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2月25日訊】(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25日電)監察院今天說,國立故宮博物院誤觸政府採購法規定,委託故宮合作社辦理文物複製品及餐飲服務,通過糾正故宮與內政部。
糾正案文指出,故宮自民國90年7月起,誤觸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逕自委託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文物複製品銷售及餐飲服務,違反採購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且歷次決標結果都未依法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監察院認為,內政部為合作社法的中央主管機關,對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承辦機關委託業務所得盈餘的處理,前後規定扞格又不明確,導致部分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誤用法令,將「非由社員創造之盈餘」分配予社員,悖離合作社法規定。
另外,監察院指出,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自92年至101年漬損商品,報損金額新台幣1371萬餘元,相關商品顯未妥善存管,部分圖片禮品及配合特展印製的書籍長期滯存,商品帳卡登載數量與庫存數量未符,都有違失。因此今天通過糾正故宮與內政部。
糾正案文指出,故宮自民國90年7月起,誤觸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逕自委託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文物複製品銷售及餐飲服務,違反採購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且歷次決標結果都未依法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監察院認為,內政部為合作社法的中央主管機關,對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承辦機關委託業務所得盈餘的處理,前後規定扞格又不明確,導致部分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誤用法令,將「非由社員創造之盈餘」分配予社員,悖離合作社法規定。
另外,監察院指出,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自92年至101年漬損商品,報損金額新台幣1371萬餘元,相關商品顯未妥善存管,部分圖片禮品及配合特展印製的書籍長期滯存,商品帳卡登載數量與庫存數量未符,都有違失。因此今天通過糾正故宮與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