348條屍體法 為活摘器官提供便利

2012年08月07日法輪功人權
【新唐人2012年8月7日訊】把器官和遺體作為販賣的商品,而這種交易甚至能通過重重關卡擴展到國際市場,離不開中國大陸公檢法等系統的支持。調查發現,中共最高法院「貫徹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348條規定,實際上有利為這一犯罪系統,提供了非常便利、而且看似「合法」的摘取器官渠道。

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對於第348條的司法解釋中提到,「被執行死刑的罪犯,要通知罪犯家屬在限期內領取罪犯屍體;有火化條件的,通知領取骨灰。過期不領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對於死刑罪犯的屍體或者骨灰的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卷。」

曾經在中國擔任律師的彭永峰表示,這條法律,等於助長了器官買賣的犯罪途徑。

彭永峰中國律師:「後半句有火化條件的,通知領取骨灰,過期不領取的,由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實際上就是付予法院,你可以不通知家屬,直接就把他給火化掉,這樣的話實際就造成非常有利的條件,比如事實上他們一直在做的,可以這個時候,在火化之前,就把人的器官給摘除掉。」

彭永峰並指出,這個所謂的法律,也是備受爭議的,因為最高法院並不具備立法的資格。

彭永峰中國律師:「憲法和立法法規定,只有全國人大,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才有權力制定基本法律,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沒有制定法律的權力。」

薄熙來曾經在公開場合說過:「我的夫人谷開來是中國第一批律師。不僅法律知識,國際文化的知識也很豐富。她的知識,特別是法律知識在『打黑』中給了我很大幫助。」而這樣一個擁有豐富法律知知識的谷開來,可能為薄熙來販賣器官,包括在348條的運用上,提供所謂符合法律的指導。

新唐人記者唐宇採訪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