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1月19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9日電)位於師大校園附近的一家炸雞店因積欠3個月的場地管理費,遭台北地方法院判騰空返還1、2樓的場地並給付積欠的費用。
根據台北地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一間公司與師範大學簽訂合約書,約定由他們使用師大提供的場地經營管理餐飲業。炸雞店與這間公司簽約,約期至民國103年9月底。
管理場地的公司提起民事訴訟主張,炸雞店積欠今年1月至3月的場地管理費共計新台幣75萬元,寄發存證信函後,炸雞店仍未繳清,兩造契約因此終止,請求炸雞店騰空返還1、2樓的場地、給付75萬元並自今年4月起至返還場地止,按月給付25萬元。
炸雞店主張,因跳票之故無法繼續使用支票,改以現金方式給付管理費,管理的公司也同意按月派員收取,炸雞店並無積欠管理費的意思,公司不得以積欠管理費為由終止契約。此外,該場地曾因瓦斯間變動,使炸雞店損失10萬多元,應與部分管理費抵銷、扣減。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縱使契約約定為管理費,仍不失「租金」性質,炸雞店自去年7月跳票後改為以現金支付,仍未免除應先為給付的義務。
台北地院判炸雞店應將位於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的1、2樓場地騰空返還、給付75萬元並自今年4月起至返還場地止,按月給付25萬元給管理場地的公司,全案還可上訴。
根據台北地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一間公司與師範大學簽訂合約書,約定由他們使用師大提供的場地經營管理餐飲業。炸雞店與這間公司簽約,約期至民國103年9月底。
管理場地的公司提起民事訴訟主張,炸雞店積欠今年1月至3月的場地管理費共計新台幣75萬元,寄發存證信函後,炸雞店仍未繳清,兩造契約因此終止,請求炸雞店騰空返還1、2樓的場地、給付75萬元並自今年4月起至返還場地止,按月給付25萬元。
炸雞店主張,因跳票之故無法繼續使用支票,改以現金方式給付管理費,管理的公司也同意按月派員收取,炸雞店並無積欠管理費的意思,公司不得以積欠管理費為由終止契約。此外,該場地曾因瓦斯間變動,使炸雞店損失10萬多元,應與部分管理費抵銷、扣減。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縱使契約約定為管理費,仍不失「租金」性質,炸雞店自去年7月跳票後改為以現金支付,仍未免除應先為給付的義務。
台北地院判炸雞店應將位於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的1、2樓場地騰空返還、給付75萬元並自今年4月起至返還場地止,按月給付25萬元給管理場地的公司,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