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的「不和諧」 四川李必豐被判重刑

【新唐人2012年11月21日訊】十八大在密不通風的保安措施下結束,而四川異議人士李必豐則被判處重刑長達12年。李必豐當庭明確表示上訴,外界懷疑他是因為協助作家廖亦武逃亡海外遭到當局報復。

李必豐案19號在四川遂寧市射洪縣法院第二次開庭,法院當庭宣判,李必豐因為「合同詐騙罪」入獄12年、罰款30萬元。

李必豐的妻子蔣霞說,李必豐的罪名根本就不能成立,她要為此上訴。

蔣霞:「我覺得法院判的不公平。從經濟合同詐騙上面,律師全面分析,它根本就不成立。 他們收取到的證據證明,他合同詐騙的罪名是不應該成立的。」

2011年9月份四川當局逮捕李必豐,懷疑他對作家廖亦武流亡海外提供了幫助。但是逮捕李必豐一年多之後,當局卻是以「合同詐騙罪」對他判刑。

「中國天網人權事務中心」創始人黃琦認為,當局是在羅織罪名。

黃琦:「當局也沒有拿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這一系列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最終變為當局對他的一種仇視,而採取羅織新的罪名的方法予以判決。」

現年48歲的李必豐原為四川綿陽市稅務局幹部。 1989年六四事件之後,李必豐因為組織遊行被判刑5年。出獄後他繼續民主運動和工人運動,於1998年再次被判處7年徒刑。

新唐人記者徐風、蘭竹採訪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