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1月22日訊】(中央社記者黃巧雯台北22日電)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表示,為配合洽簽自由貿易協定(FTA),將推動原產地證明廠商自行舉證制度。
國貿局長張俊福今天在年度記者會中指出,未來若由廠商自行出具原產地證明後,國貿局重點工作將會放在查核部分,若有偽造不符事實,將會採取嚴格處罰措施。
國貿局表示,鑒於近來各國洽簽自由貿易協定、協議或條約,多約定由廠商自行簽具原產地聲明書規範。
國貿局舉例,由廠商自行出具原產地聲明書聲明其貨物原產資格,而進口商在貨品進口時申請適用優惠關稅。
國貿局表示,目前推動洽簽的台星經濟夥伴協議(ASTEP)、台紐經濟合作協議(ECA)中,都有由廠商自行舉證制度訴求;由於這項制度有利於貿易便捷化,因此台灣同意採行。
國貿局表示,現已研擬貿易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並將案子陳報行政院轉陳立法院審議,行政院已於去年12月召開審查會,並請國貿局依會議結論修正後,再擇期審查。
現行台灣產地證明書管理制度中,優惠性產證(包括FTA產證或ECFA產證),由國貿局委託或核准發證單位所簽發。
國貿局長張俊福今天在年度記者會中指出,未來若由廠商自行出具原產地證明後,國貿局重點工作將會放在查核部分,若有偽造不符事實,將會採取嚴格處罰措施。
國貿局表示,鑒於近來各國洽簽自由貿易協定、協議或條約,多約定由廠商自行簽具原產地聲明書規範。
國貿局舉例,由廠商自行出具原產地聲明書聲明其貨物原產資格,而進口商在貨品進口時申請適用優惠關稅。
國貿局表示,目前推動洽簽的台星經濟夥伴協議(ASTEP)、台紐經濟合作協議(ECA)中,都有由廠商自行舉證制度訴求;由於這項制度有利於貿易便捷化,因此台灣同意採行。
國貿局表示,現已研擬貿易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並將案子陳報行政院轉陳立法院審議,行政院已於去年12月召開審查會,並請國貿局依會議結論修正後,再擇期審查。
現行台灣產地證明書管理制度中,優惠性產證(包括FTA產證或ECFA產證),由國貿局委託或核准發證單位所簽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