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1月04日訊】(中央社記者陳舜協台北4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民眾在國外犯罪服刑,殘刑1年以上可申請移交,經移交國同意後返國服刑。
法務部長曾勇夫日前在立法院備詢時表示,受刑人在外國犯罪,固然應受法律制裁,但如果在語言、文化不通的監獄內服刑,加上受刑人家屬不易探視,除辛苦,更是折磨,不易收到矯正效果。
基於人道考慮及讓受刑人移交返回其本國執行刑期已成為國際趨勢,法務部擬具「跨國移交受刑人法」,建立中華民國移交受刑人基本法源。
根據三讀通過條文,未來在國外服刑的國人或在國內服刑的外國人,殘餘刑期在1年以上者,可申請移交返回本國服刑;獲移交國及中華民國同意,申請移交的受刑人可被移交返回本國服刑。殘刑不及1年,獲移交國及中華民國同意者,不受殘刑1年以上限制。
除殘刑1年以上規定,三讀通過條文還規定,申請移交的受刑人所犯之罪須在移交國及中華民國都屬可罰,且受刑人與法定代理人不主張受不公平審判,移交國與中華民國須出具書面互惠保證。基於尊重移交國判決,法院應認可判決並為折抵刑期依據,有新事證也須移送移交國再依法處理。
此外,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在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服刑的國人也準用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相關規定。根據法務部統計,目前在中國大陸及香港、澳門地區服刑的國人約1000名。
法務部長曾勇夫日前在立法院備詢時表示,受刑人在外國犯罪,固然應受法律制裁,但如果在語言、文化不通的監獄內服刑,加上受刑人家屬不易探視,除辛苦,更是折磨,不易收到矯正效果。
基於人道考慮及讓受刑人移交返回其本國執行刑期已成為國際趨勢,法務部擬具「跨國移交受刑人法」,建立中華民國移交受刑人基本法源。
根據三讀通過條文,未來在國外服刑的國人或在國內服刑的外國人,殘餘刑期在1年以上者,可申請移交返回本國服刑;獲移交國及中華民國同意,申請移交的受刑人可被移交返回本國服刑。殘刑不及1年,獲移交國及中華民國同意者,不受殘刑1年以上限制。
除殘刑1年以上規定,三讀通過條文還規定,申請移交的受刑人所犯之罪須在移交國及中華民國都屬可罰,且受刑人與法定代理人不主張受不公平審判,移交國與中華民國須出具書面互惠保證。基於尊重移交國判決,法院應認可判決並為折抵刑期依據,有新事證也須移送移交國再依法處理。
此外,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在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服刑的國人也準用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相關規定。根據法務部統計,目前在中國大陸及香港、澳門地區服刑的國人約100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