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選連任定義 繞了一圈回原點

2012年12月19日台灣
【新唐人2012年12月19日訊】(中央社記者蔡和穎台北19日電)前竹南鎮長康世儒案反轉對地方首長「連選連任」釋義,重回以「屆」界定,法律明確性和保障參政權的拉鋸,是此案值得深思的課題。

第16屆竹南鎮長康世儒遭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當選無效定讞,成為內政部民國98年重新認定「連選連任」函釋後,首位因行政和司法機關對「連選連任」見解不同,判決當選無效者。

曾任第14、15屆竹南鎮長的康世儒,第15屆任內辭職轉戰立委當選,去年底原任第16屆竹南鎮長謝清泉因病過世,康回鍋參加補選勝出。

苗栗縣選舉委員會依地方制度法主管機關內政部,98年3月9日發布以「連續參加2次同一職務之選舉並當選就任」連選連任函釋,審定康世儒合格,公告為竹南鎮第16屆鎮長補選當選人。未料高等法院最終判決,日前宣告康世儒當選無效。

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對地方制度法「連選連任」的認定不同,不只影響康世儒個案,距離103年底地方七合一選舉期程越來越近,後續效應引起關注。

為了釐清爭議,內政部昨天發布「連選連任」最新函釋,連選連任認定從上次改選或補選有無參選,變成上屆有無參選,重回民國98年以前的遊戲規則。

內政部民政司長黃麗馨指出,民國98年以前,內政部對「連選連任」釋義,是以「屆」為判斷標準;98年函釋是基於保障參政權,對「連選連任」從寬認定。

她坦言,98年函釋後,連選連任以「次」界定的定義,連續受到礁溪鄉長和竹南鎮長選舉個案的挑戰,特別是康世儒案,內政部近日開會研商,學者專家認為,法律條文對參政權的限制應越明確越好,以「屆」為判斷標準較明確。

根據內政部新的函釋,地制法55條至57條有關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一次」規定,是指同一職務連續2屆當選就任,不論改選或補選任期都算在內。

即日起重新施行的以「屆」認定連選連任函釋,提升法律意旨的明確性,但相對的參政權較以往限縮,對較常出現補選的鄉鎮長層級選舉影響較為明顯。面對103年底的地方七合一選舉,遊戲規則的改變,也可能是部分選區的變數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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