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10月11日訊】(新唐人記者常春綜合報導)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9月22號,以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一審宣判處薄熙來無期徒刑。薄熙來不服,正式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上訴書,10月9號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日前,網路曝光了薄熙來的上訴書,暫時無法判斷真偽。
10月10日,多維論壇披露,他們在中共當局宣布薄熙來上訴消息不久,收到一封據稱是薄熙來上訴狀的文件來信,因為暫時無法判斷真偽,目前截取其中一部分,將其在此原文發布,請讀者自辯。
上訴書認為,2013年9月22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被控受賄罪、貪污罪和濫用職權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犯受賄罪,判處無期 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 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上訴人不服,現起上訴。並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撤銷,改判上訴人無罪。
上訴人被控行為不構成受賄罪:1999年至2012年,被告人薄熙來在擔任大連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大連市委書記、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商務部部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大連國際公司及該公司總經理唐肖林、實德集團謀取利益,收受唐肖林給予的錢款,明知並認可其妻薄谷開來、其子薄瓜瓜收受實德集團董事 長徐明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0447361.11元。
上訴人認為,這明顯與案件客觀事實不符。
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薄熙來與唐肖林曾系同事。1999年底,唐肖林為利用大連駐深辦在深圳市的土地進行開發建設,請求時任中共大連市委書記兼市長的薄熙 來對將大連駐深辦劃歸大連國際公司一事予以支持。1999年12月4日,薄熙來在大連國際公司關於此事的請示報告上籤批了同意辦理的意見。2000年3月2日,大連市人民政府召開會議,決定將大連駐深辦的人、財、物成建制劃歸大連國際公司,後薄熙來同意。大連國際公司利用大連駐深辦的土地與深圳市華明輝罝業有限公司合作建設「大連大廈」,大廈建成後,大連國際公司及唐肖林個人均從中獲利。上訴人狡辯,上述事實並不能證明上訴人有受賄的客觀事實。
上述書宣稱:涉案證人證言明顯不符合生活邏輯,有悖社會常理;宋振軍的證言及做法前後矛盾,不具有可信性;上訴人是按正常程序對上述項目進行審批,不能因上訴人簽批同意了就認定上訴人有罪;大連國際公司是按正常程序申報汽車進口配額的,上訴人對其倒賣汽車進口配額謀利一事並不知情;唐肖林2004年到商務 部送錢給薄熙來應有相應的監控錄像可查,不應單憑其證言入上訴人的罪;上訴人自書材料、親筆供詞與客觀事實不符,不具有可信性;本案是靠唐肖林的證人證言和上訴人在自書材料、親筆供詞中的供述來相互印證的,但兩者之間在細節內容方面矛盾重重,無法排除合理懷疑,不足以定案。
薄案二審 填變難
大陸法界人士認為,薄熙來在二審被減輕刑罰的可能性很小。
中國《炎黃春秋》副社長楊繼繩認為,上訴以後不會有什麼變化,薄熙來一案很大程度上是政治判決,他的判決的程序是不符合法律的。
時事評論員林子旭說:「薄熙來上訴不可能使結果發生任何改變,除非中共內部的權力平衡有了新的變化,中共一向標榜自己『偉光正』,如果中共高層定了案的薄熙來案被翻案,那中共的臉面往甚麼地方放?中共黨魁習近平也必然是顏面掃地,0026會直接動搖習近平的權力根本,事態會如何發展就很難想像了。」
時事評論員橫河認為,薄熙來不可能東山再起,除了「文革」被整的人,才可以東山再起。
時事評論員橫河:「對薄熙來來說,他把自己定位在中共最左的----就是文革和文革以前毛澤東的路線上面,他都是把自己定位在中共系統內部被冤枉的人,所以他把自己定的位置已經定死了,他和中共是連在一起的。」
前中共「中央政治改革研究室」研究員吳偉認為,薄熙來的二審,有可能公開,也可能不公開,按照中國的法律規定,是可以書面審理的。
前中共中央政治改革研究室研究員吳偉:「有沒有變數﹖就要看他開庭或者是不開庭審理,至於說審理過程當中會有甚麼變數,那就要看有沒有甚麼新的材料,如果沒有甚麼新的材料,我就認為會維持原判,因為這個判決不是哪個人定的,而是作為一個高層……大概是集體定的。」
早在開庭前,薄家就放風說,如果判刑太重,不排除「爆大鑊」。香港《明報》分析,從這個角度來看,有人在庭審後爆出前中共黨魁江澤民的名字,有抱住一起死的意思。
也有評論人士認為,上訴也有可能導致薄熙來徹底與中共「撕破臉」。
人們普遍認為,一審前雙方有一定的默契和妥協,例如,雙方都不涉及政治因素,不過,在薄熙來當庭否認,官方從重宣判之後,兩邊已經在這個問題上難以有任何共識。如果二審撕破臉,那現場的控辯對峙一定更為激烈和針鋒相對,甚至會有魚死網破的現場表演。
從外界的綜合報導以及法庭揭示的證據鏈來看,薄熙來身上確有貪污、受賄的問題,但海外關於其監聽胡錦濤、搞政治圖謀、販賣屍體和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謀取暴利等等報導,也證據確鑿。
大連知情者:中共隱瞞薄熙來最大罪
曾在大連特殊部門工作的人士對《大紀元》新聞網爆料指出,「如果不是這次用心關注對薄熙來的所謂公審,看著他們演繹的彌天大謊,也引發不出我的感慨,覺得該寫點甚麼,以正視聽。這也算對中國同胞和人類社會的一點貢獻,也算是我的另一種懺悔方式。」
這位知情者從1985年黨校畢業,就被分配到大連的一個極特殊的單位工作,在2000年底以前,多次向薄熙來當面匯報一些事情。特殊的工作確實讓他和他太太知道了有關薄熙來的很多事情。
知情者透露,中共紀委、檢察院掌握的向薄熙來夫婦行賄的人不下幾百人,行賄金額在100萬以上的也有200多人,已經查證的薄熙來受 賄金額不少於11個億,這還不包括薄熙來妻子谷開來借用薄熙來的權力巧取豪奪的更多不義之財。許多給薄熙來行賄的錢,都是「開來律師事務所」、和「昂道律 師事務所」接收的。「開來律師事務所」每年有幾十億的賬面資金往來,谷開來卻從未繳納過所得稅,當時也沒人敢查。
知情者還指出,大陸商人孫某向薄熙來夫婦行賄的金額就不低於1.5億,他有一個大保險櫃,專為薄熙來時刻準備著5,000萬元現金,以備薄急用。
知情者還列舉了30多人的官員名單,這些官員向薄熙來行賄的金額,都不屬於「小錢」。
至於中共當局對薄熙來入罪的幾個所謂性質嚴重的受賄、濫用職權、陰謀政變、結黨營私、貪污和玩弄女性等,知情者認為,這些與「反人類罪」相比,不值一提。他說,這次庭審指控薄熙來貪污僅500萬元,而且,還不是問題最嚴重的「小金庫」裡的錢。至於薄熙來當年的「小金庫」到底有多少錢,恐怕沒有一個人能說明白。
知情者指稱,「薄熙來的最大罪狀應該是反人類罪。」
《北京之春》雜誌主編胡平認為,薄熙來顯然犯有經濟罪,但是當朝諸公有幾個沒犯經濟罪?有的或許比薄熙來的罪過輕,有的肯定比薄熙來還要重。真正的問題不在於薄熙來是否罪有應得,罰當其 罪;真正的問題是,當局的反貪反腐,過去一直是,現在仍然是選擇性辦案,是政治鬥爭權力鬥爭的手段和藉口。這本身就是對法制的最大背叛,就是最大的不公正。在討論薄熙來案件時,我們首先要看到的是這一點。
10月10日,多維論壇披露,他們在中共當局宣布薄熙來上訴消息不久,收到一封據稱是薄熙來上訴狀的文件來信,因為暫時無法判斷真偽,目前截取其中一部分,將其在此原文發布,請讀者自辯。
上訴書認為,2013年9月22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被控受賄罪、貪污罪和濫用職權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犯受賄罪,判處無期 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 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上訴人不服,現起上訴。並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撤銷,改判上訴人無罪。
上訴人被控行為不構成受賄罪:1999年至2012年,被告人薄熙來在擔任大連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大連市委書記、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商務部部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大連國際公司及該公司總經理唐肖林、實德集團謀取利益,收受唐肖林給予的錢款,明知並認可其妻薄谷開來、其子薄瓜瓜收受實德集團董事 長徐明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0447361.11元。
上訴人認為,這明顯與案件客觀事實不符。
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薄熙來與唐肖林曾系同事。1999年底,唐肖林為利用大連駐深辦在深圳市的土地進行開發建設,請求時任中共大連市委書記兼市長的薄熙 來對將大連駐深辦劃歸大連國際公司一事予以支持。1999年12月4日,薄熙來在大連國際公司關於此事的請示報告上籤批了同意辦理的意見。2000年3月2日,大連市人民政府召開會議,決定將大連駐深辦的人、財、物成建制劃歸大連國際公司,後薄熙來同意。大連國際公司利用大連駐深辦的土地與深圳市華明輝罝業有限公司合作建設「大連大廈」,大廈建成後,大連國際公司及唐肖林個人均從中獲利。上訴人狡辯,上述事實並不能證明上訴人有受賄的客觀事實。
上述書宣稱:涉案證人證言明顯不符合生活邏輯,有悖社會常理;宋振軍的證言及做法前後矛盾,不具有可信性;上訴人是按正常程序對上述項目進行審批,不能因上訴人簽批同意了就認定上訴人有罪;大連國際公司是按正常程序申報汽車進口配額的,上訴人對其倒賣汽車進口配額謀利一事並不知情;唐肖林2004年到商務 部送錢給薄熙來應有相應的監控錄像可查,不應單憑其證言入上訴人的罪;上訴人自書材料、親筆供詞與客觀事實不符,不具有可信性;本案是靠唐肖林的證人證言和上訴人在自書材料、親筆供詞中的供述來相互印證的,但兩者之間在細節內容方面矛盾重重,無法排除合理懷疑,不足以定案。
薄案二審 填變難
大陸法界人士認為,薄熙來在二審被減輕刑罰的可能性很小。
中國《炎黃春秋》副社長楊繼繩認為,上訴以後不會有什麼變化,薄熙來一案很大程度上是政治判決,他的判決的程序是不符合法律的。
時事評論員林子旭說:「薄熙來上訴不可能使結果發生任何改變,除非中共內部的權力平衡有了新的變化,中共一向標榜自己『偉光正』,如果中共高層定了案的薄熙來案被翻案,那中共的臉面往甚麼地方放?中共黨魁習近平也必然是顏面掃地,0026會直接動搖習近平的權力根本,事態會如何發展就很難想像了。」
時事評論員橫河認為,薄熙來不可能東山再起,除了「文革」被整的人,才可以東山再起。
時事評論員橫河:「對薄熙來來說,他把自己定位在中共最左的----就是文革和文革以前毛澤東的路線上面,他都是把自己定位在中共系統內部被冤枉的人,所以他把自己定的位置已經定死了,他和中共是連在一起的。」
前中共「中央政治改革研究室」研究員吳偉認為,薄熙來的二審,有可能公開,也可能不公開,按照中國的法律規定,是可以書面審理的。
前中共中央政治改革研究室研究員吳偉:「有沒有變數﹖就要看他開庭或者是不開庭審理,至於說審理過程當中會有甚麼變數,那就要看有沒有甚麼新的材料,如果沒有甚麼新的材料,我就認為會維持原判,因為這個判決不是哪個人定的,而是作為一個高層……大概是集體定的。」
早在開庭前,薄家就放風說,如果判刑太重,不排除「爆大鑊」。香港《明報》分析,從這個角度來看,有人在庭審後爆出前中共黨魁江澤民的名字,有抱住一起死的意思。
也有評論人士認為,上訴也有可能導致薄熙來徹底與中共「撕破臉」。
人們普遍認為,一審前雙方有一定的默契和妥協,例如,雙方都不涉及政治因素,不過,在薄熙來當庭否認,官方從重宣判之後,兩邊已經在這個問題上難以有任何共識。如果二審撕破臉,那現場的控辯對峙一定更為激烈和針鋒相對,甚至會有魚死網破的現場表演。
從外界的綜合報導以及法庭揭示的證據鏈來看,薄熙來身上確有貪污、受賄的問題,但海外關於其監聽胡錦濤、搞政治圖謀、販賣屍體和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謀取暴利等等報導,也證據確鑿。
大連知情者:中共隱瞞薄熙來最大罪
曾在大連特殊部門工作的人士對《大紀元》新聞網爆料指出,「如果不是這次用心關注對薄熙來的所謂公審,看著他們演繹的彌天大謊,也引發不出我的感慨,覺得該寫點甚麼,以正視聽。這也算對中國同胞和人類社會的一點貢獻,也算是我的另一種懺悔方式。」
這位知情者從1985年黨校畢業,就被分配到大連的一個極特殊的單位工作,在2000年底以前,多次向薄熙來當面匯報一些事情。特殊的工作確實讓他和他太太知道了有關薄熙來的很多事情。
知情者透露,中共紀委、檢察院掌握的向薄熙來夫婦行賄的人不下幾百人,行賄金額在100萬以上的也有200多人,已經查證的薄熙來受 賄金額不少於11個億,這還不包括薄熙來妻子谷開來借用薄熙來的權力巧取豪奪的更多不義之財。許多給薄熙來行賄的錢,都是「開來律師事務所」、和「昂道律 師事務所」接收的。「開來律師事務所」每年有幾十億的賬面資金往來,谷開來卻從未繳納過所得稅,當時也沒人敢查。
知情者還指出,大陸商人孫某向薄熙來夫婦行賄的金額就不低於1.5億,他有一個大保險櫃,專為薄熙來時刻準備著5,000萬元現金,以備薄急用。
知情者還列舉了30多人的官員名單,這些官員向薄熙來行賄的金額,都不屬於「小錢」。
至於中共當局對薄熙來入罪的幾個所謂性質嚴重的受賄、濫用職權、陰謀政變、結黨營私、貪污和玩弄女性等,知情者認為,這些與「反人類罪」相比,不值一提。他說,這次庭審指控薄熙來貪污僅500萬元,而且,還不是問題最嚴重的「小金庫」裡的錢。至於薄熙來當年的「小金庫」到底有多少錢,恐怕沒有一個人能說明白。
知情者指稱,「薄熙來的最大罪狀應該是反人類罪。」
《北京之春》雜誌主編胡平認為,薄熙來顯然犯有經濟罪,但是當朝諸公有幾個沒犯經濟罪?有的或許比薄熙來的罪過輕,有的肯定比薄熙來還要重。真正的問題不在於薄熙來是否罪有應得,罰當其 罪;真正的問題是,當局的反貪反腐,過去一直是,現在仍然是選擇性辦案,是政治鬥爭權力鬥爭的手段和藉口。這本身就是對法制的最大背叛,就是最大的不公正。在討論薄熙來案件時,我們首先要看到的是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