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處理廢棄物擬依比例原則罰

2012年11月15日台灣
【新唐人2012年11月15日訊】(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15日電)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簡任技正劉瑞祥今天說,正研究修改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條文,擬考量比例原則,裁罰違規處理廢棄物者。

現行廢清法規定,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文件,才可從事相關業務。若無許可違規處理,則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蔡錦隆認為這項規定恐損害一般處理資源回收或不諳法律民眾權益,可能無意觸法卻要遭重罰,所以提出廢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免除無故犯錯者刑責,改為行政罰。

不過,環保團體上午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表示,蔡錦隆修法版本為違規處理廢棄物業者大開方便之門,日後違規業者可以到處接收事業廢棄物,隨便亂倒牟利,被抓到還不需坐牢,台灣可能成為隨地都有污染廢棄物的毒島。

蔡錦隆受訪時表示,修法絕非圖利業者,他與業者也沒有關係,而是有民眾因自行販售家庭資源回收品,卻依廢清法第46條被處罰,且刑罰過重,不符合比例原則。

劉瑞祥下午接受記者電話訪問表示,處理一般廢棄物的資源回收者、弱勢民眾應不是廢清法第46條的處罰對象,但不排除執法過嚴可能,所以環保署正收集各方資訊,研擬修改條文,讓條文更明確化,且參酌違規情事,按比例原則訂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