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公共場所應設AED

2012年12月25日台灣
【新唐人2012年12月25日訊】(中央社記者陳舜協台北25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修正,公共場所應設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並免除使用者刑責。

根據行政院報告,每年約有兩萬名患者到院前心肺功能停止,在公共場所裝設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根據日本經驗,可將沒有正常心跳的患者存活率從7%大幅提升到38%,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未來公共場所應設置AED。

而為讓民眾勇於在公共場所使用AED搶救人命,修正案還通過使用AED救人,可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規定;修正案還通過,救護人員在非執勤期間救人,也適用免責規定。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中國國民黨籍召委蔡錦隆說,修正案通過公共場所設置AED,免除AED使用者及救護人員非執勤期間救人民法、刑法責任,可使更多生命瀕危的人獲得救助。

此外,國內曾發生數起小客車阻擋救護車行進,延誤病患就醫案件,修正案也通過救護車應加裝監視錄影器材規定,以避免糾紛,在事故發生時蒐證,並可防止救護車被濫用於非公務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