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1月18日訊】(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18日電)一家公司在銀行開戶存錢,遭自家會計盜領新台幣6100多萬元存款,公司求償。最高法院今天判決,銀行應全額賠償。
判決指出,一家公司的江姓會計從民國87年間到93年間偽刻印章,以假支票向銀行兌款,盜領公司6100多萬元存款,江女事後被依偽造有價證券罪判刑5年10月確定。該公司不滿存款遭盜領,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公司負責人認為,銀行未核對印鑑,應負重大過失的責任,賠償公司損失。但銀行辯稱,銀行行員以普通眼力難以辨識出偽造的印文,銀行應該免責,反倒是該公司沒有發現自家會計盜領,也該負責。
最高法院審酌調查局鑑定報告,認為偽照的支票上印文,經比對後即可以查覺是假的,銀行需全額負責賠償公司損失,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一家公司的江姓會計從民國87年間到93年間偽刻印章,以假支票向銀行兌款,盜領公司6100多萬元存款,江女事後被依偽造有價證券罪判刑5年10月確定。該公司不滿存款遭盜領,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公司負責人認為,銀行未核對印鑑,應負重大過失的責任,賠償公司損失。但銀行辯稱,銀行行員以普通眼力難以辨識出偽造的印文,銀行應該免責,反倒是該公司沒有發現自家會計盜領,也該負責。
最高法院審酌調查局鑑定報告,認為偽照的支票上印文,經比對後即可以查覺是假的,銀行需全額負責賠償公司損失,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