胥志義:國家的起源與職能

2013年10月31日評論
【新唐人2013年10月31日訊】「愛國」與「賣國」,只有在國家是一個利益組織,並在與其他利益組織(國)之間產生衝突後,才出現。這就涉及國的另一特性,即組織特性。國家是一個利益組織嗎?

國家的起源確實是利益的衝突。在人類的初始階段,攫取自然成果是人的主要生活來源。人結成團夥或組織,以增加和其他團夥或組織爭奪自然成果的力量,此即國家的雛型。但在農業經濟出現之後,人的生活來源主要不是依靠自然成果的攫取,而是依靠勞動。自然資源比如土地雖然仍是生活來源的構成要素,但土地可重複使用,通過勞動取得成果是主要的生存之道。耕作技術的不斷提高,大大減少對自然資源的依賴。也就是說,主要通過勞動來生存和發展,可以大大減少自然資源的爭奪。「荷鋤南山下,采菊東籬邊」,只要有一小塊地,便能自給自足,活脫脫勾勒出一副與世與他人無爭的圖畫,何來利益衝突?但國家卻是在農業經濟時代獲得瘋狂發展。

只有組織才會產生控制、壓迫與剝削。個體的、分散的、自給自足的農業經濟不存在壓迫與剝削。但暴力集團為掠奪和剝削他人,運用暴力把一個地域上分散的民眾,轉變為一個名義上叫國家的組織,並通過「稅賦」和「納貢」這種強制手段,掠奪組織內成員(國民)的財富。皇帝的奢侈生活,無疑是通過暴力掠奪他的「子民」獲得的。國家並不主要是這個國家的民眾組織起來,為爭奪自然資源與另一部分民眾(另一組織或另一國)而建立起來的。所以農業經濟時代國家的大量出現,源於暴力團夥壓迫剝削人民的目的。這樣的國家有什麼可愛?同時,當勞動成為生活來源的核心因素之後,國家之間的戰爭絕大部分不是兩國民眾之間,因為自然資源的佔有而產生的利益之爭,而是統治集團為獲得管控權,即壓迫與剝削民眾的權力之爭。這種權力之爭,不僅表現在國家內部,而且表現在國家之間。組織即國家的擴大(包括領土與人員的擴大),意味著統治集團控制範圍的擴大,壓迫與剝削的擴大,獲得利益的擴大。暴力集團為爭奪權力和控制範圍打得昏天黑地,與民眾毫無關係。在這樣的所謂的國家戰爭中,民眾為何要「愛國」?

雖然國家主要生成於暴力集團的壓迫剝削,與它國的爭奪主要是暴力集團爭奪壓迫剝削的範圍。但在少量的情況下,國家也代表全體民眾的利益,與他國爭奪自然資源。比如一條河流經兩國,水資源的分配對兩國全體民眾都很重要。水資源的爭奪就是真正的民眾利益或叫國家利益。當國家之爭是真正的民眾共同利益之爭時,報效國家,是每個民眾的義務,也是「愛國」。正是由於有時候國家也代表全體民眾的利益,我們還沒有擺脫「愛國」和「賣國」的思維。不過歷史上因為這種爭奪而產生的戰爭很少。統治集團則利用國家有時候也代表全體民眾利益,號召民眾「愛國」。其實大部分的情況下,只是叫民眾為他們擴大或保住壓迫剝削範圍作炮灰。

統治者的利益和一定程度上展現出來的全體民眾的集體利益,使歷史上的國家都表現為一個利益組織。

但是,現代社會的發展和文明的進步,使國家的內涵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人之間社會和經濟交往的擴大,使人與人之間產生矛盾和利益衝突,為避免弱肉強食的叢林社會,文明社會確立了以規則來解決這些矛盾的方法。這就需要一個按規則來裁決矛盾的機構,這一機構,正是現代意義上的國家。實際上,暴力集團為壓迫剝削民眾而建立的國家,也在歷史的發展過程中,特別是在民主的發展過程中,越來越多的承擔起這種裁決的職能。那麼,作為裁決機構的國家(代號A),與因統治者利益或民眾集體利益而建立起來的國家(代號B)有什麼不同?

1,(A)不是一個利益組織。裁決機構本身不進行利益追求,也不是一個利益集團,它以納稅人的繳納來解決生活來源,民主則使這種裁決和裁決所依據的規則,不成為裁決機構謀求自身利益的工具,並會使規則漸次走向合理化。同時,裁決機構完全超脫於社會,不參與社會中的利益追求與爭奪,也不代表社會中那一部分人的利益。為了裁決人與人,或集團與集團之間的矛盾,它或有裁決範圍,卻只是裁決,並不能使裁決範圍內的民眾形成一個組織,並存在組織利益。(B)則明顯是一個利益組織。不管它表現為全體民眾的集體利益(民主國家),還是統治者的個人或小集團利益(專制國家)。並在國與國之間的關係中追求組織(國家)利益。

2,暴力機器的存在是國家存在的標誌,暴力覆蓋的範圍則是國家的範圍。(A)也需要擁有最強大的暴力,因為以規則裁決社會爭端,最主要的目的是防止社會暴力,只有擁有超出社會個體或團夥暴力的力量,才能遏制社會暴力和暴力破壞規則。但這種暴力只限於保證規則能夠執行。暴力依附於規則。(美國在伊拉克侵略科威特後武力介入,武力的使用從屬於國際規則)(B)的暴力則主要用於對內壓迫與剝削民眾(專制國家),對外用於對付它國。暴力的使用依附於利益。(日本侵略中 國的武力使用從屬於日本統治集團利益)

3,(A)與(A)之間,即兩個只是承擔裁決職能的國家之間,可能有裁決規則的不同,卻很難產生衝突,因為規則只是某一地域範圍內,調節社會關係的準繩,只與地域範圍內的民眾有關係,與它地域的民眾並無直接關係,很難產生直接對抗。但在全球化背景下,也會產生某種間接對抗。但這是另一問題,將在後文討論。(B)與(B)之間,卻因為是兩個利益組織,並有各自的直接利益追求,當利益產生交集與矛盾時,常常產生衝突。

4,裁決本身就是為了避免社會利益矛盾轉變為暴力衝突。而傳統的國家產生和國家功能是以暴力來獲得或保衛利益,所以裁決本身就是對傳統國家的拋棄。由此,(A)沒有國家利益。即便這個國家存在與所有國內民眾有關的利益,並與他國民眾產生衝突(如前面所說的水資源),(A)國家的理念也不是站在本國民眾這一邊,而是站 在規則這一邊。所謂保衛國家利益,只是保衛規則所確定的本國民眾應得的利益。(B)則脫離規則,追求國家利益最大化。

顯然,只承擔裁決職能的國家,無所謂愛或不愛。原告和被告,需要去愛法官嗎?爭奪誰勝誰負的兩撥運動員,需要去愛裁判員嗎?問題是,歷史上直至現在,作為利益的國家與作為裁決的國家往往糾纏在一起。國家既有保衛利益與擴張利益的功能,又有裁決的功能。通過民主,消除國家的統治集團和其利益,並使這種利益不表 現為國家利益。當然可以大大減少國家之爭,但一個國家還是在個別情況下存在與全體國人相關的國家利益,可能與他國產生利益矛盾。比如中國南海石油資源的爭奪。當世界上還沒有建立一個裁決國家之間利益矛盾的機構,並為所有人認同時,國與國之間的利益矛盾仍會引發暴力衝突,在這種暴力衝突中,我們當然需要愛國。

社會生產分工的擴大,市場與交易的發展,使利益矛盾不僅表現為自然資源的爭奪,而且表現為市場中的矛盾和衝突。當這種市場擴大至全球時,市場矛盾往往被人為的轉換成國家矛盾。這從表面上看,似乎強化了國家的利益功能。「愛國」與 「賣國」有了更廣泛的理解與表現。但市場與市場的全球化,一定會強化國家的利益功能嗎?正好相反,市場卻在瓦解國家利益,甚至瓦解國家的組織特性。為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