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人體試驗去刑化

2012年11月27日台灣
【新唐人2012年11月27日訊】(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27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醫療法修正案,醫師善盡注意義務進行人體試驗,仍因無法預測風險致病人死,不符刑法故意或過失規定。

三讀條文規定,醫師必須善盡醫療上必要的注意,並依法律明訂事項進行人體試驗,但因試驗本身不可預見的因素導致病人死亡或傷害者,不符刑法的故意或過失規定。

條文規定,醫療機構施行人體試驗計畫變更時,仍應依程序經審查及核准或同意。違反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中止試驗。

修法也提高教學醫院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就施行人體試驗的處罰,使其罰款金額與醫療機構一樣高,由現行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提升到20萬元至100萬元。中央主管機關並應令非法進行試驗的教學醫院、醫療機構中止或終止人體試驗。

此外,現行醫療法對醫療機構停業期間沒有規定,等於可以「無限期停業」,導致衛生主管機關無法有效管理醫療資源。三讀通過條文規定,醫療機構停業期間以1年為限,超過1年者應在到期日起30日內辦理歇業。如果醫療機構沒有依規定辦理歇業,主管機關可以逕予歇業。

現行醫療法規只針對密醫訂有罰則,立法院院會也通過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江惠貞提案,醫療機構若聘僱或容留未具醫師以外之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應由醫事人員執行的業務,可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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