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9月4日訊】控告人:彭桂生,男,31歲,湖南婁底市黃泥塘辦事處新立居委會譚家山組人,住該組。
1993年8月12日, 控告人和朋友胡文軍開車至恩口村石頭坳處,與開車迎面駛來的聶建家發生口角,發生爭執以致動手相互歐打,但很快被勸阻,雙方都有不同程度的受傷,聶建家認 為我打了他,喊了幾個親屬到我家,要求賠償他的醫藥費,我妻子柳孟冬向他們講好話並帶他們去漣鋼醫院診傷,為聶建家頭部縫合了三針,支付了醫藥費四十二元 左右,並向其承諾所有的醫療費用都由我來承擔。下去七點多,我開車去漣鋼影劇院看電影,看完電影走到自己車旁去開車門時,黃楚明、聶建家、黃楚平、黃楚 富、黃楚紅等人持砍刀蜂擁而至,二話不說將我一頓亂砍,全身被砍重創傷口有五十四刀,將我四肢骨頭砍斷,血管、神經、腳筋被砍斷,右大腿被砍掉一塊骨頭, 後股骨被砍斷,造成失血嚴重而倒在血泊中,經過醫院的全力搶救才挽回了生命。經法醫鑒定是重傷致殘。
彭桂生全身被砍成重傷(圖片來源:作者提供)
案件發生後,公安機關僅僅抓獲了黃楚平一人,對其同案犯沒有進行處理,黃楚平於1993年被婁星區人民法院認定構成聚眾斗歐罪、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但是在黃楚平被判決後,發生了諸多讓人匪夷所思並且違反國家法規的事情,現將相關的情況報告如下:
一、1993年的婁底監獄只能接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黃楚平被判二十年居然也在婁底監獄服刑,這顯然違背常理,也違反監獄管理法規。
二、在黃楚平服刑期間,他經常出入自由,住在自己的家裡,而且經常在家裡過夜,1993年入獄後,其妻在1998年 又生育一男孩,且這個超生的小孩不但沒有被罰款,反而順順利利地上了戶口,由此可以看出表面上黃楚平是一個在服刑期間的罪犯,但實際上他是個具有人身自由 的人,監獄根本就沒有把他當成罪犯,我國《刑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但是婁底監獄沒有 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執行。
三、黃楚平被判刑二十年,於1993年入獄,其在2000年11月就刑滿釋放回家了,雖然不知道是什麼原因被釋放的,但是我國刑法明確規定,減刑後實際執 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根據這一規定,就算黃楚平有多次重大立功表現而被多次減刑,最低也必須執行十年才能釋放,然而黃楚平才執行了七年有 期徒刑就釋放了。與我國刑法規定嚴重不符。
四、當年對我實施暴力傷害的同案犯至今仍沒有被抓獲,其中包括聶建家(漣源市渡頭塘鎮東風村人,系黃楚平的姨夫)、黃楚明(婁底市黃泥塘辦事處新立居委會桑樹 塘組人,系黃楚平的哥哥)、黃楚紅(婁底市黃泥塘辦事處新立居委會桑樹塘組人,系黃楚平的哥哥)、黃楚富(婁底市黃泥塘辦事處新立居委會桑樹塘組人,漣鋼 運輸部工人,系黃楚平的弟弟)這此人都是在1993年對我行兇的同案犯罪分子,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共同犯罪中所有參與者均應當對犯罪後果承擔刑事責 任,因此對於這些共同犯罪參與者都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這些人至今依舊消遙法外,沒有受到應有的懲處。
五、 控告人作為一個受害人,在花去巨額醫療費用後才勉強維持性命,生命健康受到嚴重傷害,至今仍留下諸多的後遺症,不能活動自如,也不能從事體力活。以黃楚 平、黃楚明為首的犯罪團伙殘忍地將我砍傷後沒有給我支付過一分錢醫療費。請各級領導部門維護我的合法權益,督促追拿本案所有的共同犯罪團伙人員黃楚明、黃 楚富、黃楚紅、聶建家並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之情況,以黃楚平、黃楚明、聶建家為首的犯罪團伙在大庭廣眾之下,持刀砍傷我,為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公平和正義,維護控告人的合法權益,請求上 級 領導部門根據我的報告,對該團伙犯罪分子進行追拿和嚴懲,並查處婁底公、檢、法不嚴格執法,放縱本案同犯的枉法行為及對婁底監獄的違法行為進行追究,以此 為盼!
報告人:彭桂生
2011年8月10日
1993年8月12日, 控告人和朋友胡文軍開車至恩口村石頭坳處,與開車迎面駛來的聶建家發生口角,發生爭執以致動手相互歐打,但很快被勸阻,雙方都有不同程度的受傷,聶建家認 為我打了他,喊了幾個親屬到我家,要求賠償他的醫藥費,我妻子柳孟冬向他們講好話並帶他們去漣鋼醫院診傷,為聶建家頭部縫合了三針,支付了醫藥費四十二元 左右,並向其承諾所有的醫療費用都由我來承擔。下去七點多,我開車去漣鋼影劇院看電影,看完電影走到自己車旁去開車門時,黃楚明、聶建家、黃楚平、黃楚 富、黃楚紅等人持砍刀蜂擁而至,二話不說將我一頓亂砍,全身被砍重創傷口有五十四刀,將我四肢骨頭砍斷,血管、神經、腳筋被砍斷,右大腿被砍掉一塊骨頭, 後股骨被砍斷,造成失血嚴重而倒在血泊中,經過醫院的全力搶救才挽回了生命。經法醫鑒定是重傷致殘。
彭桂生全身被砍成重傷(圖片來源:作者提供)
案件發生後,公安機關僅僅抓獲了黃楚平一人,對其同案犯沒有進行處理,黃楚平於1993年被婁星區人民法院認定構成聚眾斗歐罪、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但是在黃楚平被判決後,發生了諸多讓人匪夷所思並且違反國家法規的事情,現將相關的情況報告如下:
一、1993年的婁底監獄只能接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黃楚平被判二十年居然也在婁底監獄服刑,這顯然違背常理,也違反監獄管理法規。
二、在黃楚平服刑期間,他經常出入自由,住在自己的家裡,而且經常在家裡過夜,1993年入獄後,其妻在1998年 又生育一男孩,且這個超生的小孩不但沒有被罰款,反而順順利利地上了戶口,由此可以看出表面上黃楚平是一個在服刑期間的罪犯,但實際上他是個具有人身自由 的人,監獄根本就沒有把他當成罪犯,我國《刑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但是婁底監獄沒有 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執行。
三、黃楚平被判刑二十年,於1993年入獄,其在2000年11月就刑滿釋放回家了,雖然不知道是什麼原因被釋放的,但是我國刑法明確規定,減刑後實際執 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根據這一規定,就算黃楚平有多次重大立功表現而被多次減刑,最低也必須執行十年才能釋放,然而黃楚平才執行了七年有 期徒刑就釋放了。與我國刑法規定嚴重不符。
四、當年對我實施暴力傷害的同案犯至今仍沒有被抓獲,其中包括聶建家(漣源市渡頭塘鎮東風村人,系黃楚平的姨夫)、黃楚明(婁底市黃泥塘辦事處新立居委會桑樹 塘組人,系黃楚平的哥哥)、黃楚紅(婁底市黃泥塘辦事處新立居委會桑樹塘組人,系黃楚平的哥哥)、黃楚富(婁底市黃泥塘辦事處新立居委會桑樹塘組人,漣鋼 運輸部工人,系黃楚平的弟弟)這此人都是在1993年對我行兇的同案犯罪分子,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共同犯罪中所有參與者均應當對犯罪後果承擔刑事責 任,因此對於這些共同犯罪參與者都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這些人至今依舊消遙法外,沒有受到應有的懲處。
五、 控告人作為一個受害人,在花去巨額醫療費用後才勉強維持性命,生命健康受到嚴重傷害,至今仍留下諸多的後遺症,不能活動自如,也不能從事體力活。以黃楚 平、黃楚明為首的犯罪團伙殘忍地將我砍傷後沒有給我支付過一分錢醫療費。請各級領導部門維護我的合法權益,督促追拿本案所有的共同犯罪團伙人員黃楚明、黃 楚富、黃楚紅、聶建家並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之情況,以黃楚平、黃楚明、聶建家為首的犯罪團伙在大庭廣眾之下,持刀砍傷我,為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公平和正義,維護控告人的合法權益,請求上 級 領導部門根據我的報告,對該團伙犯罪分子進行追拿和嚴懲,並查處婁底公、檢、法不嚴格執法,放縱本案同犯的枉法行為及對婁底監獄的違法行為進行追究,以此 為盼!
報告人:彭桂生
201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