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1月24日訊】(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24日電)監察委員李復甸今天表示,檢察官在起訴被告時求刑,不僅違法且危害人權,農曆年後將邀法務部長曾勇夫說明。
監察院民國101年曾通過糾正案,認為檢察官對簡易與協商程序外的一般案件,動輒在起訴時具體求刑,但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容易形成社會預斷及法官審理壓力,因此依法提出糾正。
法務部回函表示,檢察官代表國家對犯罪行為進行追訴,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有被判有罪的高度可能性時,為進行追訴權所生之公訴權,具體內涵應該包括「定罪請求權」及「量刑建議權(也就是求刑權)」。
李復甸受訪時表示,檢察官起訴與法官審判是兩回事,但過去有可能在檢察官「英雄主義」的影響下,檢察官為了自己的威風,在起訴時對被告具體求刑。他說,英雄應該讓警察去做,檢察官不應該視惡如仇,應該依法來執行公務。
他指出,檢察官起訴時就對被告求刑,不僅與現行的法令不符,在媒體報導後,輿論將對法官形成審判上的壓力,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也侵害被告的人權與程序正義。
他說,畢竟目前台灣起訴後的定罪率並非100%,法院可能還沒有收到起訴書,媒體就已經報導替被告定罪,並不妥。
李復甸表示,檢察官難道比法院大?檢察官能夠取代法官的職權嗎?對於法務部的回函,李復甸無法接受。
他指出,農曆年後將邀曾勇夫到監察院說明相關問題,如果法務部不接受他的說法,也不能說服他,那就應該聲請大法官釋憲或提出修法。他說,如果法務部毫無做為,他只好對曾勇夫提出彈劾。
監察院民國101年曾通過糾正案,認為檢察官對簡易與協商程序外的一般案件,動輒在起訴時具體求刑,但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容易形成社會預斷及法官審理壓力,因此依法提出糾正。
法務部回函表示,檢察官代表國家對犯罪行為進行追訴,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有被判有罪的高度可能性時,為進行追訴權所生之公訴權,具體內涵應該包括「定罪請求權」及「量刑建議權(也就是求刑權)」。
李復甸受訪時表示,檢察官起訴與法官審判是兩回事,但過去有可能在檢察官「英雄主義」的影響下,檢察官為了自己的威風,在起訴時對被告具體求刑。他說,英雄應該讓警察去做,檢察官不應該視惡如仇,應該依法來執行公務。
他指出,檢察官起訴時就對被告求刑,不僅與現行的法令不符,在媒體報導後,輿論將對法官形成審判上的壓力,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也侵害被告的人權與程序正義。
他說,畢竟目前台灣起訴後的定罪率並非100%,法院可能還沒有收到起訴書,媒體就已經報導替被告定罪,並不妥。
李復甸表示,檢察官難道比法院大?檢察官能夠取代法官的職權嗎?對於法務部的回函,李復甸無法接受。
他指出,農曆年後將邀曾勇夫到監察院說明相關問題,如果法務部不接受他的說法,也不能說服他,那就應該聲請大法官釋憲或提出修法。他說,如果法務部毫無做為,他只好對曾勇夫提出彈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