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2月06日訊】 (美國之音電) 華盛頓 —
*盧嵐:美臺協定符合一個中國政策*
美國國務院發言人盧嵐在2月5號的記者會上答復美國之音的提問時說,美臺新協定是更新雙方1980年簽署的特權、免稅及豁免協定內容,目的在於改善美國在臺協會和台灣駐美代表處的法律保障。
盧嵐特別強調,美臺之間簽署這個協定,符合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她說:“這個行動充分符合我們長期以來的一個中國政策,這個政策沒有改變。但正如我所說,這個更新的協定是為了改善必要的法律保障,讓這些機構和他們的工作人員能夠有效運作。”
*美臺派駐機構法律保障同等互惠*
盧嵐說,基於美臺之間目前的關係,這個協定和維也納公約關於外交特權豁免的規範有所不同。
她特別解釋了協定的主要內容: “這個新的協定擴大並確認這些機構受到的法律保障,例如,更新後的協定將提供某些特定的派駐人員更多免於刑事和逮捕的法律保護,以及某些作證義務的豁免,這是同等互惠的。除此以外,某些派駐人員的個人財產會受到額外的保護,他們的家屬也會受到相同的法律保護。”
*台灣外交部:豁免待遇與美邦交國相近*
台灣外交部北美司司長令狐榮達2月5號在一個記者會上說,新協定給予台灣駐美代表處的豁免待遇和特權,不會超過美國其他邦交國享有的待遇,不過已經非常接近,“幾乎該有的都會有”。
他說,新協定除了保留原協定中對於雙方派駐人員已享有的特權、免稅與豁免待遇外,還增加了對雙方代表機構派駐人員及其家屬的法律保護,包括刑事與民事豁免權,人身不可侵犯、不被逮捕拘禁等,此外,代表處辦公室和人員住處也不得被侵入、搜索和檢查。
*劉珊珊案引發檢討*
自2011年11月發生劉珊珊一案後,由於美臺之間對台灣駐美外交人員豁免權有不同認定,引發雙方對執行32年的特權豁免協定的重新檢討。2012年1月27號劉珊珊案開庭當天,當時的台灣駐美代表袁健生,即在參加美國在臺協會一個活動時對美國之音表示,美臺之間原有的特權豁免協定有重新檢討的必要。
袁健生說:“我剛剛就是在和他們談怎麼樣彌補、怎麼樣重新談彼此間的外交特權與豁免,這是最重要的。美方要對我們在美國13個處的特權與豁免照顧到,同時我也告訴美方,這是相互的,美方在臺北的特權豁免也很重要。既然我們都發覺有不足之處,那是不是要儘快升級?這是我的重點。”
*臺駐美辦事處豁免待遇不同於代表處*
不過台灣在美國的12個辦事處的豁免待遇,與位於華盛頓威斯康辛大道上的代表處有所不同。辦事處人員只享有與執行職務有關功能性豁免待遇,處長和副處長只享有部分的一般性豁免,例如如果涉及的罪行並非1年以上重罪,他們可以不被逮捕或拘禁。
至於美國在臺協會的部分,新協定基於雙方平等互惠原則,只有臺北的總部人員和家屬享有完全刑事豁免權,臺中和高雄的辦事處人員只有有限的刑事豁免權。
*辦事處處長執行職務才有豁免權*
台灣駐堪薩斯辦事處處長劉珊珊2011年11月被控虐待菲律賓籍傭人,涉及合約詐欺罪名,被美國聯邦調查局逮捕。台灣外交部認為劉珊珊有外交豁免權不應被逮捕,但美國政府和司法部門認為,劉珊珊只有在執行職務時才享有豁免權。
美臺特權豁免協定,是在2月4號由美國在臺協會執行理事施藍旗和台灣駐美代表金溥聰在華盛頓簽署,當天立即生效,不過內容必須等待完成相關程序後才能對外公布,包括美國方面必須在2星期內登錄於聯邦公告(Federal Register)上,台灣方面則須送到行政院和立法院備查。 美國與台灣簽署一個新的“特權、免稅及豁免”協定,提供雙方代表機構--美國在臺協會和台灣駐美代表處,以及台灣在美國其他城市的12個辦事處工作人員更完備的法律保障。依據這個協定,台灣駐美代表處辦公室及人員住處不得被侵入、搜索和檢查。
*盧嵐:美臺協定符合一個中國政策*
美國國務院發言人盧嵐在2月5號的記者會上答復美國之音的提問時說,美臺新協定是更新雙方1980年簽署的特權、免稅及豁免協定內容,目的在於改善美國在臺協會和台灣駐美代表處的法律保障。
盧嵐特別強調,美臺之間簽署這個協定,符合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她說:“這個行動充分符合我們長期以來的一個中國政策,這個政策沒有改變。但正如我所說,這個更新的協定是為了改善必要的法律保障,讓這些機構和他們的工作人員能夠有效運作。”
*美臺派駐機構法律保障同等互惠*
盧嵐說,基於美臺之間目前的關係,這個協定和維也納公約關於外交特權豁免的規範有所不同。
她特別解釋了協定的主要內容: “這個新的協定擴大並確認這些機構受到的法律保障,例如,更新後的協定將提供某些特定的派駐人員更多免於刑事和逮捕的法律保護,以及某些作證義務的豁免,這是同等互惠的。除此以外,某些派駐人員的個人財產會受到額外的保護,他們的家屬也會受到相同的法律保護。”
*台灣外交部:豁免待遇與美邦交國相近*
台灣外交部北美司司長令狐榮達2月5號在一個記者會上說,新協定給予台灣駐美代表處的豁免待遇和特權,不會超過美國其他邦交國享有的待遇,不過已經非常接近,“幾乎該有的都會有”。
他說,新協定除了保留原協定中對於雙方派駐人員已享有的特權、免稅與豁免待遇外,還增加了對雙方代表機構派駐人員及其家屬的法律保護,包括刑事與民事豁免權,人身不可侵犯、不被逮捕拘禁等,此外,代表處辦公室和人員住處也不得被侵入、搜索和檢查。
*劉珊珊案引發檢討*
自2011年11月發生劉珊珊一案後,由於美臺之間對台灣駐美外交人員豁免權有不同認定,引發雙方對執行32年的特權豁免協定的重新檢討。2012年1月27號劉珊珊案開庭當天,當時的台灣駐美代表袁健生,即在參加美國在臺協會一個活動時對美國之音表示,美臺之間原有的特權豁免協定有重新檢討的必要。
袁健生說:“我剛剛就是在和他們談怎麼樣彌補、怎麼樣重新談彼此間的外交特權與豁免,這是最重要的。美方要對我們在美國13個處的特權與豁免照顧到,同時我也告訴美方,這是相互的,美方在臺北的特權豁免也很重要。既然我們都發覺有不足之處,那是不是要儘快升級?這是我的重點。”
*臺駐美辦事處豁免待遇不同於代表處*
不過台灣在美國的12個辦事處的豁免待遇,與位於華盛頓威斯康辛大道上的代表處有所不同。辦事處人員只享有與執行職務有關功能性豁免待遇,處長和副處長只享有部分的一般性豁免,例如如果涉及的罪行並非1年以上重罪,他們可以不被逮捕或拘禁。
至於美國在臺協會的部分,新協定基於雙方平等互惠原則,只有臺北的總部人員和家屬享有完全刑事豁免權,臺中和高雄的辦事處人員只有有限的刑事豁免權。
*辦事處處長執行職務才有豁免權*
台灣駐堪薩斯辦事處處長劉珊珊2011年11月被控虐待菲律賓籍傭人,涉及合約詐欺罪名,被美國聯邦調查局逮捕。台灣外交部認為劉珊珊有外交豁免權不應被逮捕,但美國政府和司法部門認為,劉珊珊只有在執行職務時才享有豁免權。
美臺特權豁免協定,是在2月4號由美國在臺協會執行理事施藍旗和台灣駐美代表金溥聰在華盛頓簽署,當天立即生效,不過內容必須等待完成相關程序後才能對外公布,包括美國方面必須在2星期內登錄於聯邦公告(Federal Register)上,台灣方面則須送到行政院和立法院備查。 美國與台灣簽署一個新的“特權、免稅及豁免”協定,提供雙方代表機構--美國在臺協會和台灣駐美代表處,以及台灣在美國其他城市的12個辦事處工作人員更完備的法律保障。依據這個協定,台灣駐美代表處辦公室及人員住處不得被侵入、搜索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