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狼師不得任職補習班

2012年11月29日台灣
【新唐人2012年11月29日訊】(中央社記者陳舜協台北29日電)立法院教育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明訂被認定性侵、性騷擾者,不得在補習班任職。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邱志偉提案修法,禁止涉性侵、性騷擾與虐待兒童案教師,被解聘後轉往坊間補習班任職。此外,因補習班消費爭議不斷,中國國民黨籍立委陳淑慧、蔣乃辛也提案,要求應有定型化契約及強化設施檢查強度等。

經朝野協商,初審通過條文明訂「有性侵犯、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對他人性騷擾,經性騷擾防治法處罰鍰」、「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及「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不能在補習班任職或擔任負責人。

修正草案還要求補習班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希望藉資訊交流,減少補習班聘用狼師機會。

此外,為減少消費糾紛,草案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型化契約範本,補習班消費須簽訂書面契約。

會議主席陳淑慧說,修正條文三讀後,可大幅減少狼師轉進補習班任職機會,並減少許多消費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