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腳鐐男被控性侵 無罪定讞

2013年01月17日台灣
【新唐人2013年01月17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7日電)有性侵前科而戴電子腳鐐被監控的廖男被控於假釋期間,性侵1名18歲少女。最高法院認定雙方是合意性交,今天判決無罪定讞。

廖男曾於民國88年間,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有性侵前科,被判處15年徒刑定讞後,於99年7月間假釋出獄,被檢方以電子腳鐐密切監控。

根據判決書指出,廖男於民國99年8月間,與少女在苗栗看守所因會面親友結識,少女主動留下有電話號碼及姓名的紙條給廖男,附註「有緣相遇,不知是否能相識做朋友」。

廖男被控發現少女有憂鬱症後,邀少女到他位於台中市西屯區的住處,以身體強壓少女後,性侵得逞,並企圖強拍裸照。

法院一審認定廖男以強制手段對少女強制性交,依強制性交罪判處3年10月徒刑。檢察官與廖男都提起上訴。

高院審理認為,少女認識廖男後至前往廖男家中的期間,雙方電話連絡密集,少女對廖男應有好感。又廖男家中有其他人,若少女真遭性侵,卻未有任何求救行為,返家後甚至還致電廖男報平安。

高院認為無具體證據證明少女對廖男的指控,且少女雖有輕度精神障礙,但對證述過程都能適切應答,其精神障礙不影響行使性自主決定能力,改判廖男無罪。

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判決廖男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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