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機場爆炸案 冀中星一審被判6年

2013年10月15日社會
【新唐人2013年10月15日訊】(新唐人記者陳潔綜合報導)10月15日上午9時,備受關注的「首都機場7•20爆炸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定被告人冀中星在公共場所實施爆炸,其行為構成爆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

冀中星被判處6年有期徒刑消息一出,網友們議論紛紛。

劉曉原律師:以爆炸罪判處冀中星有期徒刑六年,法院竟然稱是輕判,依刑法規定,沒有嚴重後果,最高刑期是十年。

小葉媽媽992:我現在最想知道的是:導致冀中星致殘的原因有結果了嗎?把一個殘疾人整進監獄,獄方要對其怎麼進行管理?強姦四歲幼女,這種滅絕人性的傷害只判五年還不帶民事賠償,冀中星是讓誰受到傷害了要被判六年呢?肯請高人給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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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13年7月20日,自稱遭東莞治安員毆打致殘的冀中星,攜帶自製爆炸物和傳單到首都機場欲反映訴求時,爆炸物突然引爆。8月29日,該案由北京市朝陽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朝陽法院當日進行立案審查並決定受理此案。

9月17日上午,該案在朝陽區法院公開審理,被告人冀中星在庭審中稱,自己不是故意引爆的,認為是過失行為。稱案發當天,當機場民警到達後,由於怕民警搶手裡的爆炸物,所以把爆炸物倒了個手,之後就發生了爆炸。冀中星對自己的行為表示後悔。

冀中星的辯護律師劉曉原在接受《美國之音》採訪時表示,檢方在提起公訴時沒有提及冀中星所說的導致這起爆炸案的最初起因,即他八年前在廣東東莞用摩托車載客途中遭治安隊員攔截及毆打致殘,並且沒有獲得相應賠償。

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被告人的行為是故意爆炸還是過失爆炸這一焦點問題,進行了法庭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