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1月07日訊】(中央社記者龍瑞雲台北7日電)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今天表示,即日起罕病患者及返回離島地區等持有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者,由預領2個月放寬到3個月。
健保局醫務管理組副組長林阿明表示,衛生署已經發布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自明年元旦配合二代健保上路實施。
林阿明說,為增加慢性病患就醫、領藥便利性及提升住院醫療服務,針對特殊患者放寬領藥期限、簡化領藥流程並自即日起實施。
他說,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者的領藥期限,由2個月放寬到3個月,包括預定出國、返回離島地區、遠洋漁船與國際航線船舶船員或罕見疾病患者者,只要提供「切結文件」便可請領全部用藥量。
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者原規定在服藥期滿前7天才能請領第2次藥,林阿明說,新制由7天放寬到10天,也就是說,慢性病患者要領第2次藥時,可以在原服藥期滿前10天領取。
林阿明說,長期服藥、無法親自就醫的慢性病人、經醫師認定行動不便者、出海作業的遠洋漁船或國際航線船舶船員及由健保局認定的特殊情形者,只要提供切結文件,便可委託他人向醫師陳述病情,並開給相同藥物。
健保局醫務管理組副組長林阿明表示,衛生署已經發布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自明年元旦配合二代健保上路實施。
林阿明說,為增加慢性病患就醫、領藥便利性及提升住院醫療服務,針對特殊患者放寬領藥期限、簡化領藥流程並自即日起實施。
他說,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者的領藥期限,由2個月放寬到3個月,包括預定出國、返回離島地區、遠洋漁船與國際航線船舶船員或罕見疾病患者者,只要提供「切結文件」便可請領全部用藥量。
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者原規定在服藥期滿前7天才能請領第2次藥,林阿明說,新制由7天放寬到10天,也就是說,慢性病患者要領第2次藥時,可以在原服藥期滿前10天領取。
林阿明說,長期服藥、無法親自就醫的慢性病人、經醫師認定行動不便者、出海作業的遠洋漁船或國際航線船舶船員及由健保局認定的特殊情形者,只要提供切結文件,便可委託他人向醫師陳述病情,並開給相同藥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