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受害 擬立法補償

2012年11月26日台灣
【新唐人2012年11月26日訊】(中央社記者陳清芳台北26日電)衛生署提出「醫療糾紛處理法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擬補償殘障受害者,屬於醫師過失者則不在補償之列。

衛生署醫事處今天表示,行政院預定明天審查醫療事故補償基金來源、補償範圍以及申請程序等相關條文。

草案內容顯示,醫療事故補償金的補償對象,是醫療事故導致中度、重度和極重度殘障以及死亡的病患,補償金最高暫定新台幣200萬元。若能明顯歸咎於醫院、醫師的「過失」,或明顯為病人本身責任者,則一律不適用補償辦法。

衛生署規畫補償基金由醫院、醫師及政府三方分攤,分攤比例待立法院立法時,謀求共識。

衛生署希望這項立法能減少訟源,據統計,國內醫療糾紛一審刑事判決平均費時3.12年,近10年來僅有17%的醫事人員會被鑑定醫療疏失,僅2至3成病人會獲得民事一、二審勝訴,平均賠償金額200萬元,扣除律師費、交通費等,病人實拿1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