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5月23日訊】(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23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草案,明訂學校可成立教育儲蓄戶勸募金錢,不受公益勸募條例限制。
教育部表示,教育部自2008年起於各公立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實施教育儲蓄戶措施,但受限「公益勸募條例」規定3年剩餘款項需返還捐贈人的困境,使弱勢學童無法繼續接受扶助完成學業。
因此,教育部特別擬具「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草案,行政院會今天通過,並核轉立法院審議。
草案中明訂學校為扶助經濟弱勢學生就學,可成立教育儲蓄戶勸募金錢,作為補助弱勢學生學費、雜費、代收代辦費、餐費等用途,且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
勸募前,須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學校也應設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並定期將儲蓄戶的收支和結餘留用情形,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
教育部表示,教育部自2008年起於各公立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實施教育儲蓄戶措施,但受限「公益勸募條例」規定3年剩餘款項需返還捐贈人的困境,使弱勢學童無法繼續接受扶助完成學業。
因此,教育部特別擬具「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草案,行政院會今天通過,並核轉立法院審議。
草案中明訂學校為扶助經濟弱勢學生就學,可成立教育儲蓄戶勸募金錢,作為補助弱勢學生學費、雜費、代收代辦費、餐費等用途,且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
勸募前,須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學校也應設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並定期將儲蓄戶的收支和結餘留用情形,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