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1月04日訊】(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4日電)蔡姓男子在強颱柯羅莎襲台時騎車外出,遭電線勾到摔車,送醫後死亡。最高法院今天判決桃園縣政府賠償蔡家新台幣490萬元。
根據法院判決,柯羅莎在民國96年襲台期間,當時28歲的蔡男騎車,從桃園縣觀音鄉行經台15線,卻遭掉落的號誌桿電線勾到下顎而摔車,導致他頭部外傷合併腦挫傷,送醫數月後死亡。蔡男父母不滿桃園縣政府管理疏失,提起民事訴訟求償國賠902萬元。
桃園縣政府表示,蔡男在事發後還可自己到警局作筆錄,傷勢並非極為嚴重,難以斷定電線事故與蔡男死亡有因果關係。颱風吹落電線屬於天然災害,是不可抗力的突發意外,縣府管理並無疏失。
一審參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調查報告,認定蔡男事發時違規行駛在快車道上,而遭分隔島號誌桿的電線勾到,應自付一半過失責任,判桃園縣府賠償89萬元,兩造都不服而提起上訴。
但二審參酌相關證據後認為,難以斷定蔡男當時是否違規行駛在快車道上,桃園縣政府未善盡管理義務,審酌雙方身分地位財力後,判決桃園縣政府應賠償蔡男父母490萬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根據法院判決,柯羅莎在民國96年襲台期間,當時28歲的蔡男騎車,從桃園縣觀音鄉行經台15線,卻遭掉落的號誌桿電線勾到下顎而摔車,導致他頭部外傷合併腦挫傷,送醫數月後死亡。蔡男父母不滿桃園縣政府管理疏失,提起民事訴訟求償國賠902萬元。
桃園縣政府表示,蔡男在事發後還可自己到警局作筆錄,傷勢並非極為嚴重,難以斷定電線事故與蔡男死亡有因果關係。颱風吹落電線屬於天然災害,是不可抗力的突發意外,縣府管理並無疏失。
一審參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調查報告,認定蔡男事發時違規行駛在快車道上,而遭分隔島號誌桿的電線勾到,應自付一半過失責任,判桃園縣府賠償89萬元,兩造都不服而提起上訴。
但二審參酌相關證據後認為,難以斷定蔡男當時是否違規行駛在快車道上,桃園縣政府未善盡管理義務,審酌雙方身分地位財力後,判決桃園縣政府應賠償蔡男父母490萬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