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外國人收容需司法救濟

2013年02月06日台灣
【新唐人2013年02月06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6日電)大法官會議今做出釋字第708號解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未賦予遭收容的外國人司法救濟且逾期非由法院決定,違憲。

2名外籍人士遭遣返前分別被移民署收容90日及145日,2人於收容期間分別聲請提審,但均遭法院以不符提審法規定駁回,因此聲請釋憲。

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指出,外國人有受驅逐出國處分或限令期限內仍未離境、未經許可入國、受外國政府通緝等情形,移民署得暫予以收容。

根據解釋文指出,人身自由是重要基本人權,任何人不分國籍均受保障,移民署於遣送外國人出國前,可暫予以收容,但若收容人不服,應移送法院審查,是否予以收容。

此外,大法官認為遣返前暫時收容的合理作業期間應以15日為上限,若超過期間收容,應由法院審查決定。

大法官認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於收容人暫時收容時,未賦予即時的司法救濟,且超過收容期間的收容部分並非由法院審查,有違憲法第8條第1項保障人民身體自由的意旨,此法條應於2年內失效,相關機關應依此解釋檢討修正相關法律,完成修法。

這次計有大法官蘇永欽、蔡清遊、黃茂榮、葉百修、湯德宗提出協同意見書;大法官李震山、陳春生、羅昌發提出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大法官陳新民提出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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