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2月04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4日電)台南市某國小前教師信託新台幣200萬元助國小學童,後來打官司想拿回。最高法院認為未經受益人全體學生同意,判教師敗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陳姓女子與丈夫原均任職台南市某國小。陳女於丈夫死後,於民國90年間拿出200萬元交給學校成立基金會,與當時的校長成立信託關係,以定存本金200萬元的利息作為急難救助金,幫助有困難的學童。
但陳女3年前提起訴訟主張,200萬元是丈夫的遺產,她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因此移轉財產處分行為不生效力,且她已於98年終止信託關係,請求學校或基金會返還200萬元。
基金會及學校主張,200萬元是從陳女的帳戶存款轉入,並非陳女丈夫的遺產,且信託關係是以國小全體學生為受益人,陳女未經全體學生同意,不得終止信託契約。
法院一、二審均駁回陳女之訴。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更一審審理認為,陳女與該國小成立的是公益信託契約,陳女未經全體學生同意,不得終止信託關係及請求返還信託物,駁回陳女上訴;最高法院也駁回上訴,判決陳女敗訴定讞。
根據判決書指出,陳姓女子與丈夫原均任職台南市某國小。陳女於丈夫死後,於民國90年間拿出200萬元交給學校成立基金會,與當時的校長成立信託關係,以定存本金200萬元的利息作為急難救助金,幫助有困難的學童。
但陳女3年前提起訴訟主張,200萬元是丈夫的遺產,她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因此移轉財產處分行為不生效力,且她已於98年終止信託關係,請求學校或基金會返還200萬元。
基金會及學校主張,200萬元是從陳女的帳戶存款轉入,並非陳女丈夫的遺產,且信託關係是以國小全體學生為受益人,陳女未經全體學生同意,不得終止信託契約。
法院一、二審均駁回陳女之訴。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更一審審理認為,陳女與該國小成立的是公益信託契約,陳女未經全體學生同意,不得終止信託關係及請求返還信託物,駁回陳女上訴;最高法院也駁回上訴,判決陳女敗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