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自強案待釐清 最高院再發回

2013年04月03日社會
【新唐人2013年04月03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3日電)徐自強被控擄人勒贖撕票案,台灣高等法院更八審去年依擄人勒贖罪判徐無期徒刑。最高法院認為仍有部分須釐清,今發回更審。

徐自強去年5月19日零時因受惠刑事妥速審判法而停押獲釋,限制出境,且必須在固定時間到戶籍地的派出所報到。

徐自強與黃春棋、陳憶隆、黃銘泉等人,被控於民國84年9月間,共同綁架、殺害黃春樹;黃銘泉潛逃泰國遇害死亡;黃春棋、陳憶隆及徐自強3人於89年間被最高法院判決死刑定讞。

最高法院在94年5月間認同當時的檢察總長吳英昭的第5次非常上訴,將案件發回更審;全案在二、三審之間來回,高院去年更八審判徐自強無期徒刑。

最高法院指出,高院更五審認為黃春棋、陳憶隆一開始就有殺人犯意,依擄人勒贖而故意殺被害人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更八審卻改認為徐自強、黃春棋、陳憶隆將被害人擄至案發現場後,因察覺身分遭識破才起意殺人,重新認定已判刑確定的黃春棋、陳憶隆部分。

另外,最高法院認為,依更八審判決認定的事實,被告等人擄人前已購買凶刀、挖掘埋屍坑洞的圓鍬及硫酸,且在山區挖好坑洞備用,更八審卻認為被告等人此時尚無殺人犯意,違反經驗、論理法則。

最高法院今天發回高院更九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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