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1月09日訊】(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9日電)立法院社環委員會初審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經多次會議漫長討論,仍無法初審完畢,本會期無望三讀。
行政院院會日前通過醫糾處理及補償法草案,由政府成立補償基金,對醫療事故屬於難以分明責任歸屬者為補償給付。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繼3日、7日議程,今天持續逐條審查醫糾法草案,行政院版本加上朝野立委提案,總共有12個版本,因條文複雜,經漫長討論,僅處理完部分條文,且其中有許多條文還須保留待討論。
這次會議達共識條文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醫療糾紛爭議調解會(簡稱調解會),辦理醫療糾紛調解。調解應於受理日起3個月內完成。但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或有必要時,得延長3個月,並以1次為限。
民眾若遇醫糾案,條文明定,應先依法申(聲)請調解,否則不能提起醫療糾紛的民事訴訟。如果沒有按規定逕自起訴者,法院應移付管轄的調解會先行調解,或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辦理,將逕行起訴視為聲請調解。
由於民事訴訟應於事發後2年內提出,條文也規定,若因調解導致時效中斷,在調解不成立後6個月內起訴者,視為不中斷,保障民眾提民事訴訟權益。
行政院版本也明定,若法院審判的刑事案件涉及醫療糾紛爭議,應函請或移交調解會先行調解。但經被害人、告訴人或自訴人明示不同意者,不在此限。不過,此條文未獲共識,仍待討論。
行政院院會日前通過醫糾處理及補償法草案,由政府成立補償基金,對醫療事故屬於難以分明責任歸屬者為補償給付。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繼3日、7日議程,今天持續逐條審查醫糾法草案,行政院版本加上朝野立委提案,總共有12個版本,因條文複雜,經漫長討論,僅處理完部分條文,且其中有許多條文還須保留待討論。
這次會議達共識條文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醫療糾紛爭議調解會(簡稱調解會),辦理醫療糾紛調解。調解應於受理日起3個月內完成。但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或有必要時,得延長3個月,並以1次為限。
民眾若遇醫糾案,條文明定,應先依法申(聲)請調解,否則不能提起醫療糾紛的民事訴訟。如果沒有按規定逕自起訴者,法院應移付管轄的調解會先行調解,或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辦理,將逕行起訴視為聲請調解。
由於民事訴訟應於事發後2年內提出,條文也規定,若因調解導致時效中斷,在調解不成立後6個月內起訴者,視為不中斷,保障民眾提民事訴訟權益。
行政院版本也明定,若法院審判的刑事案件涉及醫療糾紛爭議,應函請或移交調解會先行調解。但經被害人、告訴人或自訴人明示不同意者,不在此限。不過,此條文未獲共識,仍待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