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證照 化妝品公司判還資金

2012年10月07日台灣
【新唐人2012年10月7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7日電)某公司與另家化妝品公司合作生產BB霜,但不滿出資後,化妝品公司未依約提出防曬含藥證照等,請求返還出資額;法院判准。

根據判決書指出,某公司於民國99年間與一家化妝品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書,合作生產、銷售BB霜等產品,並約定由某公司先出資新台幣100萬元後,化妝品公司負責申請防曬含藥證照及提出產品上市銷售。

原告公司指控化妝品公司拒不履行協議書內容,經多次催告仍未提出防曬含藥證照及提出產品上市銷售,提起訴訟請求返還資金100萬元。

化妝品公司主張是原告公司不提供商標授權,又未依約支付其餘的200萬元資金,他們無須負任何遲延責任。

法院一審審理認為,原告公司未定期催告化妝品公司履行協議書,且依協議書約定所載的產品上市時間只是預估,並非確定給付期限,原告公司也負有先給付300萬元資金等義務,判決原告公司敗訴。

高院審理認為,依協議書內容,並未約定原告公司應提供商標權授權書,且原告公司「先」支付100萬元後,化妝品公司就應開始所有作業,判決化妝品公司要返還資金100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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