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2月22日訊】全國兩會馬上就要開始,筆者建言兩會代表行使自己的職責來完成自己對百姓應盡的義務!我們希望以自己的訴求實現來驗證兩會代表為民建言的誠意,雖然我們在過去多年中每每對兩會代表報極大希望卻失望告終,可在習近平總書記「蒼蠅老虎一起打、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等豪言壯語的激勵下再相信兩會代表一次。
金月花是上海市民,原居住在上海市閔行區北橋鄉五星村何夏31號,該私房建造於80年代末,獨立樓房,總建築面積372.86平方米,擁有上海市農村永久宅基地使用權222.6平方米。金月花依法註冊了「何夏綜合經營部」,經營多種五金、建材、電器、雜貨(五證齊全;有房產證、土地使用證、營業執照、國稅、地稅),擁有合法經營權。2000年10月,被上海閔行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在沒有獲得拆遷許可證及任何合法手續的情況下,採用哄、嚇、詐、騙等手法迫使我簽訂了顯失公平的貨幣安置協議,僅以58平方米居住面積以每平方米1800元進行貨幣安置,而對372.86平方米營業面積及222.6平方米土地使用權面積未給予分文補償安置。
上海閔行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違法事實:
一、1992年開發商非法徵用基本農田356畝,2000年在未取得拆遷許可證和任何法律文書便對該土地上的農戶非法拆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37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穫。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2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的,由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5條:「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那麼1992年圈地到2012開始動工閑置荒蕪耕地多少年?)。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第52條第五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建設部關於頒布《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通知》(1991年7月8日發布),第四條《房屋拆遷許可證》作為房屋拆遷的法律憑證。
該協議是在2000年10月17日簽訂,而房屋拆遷許可證閔房地拆許字(2000)第33號(見附件2)是在2000年11月28日頒布的。依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具備拆遷人身份的標誌是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有效期就是拆遷期限,因此,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訂立補償安置協議自然的必須在拆遷期限內,拆遷期前或後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由於拆遷單位並不具備拆遷人的身份,協議自然無效。房屋拆遷許可證,上面拆遷人是上海市地鐵建設有限公司,而拆遷實施單位是閔行區市政建設總公司。而來與我簽訂安置協議的卻與許可證上載明的單位風馬牛不相干。
三、依據2000年11月20日上海市閔行區房屋土地管理局閔房地(2000)269號文,明確規定本基地不能參照執行《上海市危棚簡屋改造地塊居住房屋拆遷安置試行辦法》執行(以下簡稱試行辦法)。而必須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有關條款與被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而該協議第三條按《試行辦法》安置補償是明顯的欺詐,更何況該協議上面無拆遷人名稱,無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編號,無房屋拆遷許可證編號,協議無法律效力!
四、依據關於貫徹執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若干意見的通知,2001年12月1日滬房地[2001]673號明確規定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經以居住房屋作為經營場所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可以認定為非居住房屋,依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商鋪是房屋所有者主要賴依生存的手段,拆除商鋪就等於拆除了經營者的工作場所和工作崗位,因此,對商鋪的補償安置不僅關係到被拆除房屋的價值補償,而且還涉及到許多其他的相關問題。
五、依據上海市個體工商戶營業用房拆遷安置補償辦法(1997年4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第三條明確規定拆遷個體工商戶沿街底層的營業用房,拆遷人應當根據個體工商戶經營項目的性質,按照被拆除的營業用房的建築面積,用其他適宜於營業的沿街底層房屋安置。
六、依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法律規定,需在集體土地上進行開發建設的,應當先征地,將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然後再進行房屋拆遷。依據上海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1996]第59號文第三條集體所有土地必須先行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方可以按本辦法的規定出讓土地使用權,第七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本人從未與任何人、任何部門辦理過征地登記。閔行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在閔行地區大搞非法動遷活動,而行政主管部門卻熟視無睹,同流合污。
根據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3101123005613,本人依法註冊「何夏綜合經營部」營業面積268.6平方米,土地使用權222.6平方米,但在協議中未作任何補償安置。
八、2000年10月30日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局,滬規市政(2000)第0754號文明確規定,憑本通知向房屋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批准書及拆遷房屋許可證,並沒有賦予其行政許可,可以先動遷後辦證。
九、在2000年11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滬府土用[2000]第694號)文也明確規定上海市地鐵建設有限公司憑本通知辦理動拆遷,工程審照等手續,也沒有賦予其沒有行政許可就可以先動遷後辦證。
十、依據莘閔輕軌交通線(北橋站——金平路站)住宅動遷安置計劃及方案的拆遷方案中鐵路以南:只有貨幣化安置,何來選擇?何來自願?
金月花為此向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走訪、投訴、控告、申訴都無果而返,無奈之下被逼進京告御狀,卻又遭受上海閔行區政府瘋狂打擊報復,曾屢次無故遭受非法拘留和閔行區政府私設的黑監獄關押、抄家、侮辱、扒光衣服等等,在裡面受盡折磨,對身體健康造成極大的傷害!
人大代表不只是一個榮譽頭銜,人民代表大會也不是橡皮圖章。代表的使命不是舉舉手,鼓鼓掌,說幾句漂亮的話,也不僅僅是提幾個建議,而是要行使國家憲法賦予你們的權力。我們只是普通的老百姓,只希望能平安過日子、不求大富大貴,可事實證明我們被腐敗所迫不能好好過日子。
兩會代表們,我們不想下跪、不想打條幅、不想北京地方兩地奔波、不想寫告狀信,請你們依據國家黑暗信訪現狀建言中共來保障我們的基本公民權利!也請中共珍惜自己的執政黨地位,給我們安穩的好好過日子!
金月花是上海市民,原居住在上海市閔行區北橋鄉五星村何夏31號,該私房建造於80年代末,獨立樓房,總建築面積372.86平方米,擁有上海市農村永久宅基地使用權222.6平方米。金月花依法註冊了「何夏綜合經營部」,經營多種五金、建材、電器、雜貨(五證齊全;有房產證、土地使用證、營業執照、國稅、地稅),擁有合法經營權。2000年10月,被上海閔行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在沒有獲得拆遷許可證及任何合法手續的情況下,採用哄、嚇、詐、騙等手法迫使我簽訂了顯失公平的貨幣安置協議,僅以58平方米居住面積以每平方米1800元進行貨幣安置,而對372.86平方米營業面積及222.6平方米土地使用權面積未給予分文補償安置。
上海閔行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違法事實:
一、1992年開發商非法徵用基本農田356畝,2000年在未取得拆遷許可證和任何法律文書便對該土地上的農戶非法拆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37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穫。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2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的,由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5條:「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那麼1992年圈地到2012開始動工閑置荒蕪耕地多少年?)。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第52條第五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建設部關於頒布《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通知》(1991年7月8日發布),第四條《房屋拆遷許可證》作為房屋拆遷的法律憑證。
該協議是在2000年10月17日簽訂,而房屋拆遷許可證閔房地拆許字(2000)第33號(見附件2)是在2000年11月28日頒布的。依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具備拆遷人身份的標誌是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有效期就是拆遷期限,因此,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訂立補償安置協議自然的必須在拆遷期限內,拆遷期前或後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由於拆遷單位並不具備拆遷人的身份,協議自然無效。房屋拆遷許可證,上面拆遷人是上海市地鐵建設有限公司,而拆遷實施單位是閔行區市政建設總公司。而來與我簽訂安置協議的卻與許可證上載明的單位風馬牛不相干。
三、依據2000年11月20日上海市閔行區房屋土地管理局閔房地(2000)269號文,明確規定本基地不能參照執行《上海市危棚簡屋改造地塊居住房屋拆遷安置試行辦法》執行(以下簡稱試行辦法)。而必須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有關條款與被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而該協議第三條按《試行辦法》安置補償是明顯的欺詐,更何況該協議上面無拆遷人名稱,無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編號,無房屋拆遷許可證編號,協議無法律效力!
四、依據關於貫徹執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若干意見的通知,2001年12月1日滬房地[2001]673號明確規定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經以居住房屋作為經營場所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可以認定為非居住房屋,依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商鋪是房屋所有者主要賴依生存的手段,拆除商鋪就等於拆除了經營者的工作場所和工作崗位,因此,對商鋪的補償安置不僅關係到被拆除房屋的價值補償,而且還涉及到許多其他的相關問題。
五、依據上海市個體工商戶營業用房拆遷安置補償辦法(1997年4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第三條明確規定拆遷個體工商戶沿街底層的營業用房,拆遷人應當根據個體工商戶經營項目的性質,按照被拆除的營業用房的建築面積,用其他適宜於營業的沿街底層房屋安置。
六、依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法律規定,需在集體土地上進行開發建設的,應當先征地,將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然後再進行房屋拆遷。依據上海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1996]第59號文第三條集體所有土地必須先行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方可以按本辦法的規定出讓土地使用權,第七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本人從未與任何人、任何部門辦理過征地登記。閔行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在閔行地區大搞非法動遷活動,而行政主管部門卻熟視無睹,同流合污。
根據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3101123005613,本人依法註冊「何夏綜合經營部」營業面積268.6平方米,土地使用權222.6平方米,但在協議中未作任何補償安置。
八、2000年10月30日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局,滬規市政(2000)第0754號文明確規定,憑本通知向房屋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批准書及拆遷房屋許可證,並沒有賦予其行政許可,可以先動遷後辦證。
九、在2000年11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滬府土用[2000]第694號)文也明確規定上海市地鐵建設有限公司憑本通知辦理動拆遷,工程審照等手續,也沒有賦予其沒有行政許可就可以先動遷後辦證。
十、依據莘閔輕軌交通線(北橋站——金平路站)住宅動遷安置計劃及方案的拆遷方案中鐵路以南:只有貨幣化安置,何來選擇?何來自願?
金月花為此向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走訪、投訴、控告、申訴都無果而返,無奈之下被逼進京告御狀,卻又遭受上海閔行區政府瘋狂打擊報復,曾屢次無故遭受非法拘留和閔行區政府私設的黑監獄關押、抄家、侮辱、扒光衣服等等,在裡面受盡折磨,對身體健康造成極大的傷害!
人大代表不只是一個榮譽頭銜,人民代表大會也不是橡皮圖章。代表的使命不是舉舉手,鼓鼓掌,說幾句漂亮的話,也不僅僅是提幾個建議,而是要行使國家憲法賦予你們的權力。我們只是普通的老百姓,只希望能平安過日子、不求大富大貴,可事實證明我們被腐敗所迫不能好好過日子。
兩會代表們,我們不想下跪、不想打條幅、不想北京地方兩地奔波、不想寫告狀信,請你們依據國家黑暗信訪現狀建言中共來保障我們的基本公民權利!也請中共珍惜自己的執政黨地位,給我們安穩的好好過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