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動物用偽藥 擬加重刑責

2012年08月16日台灣
【新唐人2012年8月16日訊】(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16日電)行政院今天通過動物用藥品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製造或輸入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草案規定,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行政院院會通過草案後,將送立法院審議。

草案將製造或輸入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由現行4年延長為5年,期滿可申請展延;每次展延,從現行不得超過2年,增到不得超過5年。

在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基於維護動物、人體健康,草案增列中央主管機關得重新評估,限制已核准登記的動物用藥品使用方式、範圍;必要時,得廢止許可證。

為維護動物健康及公共衛生,草案增訂使用不實資料或證明文件,申請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許可證展延或變更登記者,應不予核准、撤銷及2年內不得申請的處置規定。

草案增列,依規定廢止或撤銷許可證的動物用藥品,有影響動物或人體健康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製造或販賣業者限期回收或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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