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9月12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2日電)1名男童騎腳踏車時,遭野狗追而被大客車撞傷截肢。最高法院認男童應負較多過失責任,判司機及公司賠償新台幣179萬多元。
判決書指出,1名12歲的男童於民國94年5月19日晚間在新北市泰山區騎腳踏車時,遭野狗追吠,因而受到驚嚇跌倒而滑入快車道,男童右小腿遭大客車輾過,膝上截肢須裝義肢。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時,認為男童操作失控是肇事主因,大客車司機未保持安全間隔是次因,依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覆議結果,男童要負6成過失責任,判司機及客運公司連帶賠償179萬多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1名12歲的男童於民國94年5月19日晚間在新北市泰山區騎腳踏車時,遭野狗追吠,因而受到驚嚇跌倒而滑入快車道,男童右小腿遭大客車輾過,膝上截肢須裝義肢。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時,認為男童操作失控是肇事主因,大客車司機未保持安全間隔是次因,依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覆議結果,男童要負6成過失責任,判司機及客運公司連帶賠償179萬多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