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5月31日訊】福建省高院於2013年4月7日作出(2012)閩民終字第427號裁定書,裁定:撤銷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榕民初字第218號駁回起訴的裁 定,指令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陳信滔的民事索賠訴訟。從而在司法上確認了陳信滔要求的民事賠償的權利。雖然,福建省高院在事隔多年後作出了遲到的公 正裁定。但,這遲到的正義還需要福州市中級法院公正的審理和判決。
福州市中級法院定於2013年6月27日上午9時,在第9法庭重審本案,屆時敬請媒體朋友們蒞臨福州作深度報道。
我的幾點情況說明:
一、本案的立案經過。
1、2005年8月5日,在福州中院審理「2.20」警匪勾結案時,我即提起《民事附帶刑事訴訟》被中院駁回,理由是刑事部分重大惡劣,要快審快判,民事部分待刑事部分塵埃落定,另行提起訴訟。
2、2005年11月2日,福建省高院維持福州中院的裁定。
3、求告無門之下,2006年6月30日,在京邀請了應松年、姜明安、尹田、張新寶、畢玉謙、楊立新6位專家對本案進行研討:
⑴、本案職務行為與職務侵權確信無疑,福州市公安局是職務侵權與王振忠(原福州市公安局副局長,2.20槍案幕後總策劃)均應擔責。
⑵、案件應由福建省高院受理或指定異地管轄較為妥當(福州市司法機關應迴避)。
⑶、本案完全可以適用民法121條。
4、2006年7月15日,正式向省高院提起《民事索賠訴訟》。
5、2008年12月9日,省高院經2年多的反覆研究,僅以訴訟標的額低未達到立案標準為由,推拖給福州中院受理。並鄭重承諾高院會做好二審的把關工作,最終主持公平正義。
6、2009年1月20日,向福州市中院提起控告福州市公安局民事侵權立案請求。
7、2011年4月20日,在苦告7年多之後,福州中院終於受理確定立案
8、2012年3月30日上午9時,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榕民初字第2118號民事裁定書》,全部駁回我的索賠訴訟,我當庭表達最強烈抗議並提出上訴。
9、2012年4月25日,福建省高院正式上訴立案。
10、2013年4月7日,福建省高院裁定:指令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陳信滔的民事索賠訴訟。
案件發生迄今已13年了,控告福州市公安局民事侵權訴訟也歷經9年的「抗戰」,公平正義何時才能實現。
二、福州市公安局侵權責任明顯
1、從案卷中可查明涉案的警察39人,涉及的公安機關從福州市公安局、晉安公安分局、晉安刑警大隊、岳峰派出所、岳峰刑警中隊幾級聯動。
2、涉案的警察收受了徐承平的賄賂並從我被搶的資產中坐地分贓,具體有:王振忠、郝文、劉雄、鄭軍、沈思忠、鄭明……參與當晚殺人搶劫的幹警收到了徐承平30000元的獎勵。
3、警方不僅操控輿論媒體,顛倒黑白以達未審先判的目的,更有十數名警察出具了書面偽證。
4、福州警方製造了這起令人髮指嚴重侵犯人權的大要案,從未抱有愧疚悔意,積極善後消除影響,只是一味推諉搪塞,轉嫁罪孽拖法院下水:
(1)、「2.20」槍案發生的當晚,殺人與搶劫是同時進行,警方不僅殺人也參與了搶劫財物,並出動了標有「公安」字樣的拖車直接實施搶劫行為。
(2)、威逼恐嚇並關押我的保管員達48小時,搜出鑰匙轉交徐承平,致使我的財產失控。
(3)、殺人搶劫案後我們員工、家屬、本人均向公安機關報案巨額資產被劫掠,請求出警處置,得到的卻是呵斥威脅,推由法院起訴立案審理走法律程序。
(4)、聘請的律師在現場調查取證,被警匪合力毆打併銷毀取證材料。
(5)、我本人前往公安機關報案,卻被羈押達3年之久。
(6)、當案件水落石出真相大白,不見福州警方表示歉意與撫慰,有恃無恐狂妄地表示,本案一切由法院受理解決,判公安局賠償1 個億我們就賠一個億。
(7)、在福州中院一審過程中,拒不出庭應訴,無法無天、傲慢敷衍、藐視法庭,在中院做工作勉強出庭後也是一言不發,全盤推託。
(8)、在我9年來正常的上訪、信訪的過程中,警方對我採取的是跟蹤、監視、斷網、綁架、拘傳、禁閉、巧立罪名等卑鄙手段。
三、王振忠的犯罪事實無可置疑
⑴、請求法院調取省紀委「5.22」專案材料,進一步查清王振忠的犯罪事實及對我的財產構成的侵權事實。
⑵、王振忠與徐承平的關係證明,可以說如果沒有王振忠的支持與參與,徐承平沒有能力發動這起慘劇。
⑶、王振忠收受了徐承平的賄賂一部尼桑蘭鳥車(從我被搶的車輛中分臟[閩A25798尼桑車]轉送情婦 ...
福州市中級法院定於2013年6月27日上午9時,在第9法庭重審本案,屆時敬請媒體朋友們蒞臨福州作深度報道。
我的幾點情況說明:
一、本案的立案經過。
1、2005年8月5日,在福州中院審理「2.20」警匪勾結案時,我即提起《民事附帶刑事訴訟》被中院駁回,理由是刑事部分重大惡劣,要快審快判,民事部分待刑事部分塵埃落定,另行提起訴訟。
2、2005年11月2日,福建省高院維持福州中院的裁定。
3、求告無門之下,2006年6月30日,在京邀請了應松年、姜明安、尹田、張新寶、畢玉謙、楊立新6位專家對本案進行研討:
⑴、本案職務行為與職務侵權確信無疑,福州市公安局是職務侵權與王振忠(原福州市公安局副局長,2.20槍案幕後總策劃)均應擔責。
⑵、案件應由福建省高院受理或指定異地管轄較為妥當(福州市司法機關應迴避)。
⑶、本案完全可以適用民法121條。
4、2006年7月15日,正式向省高院提起《民事索賠訴訟》。
5、2008年12月9日,省高院經2年多的反覆研究,僅以訴訟標的額低未達到立案標準為由,推拖給福州中院受理。並鄭重承諾高院會做好二審的把關工作,最終主持公平正義。
6、2009年1月20日,向福州市中院提起控告福州市公安局民事侵權立案請求。
7、2011年4月20日,在苦告7年多之後,福州中院終於受理確定立案
8、2012年3月30日上午9時,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榕民初字第2118號民事裁定書》,全部駁回我的索賠訴訟,我當庭表達最強烈抗議並提出上訴。
9、2012年4月25日,福建省高院正式上訴立案。
10、2013年4月7日,福建省高院裁定:指令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陳信滔的民事索賠訴訟。
案件發生迄今已13年了,控告福州市公安局民事侵權訴訟也歷經9年的「抗戰」,公平正義何時才能實現。
二、福州市公安局侵權責任明顯
1、從案卷中可查明涉案的警察39人,涉及的公安機關從福州市公安局、晉安公安分局、晉安刑警大隊、岳峰派出所、岳峰刑警中隊幾級聯動。
2、涉案的警察收受了徐承平的賄賂並從我被搶的資產中坐地分贓,具體有:王振忠、郝文、劉雄、鄭軍、沈思忠、鄭明……參與當晚殺人搶劫的幹警收到了徐承平30000元的獎勵。
3、警方不僅操控輿論媒體,顛倒黑白以達未審先判的目的,更有十數名警察出具了書面偽證。
4、福州警方製造了這起令人髮指嚴重侵犯人權的大要案,從未抱有愧疚悔意,積極善後消除影響,只是一味推諉搪塞,轉嫁罪孽拖法院下水:
(1)、「2.20」槍案發生的當晚,殺人與搶劫是同時進行,警方不僅殺人也參與了搶劫財物,並出動了標有「公安」字樣的拖車直接實施搶劫行為。
(2)、威逼恐嚇並關押我的保管員達48小時,搜出鑰匙轉交徐承平,致使我的財產失控。
(3)、殺人搶劫案後我們員工、家屬、本人均向公安機關報案巨額資產被劫掠,請求出警處置,得到的卻是呵斥威脅,推由法院起訴立案審理走法律程序。
(4)、聘請的律師在現場調查取證,被警匪合力毆打併銷毀取證材料。
(5)、我本人前往公安機關報案,卻被羈押達3年之久。
(6)、當案件水落石出真相大白,不見福州警方表示歉意與撫慰,有恃無恐狂妄地表示,本案一切由法院受理解決,判公安局賠償1 個億我們就賠一個億。
(7)、在福州中院一審過程中,拒不出庭應訴,無法無天、傲慢敷衍、藐視法庭,在中院做工作勉強出庭後也是一言不發,全盤推託。
(8)、在我9年來正常的上訪、信訪的過程中,警方對我採取的是跟蹤、監視、斷網、綁架、拘傳、禁閉、巧立罪名等卑鄙手段。
三、王振忠的犯罪事實無可置疑
⑴、請求法院調取省紀委「5.22」專案材料,進一步查清王振忠的犯罪事實及對我的財產構成的侵權事實。
⑵、王振忠與徐承平的關係證明,可以說如果沒有王振忠的支持與參與,徐承平沒有能力發動這起慘劇。
⑶、王振忠收受了徐承平的賄賂一部尼桑蘭鳥車(從我被搶的車輛中分臟[閩A25798尼桑車]轉送情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