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合併刑期 上限20年

2012年12月20日台灣
【新唐人2012年12月20日訊】(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0日電)前總統陳水扁今天因元大併復華案判刑10年確定,他已因龍潭等案被裁定合併執行刑18年半,依據舊法規定,扁珍刑期最高20年。

最高法院今天切割判決二次金改案,其中元大併復華案確定,陳水扁判處10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1億元,禠奪公權8年。扁妻吳淑珍則因非公務員而減刑,判處8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8000萬元,褫奪公權7年。

陳水扁因龍潭購地、台北101前董事長陳敏薰買官等案判決定讞,在民國99年入獄服刑。台灣高等法院日前裁定合併執行刑18年半,併科罰金1億5600萬元。

法界人士表示,刑法在民國94年公布刑法51條修正案後,才將合併執行刑提高為30年。但陳水扁目前審理中案件被控犯罪時間大多在修法前,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案件,合併執行後,最長就是執行20年。

法界人士指出,只要陳水扁所涉所有案件,不論判決刑度輕重,除非被改判無期徒刑,合併結果執行上限就是20年。

法界人士表示,由於陳水扁97年起偵審期間遭羈押700多天,未來若判刑20年定讞計算,由於羈押期間可以折抵刑期,若扁在監期間表現良好,預計民國107年可報請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