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1月08日訊】(中央社記者陳清芳台北8日電)醫師動輒被告,衛生署擬修法,提出醫糾案件調解前置原則,減少訴訟;但法務部認為,強制調解不成才能刑事提告,恐怕違憲。
衛生署長邱文達、法務部次長吳陳鐶在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列席,報告「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之現況」,兩部會對醫療糾紛能否以調解取代刑事訴訟,見解有異。
衛生署擬提以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強調「調解前置原則」,副署長林奏延解釋,死亡案件除外,一般醫糾案件不得任意提起民事訴訟及刑事自訴,已進入刑事訴訟的案件,檢察官或法官也可移送調解。
不過,吳陳鐶說,刑事訴訟是國家確認刑罰權有無及其範圍的程序,不能以調解、調處取代;如果採取調解先行,調解不成才能刑事興訟,是否有違憲法第16條人民有訴訟權的規定,恐有疑義。
吳陳鐶認為,有些醫糾案件在刑事案件受理後,採取調解、調處、仲裁等訴訟外調解,一旦成立就不進入刑事訴訟,但應確定調解人員是否有足夠醫療知識。
林奏延援引台灣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聰富的論點,認為醫糾案件調解前置原則,應無違憲之虞,將與法務部繼續溝通。衛生署認為,醫糾調解及事故救濟,可以減少訟源。
衛生署長邱文達、法務部次長吳陳鐶在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列席,報告「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之現況」,兩部會對醫療糾紛能否以調解取代刑事訴訟,見解有異。
衛生署擬提以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強調「調解前置原則」,副署長林奏延解釋,死亡案件除外,一般醫糾案件不得任意提起民事訴訟及刑事自訴,已進入刑事訴訟的案件,檢察官或法官也可移送調解。
不過,吳陳鐶說,刑事訴訟是國家確認刑罰權有無及其範圍的程序,不能以調解、調處取代;如果採取調解先行,調解不成才能刑事興訟,是否有違憲法第16條人民有訴訟權的規定,恐有疑義。
吳陳鐶認為,有些醫糾案件在刑事案件受理後,採取調解、調處、仲裁等訴訟外調解,一旦成立就不進入刑事訴訟,但應確定調解人員是否有足夠醫療知識。
林奏延援引台灣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聰富的論點,認為醫糾案件調解前置原則,應無違憲之虞,將與法務部繼續溝通。衛生署認為,醫糾調解及事故救濟,可以減少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