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士枉死 禁閉室恐涉過失致死

2013年07月11日時政
【新唐人2013年07月11日訊】陸軍下士洪仲丘禁閉期間死亡,法界人士今天表示,疑因禁閉室不當操課致死,禁閉室人員難脫業務過失致死刑責。

據中央社11日報導,陸軍六軍團湖口營區下士班長洪仲丘原訂7月6日退伍,退伍前夕因違反規定攜帶照相手機被關禁閉,洪下士3日晚飯前操課後身體不適,送醫後不治。軍方調查報告指洪員致死是因熱傷害與體能訓練。

國防部晚間發布新聞稿表示,參謀總長嚴明上將上午主持「陸軍542旅洪仲丘下士悔過期間死亡案」懲處建議聯審會,議決陸軍司令李翔宙上將等26人各予申誡到大過不等處分,另涉法12人移送軍檢偵辦。

軍方目前決定行政懲處的名單包括六軍團指揮部中將指揮官、少將參謀長、少將政戰主任;542旅少將旅長、上校副旅長、上校參謀主任、上校政戰主任、旅部連少校連長、2名士官;269旅少將旅長、上校政戰主任、禁閉室室長、副室長、執行體能訓練人員。

至於刑責訴究,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審判事務處副處長沈世偉上校表示,軍事檢察官還在調查期間,無法對外說明情況,但軍檢這段期間投入所有人力,全面調查從一開始核定處分程序到後續送醫治療整個過程。

熟悉軍法體系的律師李傳侯表示,從媒體披露內容看,極有可能是禁閉室室長、體訓人員疏於環境、天候及當事人身體狀況而強制執行體能訓練造成不幸,應構成業務過失致死罪。

他還說,雖然很難構成對洪仲丘有傷害甚至殺人的故意,但軍團及旅級高階人員,則應負行政責任,不太可能連結刑責。

依據陸海空軍刑法,軍人涉業務過失致死,比照刑法論罪。刑法業務過失致死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於涉案人員均非校級以上軍官,未來若軍事檢察官起訴後,將分別由北部地區軍事法院(一審)、高等軍事法院(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三審)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