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7月27日訊】政府如此欺壓百姓,動用特警搶奪1200萬元的煤非法只賣500萬,內幕是什麼?!
一、事件梗概:
阜康廣源煤礦大股東黃興全分三次向杜建忠借款900萬元,將廣源煤礦現場堆放的6萬噸煤做抵押並由廣源煤礦做擔保;→黃到期未還款,杜建忠到法院申請執行抵押物,法院於2013年2月25日依法將煤查封;→黃、杜、廣源煤礦法人李軍都同意以210元/噸的價格賣抵押煤,可以賣到1200萬以上,償還借款;→阜康政府未通知法院、未通知黃、杜、李,忽然要在3月27日將煤拍賣了;→法院3月26日持暫緩拍賣的函及各種相關證據,找阜康市委副書記趙建中要求暫緩拍賣;→趙建中表面答應,實際行緩兵之計,還是在3月27日進行了拍賣,而且沒有對拍賣的煤進行評估,價值至少1200萬元的煤僅拍了500多萬元;→4月1日,法院再次張貼查封公告;→4月3日卻有一群特警、公安到場,荷槍實彈,撕毀法院封條,強行把煤拉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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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電視台 www.ntdtv.com
二、其它要點和相關佐證:
1、杜建忠與黃興全、廣源煤礦簽訂的借款合同、煤炭質押承諾書等,都是經過公證,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參見附件一)。
2、阜康政府稱這些煤是非法開採,應當予以沒收。
⑴新疆烏魯木齊市天山區法院在查封前,為慎重起見,專門於2013年2月19日到阜康國土資源局調查詢問,礦管股主任王林說:廣源煤礦已經開採出來存放在煤區的煤怎樣處理,我們不管,沒有被查封(見附件二)。
⑵上述煤2012年開採出來,堆放近一年,沒有任何機關說是違法開採。廣源煤礦法人李軍說:從來沒有接到任何部門給我出具的罰沒單,沒有人給過我這些煤的評估報告,我根本不知道今天(2013年3月27日)要拍賣這些煤(見附件三)。
⑶黃興全說:如果說是非法開採,他們批給我炸藥幹啥,我開採煤可是要他們批炸藥的。
三、一級政府惡行昭昭:
1、公然暴力抗法。法院查封物,想賣就賣,根本無視法律尊嚴。
2、以權壓法中飽私囊。實為8萬噸煤(見附件四),不過磅就搶走,按照4萬噸拍賣,市場價值按6萬噸都值1200萬元,8萬噸值1400餘萬元,只拍賣了550萬元。政府不用出具罰沒單、不用通知法院解封、不用對拍賣標的進行評估,甚至連拍賣物的數量都不用知道,就公然非法拍賣了。中飽了誰的私囊?!
3、強取豪奪百姓財產。這些煤在廣源煤礦堆放了近一年,當地政府沒有說違法;法院查封時到當地政府國土局礦管股調查,礦管股主任明確說明這些煤政府沒有任何處置意見;給採挖人批炸藥讓開採時,沒人說違法。為什麼等法院查封完,準備依法處置的時候,這些煤就忽然非法了?政府想搶奪別人東西的時候,隨時都可以把別人的東西定性為非法嗎?
4、動用特警為非作歹。2013年4月3日一群特警、公安,荷槍實彈為拉煤的人保駕護航。我方人手持法院查封函欲上前出示,被特警用槍抵在腰上帶回派出所,一句話都沒讓說。老百姓連說話的權利都沒有。黨派來維穩的特警們,就是被地方惡吏這樣用來維穩的。煤,都已經被私人拍走了,是誰為這個人派的特警保駕護航,特警是私人做生意用的嗎?到底誰的利益在裡面?!
四、各法學專家的看法:
1、擅自處分法院查封物已屬違法。法院有權責令責任人限期追回查封物或承擔賠償責任
2、這件事件,明顯就是行政機關對司法權力的干涉,損害的就是國家公信力。
(受害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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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梗概:
阜康廣源煤礦大股東黃興全分三次向杜建忠借款900萬元,將廣源煤礦現場堆放的6萬噸煤做抵押並由廣源煤礦做擔保;→黃到期未還款,杜建忠到法院申請執行抵押物,法院於2013年2月25日依法將煤查封;→黃、杜、廣源煤礦法人李軍都同意以210元/噸的價格賣抵押煤,可以賣到1200萬以上,償還借款;→阜康政府未通知法院、未通知黃、杜、李,忽然要在3月27日將煤拍賣了;→法院3月26日持暫緩拍賣的函及各種相關證據,找阜康市委副書記趙建中要求暫緩拍賣;→趙建中表面答應,實際行緩兵之計,還是在3月27日進行了拍賣,而且沒有對拍賣的煤進行評估,價值至少1200萬元的煤僅拍了500多萬元;→4月1日,法院再次張貼查封公告;→4月3日卻有一群特警、公安到場,荷槍實彈,撕毀法院封條,強行把煤拉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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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它要點和相關佐證:
1、杜建忠與黃興全、廣源煤礦簽訂的借款合同、煤炭質押承諾書等,都是經過公證,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參見附件一)。
2、阜康政府稱這些煤是非法開採,應當予以沒收。
⑴新疆烏魯木齊市天山區法院在查封前,為慎重起見,專門於2013年2月19日到阜康國土資源局調查詢問,礦管股主任王林說:廣源煤礦已經開採出來存放在煤區的煤怎樣處理,我們不管,沒有被查封(見附件二)。
⑵上述煤2012年開採出來,堆放近一年,沒有任何機關說是違法開採。廣源煤礦法人李軍說:從來沒有接到任何部門給我出具的罰沒單,沒有人給過我這些煤的評估報告,我根本不知道今天(2013年3月27日)要拍賣這些煤(見附件三)。
⑶黃興全說:如果說是非法開採,他們批給我炸藥幹啥,我開採煤可是要他們批炸藥的。
三、一級政府惡行昭昭:
1、公然暴力抗法。法院查封物,想賣就賣,根本無視法律尊嚴。
2、以權壓法中飽私囊。實為8萬噸煤(見附件四),不過磅就搶走,按照4萬噸拍賣,市場價值按6萬噸都值1200萬元,8萬噸值1400餘萬元,只拍賣了550萬元。政府不用出具罰沒單、不用通知法院解封、不用對拍賣標的進行評估,甚至連拍賣物的數量都不用知道,就公然非法拍賣了。中飽了誰的私囊?!
3、強取豪奪百姓財產。這些煤在廣源煤礦堆放了近一年,當地政府沒有說違法;法院查封時到當地政府國土局礦管股調查,礦管股主任明確說明這些煤政府沒有任何處置意見;給採挖人批炸藥讓開採時,沒人說違法。為什麼等法院查封完,準備依法處置的時候,這些煤就忽然非法了?政府想搶奪別人東西的時候,隨時都可以把別人的東西定性為非法嗎?
4、動用特警為非作歹。2013年4月3日一群特警、公安,荷槍實彈為拉煤的人保駕護航。我方人手持法院查封函欲上前出示,被特警用槍抵在腰上帶回派出所,一句話都沒讓說。老百姓連說話的權利都沒有。黨派來維穩的特警們,就是被地方惡吏這樣用來維穩的。煤,都已經被私人拍走了,是誰為這個人派的特警保駕護航,特警是私人做生意用的嗎?到底誰的利益在裡面?!
四、各法學專家的看法:
1、擅自處分法院查封物已屬違法。法院有權責令責任人限期追回查封物或承擔賠償責任
2、這件事件,明顯就是行政機關對司法權力的干涉,損害的就是國家公信力。
(受害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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