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楓化雨:暴力虐待改變國民性格

【新唐人2013年1月17日訊】據瀟湘晨報衡陽訊42歲的毛祖君曾擔任衡州監獄三監區製衣分監區分監區長。然而,2012年10月,他卻站上了蒸湘區法院的被告席。2012年4月17日,毛祖君因涉嫌虐待被監管人罪,被衡陽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衡陽市華新地區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近日,衡陽市蒸湘區法院判決被告人毛祖君犯虐待被監管人罪,免予刑事處罰。(作者:劉志傑)

如此駭人聽聞的酷刑虐待還有近日網曝的遼寧省大連市人王雲潔,「四十歲,2002年6月4日被綁架到馬三家勞教所,遭所大隊長王曉峰為首的酷刑虐待。2003年11月,馬三家所方以為被折磨到不行的王雲潔只能活兩個月了,便匆匆要王的家人來接回。回家後,因身體在勞教所嚴重受損,電棍電擊導致乳房潰爛,越來越嚴重。王雲潔於2006年7月含冤去世」。

想一想:素來被人尊稱的人民警察,為何以如此殘暴的手段迫害身陷囹圄的中國公民呢?!身肩公平、心係正義的人民法官何以主觀裁定施暴者可免於刑事處罰?!

首先,以殘暴手段迫害公民的警察,其令人髮指的行為直接違反了公民的最基本權利。沒有哪一條現行國法縱容警察可以「合法」地從事暴力手段迫害公民的身心健康,也沒有哪一條法律的實施在公民看來不可思議而違背以人為本的法治精神。就是說,迫害公民的警察其行為本身就是違法行為,而人民法院作為公正的代言人不能公平裁定的行為也有違法之嫌,起碼在公眾的內心難逃包庇或瀆職的道德譴責與其自身良心上的道德審判!

其次,法院的實際不作為行為以及迫害者免於刑事處罰的社會實例,再一次將公民心中的普世價值打入冷宮。在這個轉型的社會時期,利益階層試圖在尋找一種可以替代普世價值的贗品去做為社會倫理道德領域的仁義,以支撐其管理天下的理論依據。

然而,這種幻想的破滅,就是一次次從無數的被迫害者的身心受挫開始,向天道的層面傳遞著某種莫可名狀的訴說......文教失宣,武臣用奇!60看來,國民性格的成長沒有一天超越這種暴力的迫害而獲得新生。

文革之殤,就是這種暴力的無限放大,警察之暴力亦是文革暴力的傳承者。我們都知道,法律的不作為與暴力的「合法」迫害兩個問題的主體,都是來自同一個利益共同體。沒有憲政精神制約,這種利益者崇尚暴力統治與暴力統治任意迫害公民而得不到有效約束的混亂局面,從實質上缺少國家安定、社會向繁榮發展的契機,單靠某個具有特色個人魅力的領導人是無法從主觀方面將社會的趨向成功引向正途的。

胡溫十年,儘管社會的發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然而,在暴力與國民性格的重塑問題上,還存在遺憾,強拆流仍然如故、草菅流不見收斂,動輒暴力代法,我行我素,公權力像脫僵之野馬,傷害著社會和諧,刺痛著樸素的向背人心,改變著本已劣根性十足的國民性格......

新一屆領導班子的上任,首先就尊重憲政問題提出了一系列指示。可見,憲政的重要性已從民間的普遍認識到上層建築之間已達成共識!誰企圖阻擋歷史,誰的面目就像小丑一般被暴露在大庭廣眾之下,前幾天的南周事件,著實為公民上了一堂活生生的憲政課!之所以在憲政的道路上不會一帆風順,時時會遇到這樣那樣的挑戰,在於改革開放的結果,使得社會在價值結構上發生了戲劇般變化----少數人佔有大部分社會財富並支配大部分社會資源再實際上對大多數人進行特權力約束。

在還未能如願以償地在中國社會全面實行憲政的今天,能否通過法律來對公權力進行必要地約束,已成為這一時期社會能否穩定發展的必要條件!之所以提出這個問題,是因為儘管腐敗成風,仍堅信引領中國社會在既定軌道上前進的中流砥柱仍然掌握在正義者的手中!

試想,一般法律條文都不能有效實施,何言憲政精神在公民心中形成自覺?!一般的執法精神都被現行執法者肆意瀆職,何言以憲政精神去製約公權力的擴張行為?!就是說,法律的效力在於實施,法律的契約精神在於體現公平、公正的原則。要確保執法者自覺執法而不枉法,還得通過法律條文對執法者主體進行有效制約。

怎樣制約?依然離不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上述執法者對公民進行私刑導致公民身心受到極度傷害的事實,我們不妨將思維進行到「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的層面上來。

假如,按法律精神規定:執法者若以電擊等殘酷的手段對公民進行人身傷害,公民有權利依據 相關法律條文要求上一級執法部門通過相關法製手段對施行迫害他人身心健康的相關執法者進行同樣的電擊等懲罰。如此,相當於明文規定「殺人償命」之後,再依法對殺人者進行量刑,這樣就能真正體現出法律精神的公平、公正原則。對於這樣的構想,是否能得到全民的認可呢?不妨進行一次民意調查,看看公眾對於「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的公平原則,公眾能否給予支持。

也只有這樣,施暴者才能受到公正的懲罰。如果受害者或其家屬不能認同執法部門的最終裁決,可以按照「新法」,進行一步考慮受害者家屬的具體訴求。例如,社會的良性發展客觀需要剔除一切姦淫法律的行為,包括具體的頻發的奸淫幼女行為!如果「新」法律規定:打死姦淫者有功,若再有類似的惡性案件發生,就可有法可循。

不然,有法無法,長此以住,有國不國。從有法無法過渡到有國無國,這一期間,一切姦淫法律的行為,主觀上由無辜的公民去痛苦地承擔,客觀上,姦淫法律的行為實際上姦淫著國民性格,使得長期壓迫的奴性性格與不可一世的公權力兩者同時構成了互相適應的統一體。眾所周知,壓迫越大,反抗便愈大,長此一往,由於民眾訴求得不到落實、國民性格得不到良性重塑,當有一天,羔羊不堪忍受負重的時候,何償不會變成重新掌握自己命運的獅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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