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25件竊盜 嫌刑期重提抗告

2012年12月03日台灣
【新唐人2012年12月03日訊】(中央社記者劉嘉泰花蓮縣3日電)一名姚姓男子犯案數十件,累計被判刑844年8月,其中25件涉竊盜案應定執行刑7年6月,他認為刑期過重提抗告,遭法院駁回。

31歲姚姓男子陸續在高雄、屏東、花蓮等地犯下販毒、竊盜、強盜、搶奪、偽造國幣等案件,進出警局、地檢署和法院頻繁,累計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44年8月。

姚姓男子所犯案件多屬販毒案,這部分累計刑期即達700多年,其中販賣二級毒品多達19次,累計判刑13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姚姓男子另涉25件竊盜案,累計判刑16年5月,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

姚姓男子認為,販毒19次也不過判刑132年,且應執行有期徒刑僅8年,而竊盜罪對社會危害較輕,且累計判刑只有16年5月,卻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按比例來算,竊盜罪的判刑和執行刑明顯過重,因此向花蓮高分院提出抗告。

花蓮高分院在審理時,發現姚姓男子提出的這25件竊盜案,幾乎都是在民國99年發生,行竊的地點包括高雄、屏東和花蓮等地,當時姚姓男子年僅29歲,時值青壯年紀,並非沒有謀生能力。

花蓮高分院指出,姚姓男子不思以正當手段賺取所需,反而以竊盜方式竊取他人財物,且贓物多是被害人謀生的生財器具,就竊盜犯行來看,對於被害人精神、財產和社會秩序的危害不輕,原審量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符合法律授權裁量的目的,因此駁回姚姓男子的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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