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5月25日訊】 「茉莉花」囚禁後期,思及境遇,令我黯然神傷,其把我通體剝奪得像一棵被扒光了皮的老柳樹,但是廣州國保依然沒有收手的架勢。他們又把鷹隼般的視線瞄向我剛買下不到一年的一處小產權房,決定毫不留情地褫奪之,隨後用下三爛手段逼迫買賣雙方接受以原價退掉該房。國保的邏輯是:你買這個房子是用實際行動響應唐荊陵倡導的「土房運動」,因而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行的一部分,故該房必須退掉!
先來說說我為什麼要買小產權房。2009年8-9月,因為堅守政治理念、辦理敏感案件、舉報監獄命案等原因,我被廣州市司法局非法剝奪了已歷經10年的律師執業資格。儘管最後定案的處罰僅是「停止執業6個月」,但是我心裡很清楚,此一政治性「停止執業」,恐怕跟吊銷執業資格也沒什麼區別——事後發展果然如此,我至今游離於律師行業之外。
於是我不得不為稻粱謀:以後律師做不成,那我該幹什麼?當時的我除了擁有一套位於天河區東部的商品房之外,身上積蓄並不多,於是動了賣房子的念頭。剛好有朋友拉我去看位於新莊村的一處小產權房,價格很便宜,毛坯只要一千七八百元(那個時候同地段市價房要七八千元),買過來裝修好以後也會很舒適、很漂亮,剩下的大把錢盡可以買車代步。
看後不免讓我心動。其實,小產權房(宅基地房)這種東西在廣州相當普遍,恐怕上萬戶的規模都不止。每個城中村,幾乎都有小產權房,越是遠離中心地帶,小產權房數量就越多。在我當初購房的小區附近,就有一棟18層的小產權房,我曾經看過,但是最後還是買了商品房。我的朋友中,有多人買過小產權房,其中就有律師同行。
有的朋友可能會問:你是律師,怎麼會買小產權房,小產權不是非法的嗎?我要告訴你,這樣說恰恰是法盲表現!在中國法律中,小產權房的合法性毋庸置疑,任何人無法用訴訟的手段宣告該購房行為無效。這就是1997年新《合同法》與老《經濟合同法》的區別。合同法修改前,任何一個縣級工商局,隨便就可以認定你的合同無效,而1997年新《合同法》為了保證交易安全,促進市場要素高效配置,將無效合同的範圍大大壓縮了。且看《合同法》第5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只有此五項所列為無效合同,再無其它。
關於小產權房,我在以前的律師所,曾與同行們討論過它的合法性問題,結論是:合法性毋庸置疑。所以,有的律師同行在2002年前後就買了小產權房自住。
我當時的打算是,賣掉商品房,買一處小產權房,既解決居住問題,還可以用剩下的錢去做一點生意,以維持生計。後來,我如願賣舊買新。
再來說說我們的合同。其實,嚴格地說,我們的合同是一個三方《合作建房合同》。一方(村民)負責出地皮,一方(包工頭)負責施工建房,另一方就是像我一樣的若干購房需求者出錢。各方所得:村民讓出房基地,沒花一分錢白得半棟樓;包工頭賺取若干施工利潤;買家得到自己中意的一套廉價房子。三方各取所需,完全自願,沒有損害任何一方或者第三方的權利,且三方各自獲益,也未違反任何法律規定。也許有人心裡不平衡了:我買的房子每平米一兩萬,你的房子才不到兩千,太不公平了吧?我說:這沒有什麼不公平的!我買的是偏遠農村密密匝匝的城中村房,你買的是中心地段敞敞亮亮的高檔公寓,這有什麼不公平?如果說不公平,是國家不合理的土地制度,剝奪了農民的土地權;同時也是開發商和政府,是他們將地價、房價抬得那麼高。
我買的房子在新莊村(我租住的老莊村對面),是位於8樓的一套東南向(廣州最好的朝向)房子,面積90平米,三房一廳,每個房間都可以見到陽光,而且不是頂樓,這是我最喜歡的。樓下百米外,就是一灣南湖的尾脈。在房間可遙望前面的青翠高山。房後的矮山就是廣州市超級富豪的別墅區(肯定違法,因為國家大約十年前就叫停了別墅用地,但是在大陸只有非法才大行其道),據說每棟別墅價值上億,配有開闊的高爾夫球場。這樣一個環境真是我求之不得的心儀之地,我很快交錢付款,總房價14萬左右。
我本來打算娶回老婆後裝修房子,然後搬進去住。但是,飛砂走石的「茉莉花鎮壓」,將我的居家夢、天倫夢統統擊得粉碎,變成了徒喚奈何的一枕黃粱!
釋放前一個月許,國保逼迫我退掉該房,稱可以還我自由。我堅決不同意。我說:我在廣州工作了10年,現在要被你們掃地出門;我可以離開這裡,但是房子是我的私產,我要留給我的兒子。國保不允。國保又說:你的房子是非法的。我就如前所述給他們上了一堂簡明的合同法理論課,掰開了揉碎了講解其中的法律關係。他們理屈詞窮。
剛好有一個疆籍國保代親戚向我瞭解有關小產權的法律問題,我再一次向他解釋小產權房的合法性,並特別指出:造成這一切問題的根源是二元非對等、不合理的土地制度;昔日的集體所有土地制度猶如一個裹腳的女人,在市場經濟蓬勃發展的今天,農民必然要求扯開裹腳布,大步奔向前,這股力量匯聚成的洪流必然會衝破體制的藩籬。哪個農民不希望實現土地權益的最大化?所以,歸根結底,將來解決該問題的良方是土地私有化,修改中國土地法。該國保聽得津津有味,但是作為體制的鷹犬,他仍然聲色俱厲地對我說:「不退房,牢底坐穿,上級死命令!」
抗爭了10天沒有任何效果,國保依然堅持「退房放人」。最後我無奈地表示:我可以為理念、理想坐牢,但是沒必要為房子坐牢。我被迫接受了國保強加的原價退掉房子之安排。
出來後得知,友人袁新亭買的小產權房也被國保以「煽顛」罪名強退之,而且搭上了裝修費……
城下之盟無奇處,買房「煽顛」笑死人!
文章來源:《中國人權雙週刊》
先來說說我為什麼要買小產權房。2009年8-9月,因為堅守政治理念、辦理敏感案件、舉報監獄命案等原因,我被廣州市司法局非法剝奪了已歷經10年的律師執業資格。儘管最後定案的處罰僅是「停止執業6個月」,但是我心裡很清楚,此一政治性「停止執業」,恐怕跟吊銷執業資格也沒什麼區別——事後發展果然如此,我至今游離於律師行業之外。
於是我不得不為稻粱謀:以後律師做不成,那我該幹什麼?當時的我除了擁有一套位於天河區東部的商品房之外,身上積蓄並不多,於是動了賣房子的念頭。剛好有朋友拉我去看位於新莊村的一處小產權房,價格很便宜,毛坯只要一千七八百元(那個時候同地段市價房要七八千元),買過來裝修好以後也會很舒適、很漂亮,剩下的大把錢盡可以買車代步。
看後不免讓我心動。其實,小產權房(宅基地房)這種東西在廣州相當普遍,恐怕上萬戶的規模都不止。每個城中村,幾乎都有小產權房,越是遠離中心地帶,小產權房數量就越多。在我當初購房的小區附近,就有一棟18層的小產權房,我曾經看過,但是最後還是買了商品房。我的朋友中,有多人買過小產權房,其中就有律師同行。
有的朋友可能會問:你是律師,怎麼會買小產權房,小產權不是非法的嗎?我要告訴你,這樣說恰恰是法盲表現!在中國法律中,小產權房的合法性毋庸置疑,任何人無法用訴訟的手段宣告該購房行為無效。這就是1997年新《合同法》與老《經濟合同法》的區別。合同法修改前,任何一個縣級工商局,隨便就可以認定你的合同無效,而1997年新《合同法》為了保證交易安全,促進市場要素高效配置,將無效合同的範圍大大壓縮了。且看《合同法》第5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只有此五項所列為無效合同,再無其它。
關於小產權房,我在以前的律師所,曾與同行們討論過它的合法性問題,結論是:合法性毋庸置疑。所以,有的律師同行在2002年前後就買了小產權房自住。
我當時的打算是,賣掉商品房,買一處小產權房,既解決居住問題,還可以用剩下的錢去做一點生意,以維持生計。後來,我如願賣舊買新。
再來說說我們的合同。其實,嚴格地說,我們的合同是一個三方《合作建房合同》。一方(村民)負責出地皮,一方(包工頭)負責施工建房,另一方就是像我一樣的若干購房需求者出錢。各方所得:村民讓出房基地,沒花一分錢白得半棟樓;包工頭賺取若干施工利潤;買家得到自己中意的一套廉價房子。三方各取所需,完全自願,沒有損害任何一方或者第三方的權利,且三方各自獲益,也未違反任何法律規定。也許有人心裡不平衡了:我買的房子每平米一兩萬,你的房子才不到兩千,太不公平了吧?我說:這沒有什麼不公平的!我買的是偏遠農村密密匝匝的城中村房,你買的是中心地段敞敞亮亮的高檔公寓,這有什麼不公平?如果說不公平,是國家不合理的土地制度,剝奪了農民的土地權;同時也是開發商和政府,是他們將地價、房價抬得那麼高。
我買的房子在新莊村(我租住的老莊村對面),是位於8樓的一套東南向(廣州最好的朝向)房子,面積90平米,三房一廳,每個房間都可以見到陽光,而且不是頂樓,這是我最喜歡的。樓下百米外,就是一灣南湖的尾脈。在房間可遙望前面的青翠高山。房後的矮山就是廣州市超級富豪的別墅區(肯定違法,因為國家大約十年前就叫停了別墅用地,但是在大陸只有非法才大行其道),據說每棟別墅價值上億,配有開闊的高爾夫球場。這樣一個環境真是我求之不得的心儀之地,我很快交錢付款,總房價14萬左右。
我本來打算娶回老婆後裝修房子,然後搬進去住。但是,飛砂走石的「茉莉花鎮壓」,將我的居家夢、天倫夢統統擊得粉碎,變成了徒喚奈何的一枕黃粱!
釋放前一個月許,國保逼迫我退掉該房,稱可以還我自由。我堅決不同意。我說:我在廣州工作了10年,現在要被你們掃地出門;我可以離開這裡,但是房子是我的私產,我要留給我的兒子。國保不允。國保又說:你的房子是非法的。我就如前所述給他們上了一堂簡明的合同法理論課,掰開了揉碎了講解其中的法律關係。他們理屈詞窮。
剛好有一個疆籍國保代親戚向我瞭解有關小產權的法律問題,我再一次向他解釋小產權房的合法性,並特別指出:造成這一切問題的根源是二元非對等、不合理的土地制度;昔日的集體所有土地制度猶如一個裹腳的女人,在市場經濟蓬勃發展的今天,農民必然要求扯開裹腳布,大步奔向前,這股力量匯聚成的洪流必然會衝破體制的藩籬。哪個農民不希望實現土地權益的最大化?所以,歸根結底,將來解決該問題的良方是土地私有化,修改中國土地法。該國保聽得津津有味,但是作為體制的鷹犬,他仍然聲色俱厲地對我說:「不退房,牢底坐穿,上級死命令!」
抗爭了10天沒有任何效果,國保依然堅持「退房放人」。最後我無奈地表示:我可以為理念、理想坐牢,但是沒必要為房子坐牢。我被迫接受了國保強加的原價退掉房子之安排。
出來後得知,友人袁新亭買的小產權房也被國保以「煽顛」罪名強退之,而且搭上了裝修費……
城下之盟無奇處,買房「煽顛」笑死人!
文章來源:《中國人權雙週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