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12月24日訊】烏坎現在給理論界帶來一些困惑。民眾關心烏坎,是關心政府對待民眾維權的態度,理論界則在探討民主體制。但我感到,民間與學者,都未能觸及烏坎問題的本質。那麼,烏坎問題的本質是什麼?
一,烏坎村民爭什麼?
烏坎村民用准暴力的手段抗爭,是爭土地的收益權和處置權。產生這種抗爭有兩個現實原因,一是名義上土地集體所有,如何處置土地,應該由集體決定,但被村幹部代行,村民失去了土地處置權,土地收益則被村幹部侵佔和私分。二是中國土地市場並未建立,政府是「徵收」農民的土地,而不是跟農民做土地「買賣」。雖然政府說是要用市場價徵收,但市場價不是政府規定的,是由買賣雙方討價還價形成的,規定價格便不是市場價了,那怕你號稱是市場價。能夠自由的不受協迫的討價還價,是市場公平交易的核心。土地與其它商品不同,其它商品通過物移,會使商品的價格趨向一致,土地不能物移,地段不同的土地價可能差額巨大(所謂的級差地租)。所以真正的市場經濟,土地是沒有統一的市場價。政府與每一土地所有者個體平等的自由的討價還價,正是市場經濟的表現。但中國還不是真正的市場經濟,比如那些拆遷戶爭的,不單是補償的多少,還有能夠自由討價還價的權利。所以表面上看,征遷矛盾是政府與拆遷戶的利益矛盾(補償多少),實際上是權力與權利的矛盾,是統制經濟與市場經濟的矛盾。
在高層的理性回應下,烏坎村民爭得了真正民主選舉村幹部的權利,烏坎實行了真正的民主選舉。但村民只是爭得土地處置和收益不由村幹部個人決定,暗箱操作,並通過民主這種形式,使每一村民都能得以參與。而在統制經濟的大環境沒有改變之前,即還沒有建立真正的土地市場之前,這種民主選舉或可解決村集體內部的分配問題,卻無法解決村集體與政府之間的非平等交易的問題。村民以為選舉了,村官就要代表村民把因不平等交易而被政府拿走的地要回來,但村官無這等能力,於是烏坎的民主岌岌可危。
理論界認為烏坎村民是在爭民主選舉權利,並爭到了民主選舉權利,由此歡呼出現了中國民主的曙光,是中國民主進程中的標誌性事件。當這種民主岌岌可危時,理論界則產生困惑,各種解讀紛紛出現。但烏坎村民是在爭目前學界所理解的那種民主嗎?
二,集體所有制是不是「公有制」?
從一般的意義上說,生產資料集體所有有什麼特徵?A,它是基於機器化集約化生產而產生的。機器化集約化生產可以大幅提高生產效率,但個體資本不足,由此產生生產資料集體所有的生產組織。B,集體生產組織中的個人資本都是自願和自由參與的。C,組織管理權由所有權派生。包括經營決策權和資產處置權等。個人管理權的大小與其資產擁有多少相聯繫。D,集體所有是建立在個人所有的基礎之上,利益由參與個體分享,責任由參與個體分擔。所以世界上存在生產資料集體所有的經濟組織,卻不是「公有制」或「公有制」的初級形式,而是擴大了的私有制。西方的股份制企業,企業資產既是眾多股東出資,也歸眾多股東所有,卻仍是私有制企業,並沒有人說它是公有制的企業。
但中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並不符合上述特徵。它不是因機器化集約化的生產需要組建起來的;它不是農民自願和自由組建起來的;它的利益享受和責任承擔主體是模糊的;它的管理權不是來源於所有者或勞動者,而是來源於行政權力(這一點最重要)。說到底,中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政府為了控制農民,獲取管理權而通過行政權力強制建立起來的。表面上看,是經濟組織,生產組織,實際上是行政組織。不單是農業生產組織,以前我們稱謂的鄉鎮企業,說是集體企業,實際上是行政企業。它沒有特定的社會個體利益享受者,也無特定的社會個體責任承擔者。它的產生來源於行政命令(包括資金也是由政府指令貸款獲得),當然管理權也來源於行政權力。但我們都把這種行政性經濟組織稱為集體經濟組織。
農村承包制實行之後,農村集體組織作為一個生產組織已經解體,生產經營決策權已不存在。但土地所有權仍歸集體,由於集體的管理權仍是來源於行政權力,土地集體所有,虛化或模糊了實際上的個體所有。本來所有權派生管理權(農村承包制實行之後,管理權主要表現為資產特別是土地的處置權),但中國農村集體制度管理權是行政權,它依憑國家的強制力,高於或決定所有權。所以烏坎村民爭的是土地產權實質上的私有,而非是爭民主。是把不符合一般特徵的集體所有制組織,力求恢復為符合一般特徵的集體所有制組織。
烏坎村民爭得了民主選舉的權利,就一定能使集體所有制組織全部恢復它的一般特徵嗎?不能。由於土地集體所有並不是基於集約化生產的需要建立起來的,目前的農業生產也不是集約化的生產,土地可以分割,而且分割與現在的農業生產特點更相適應。如果村民確實爭得了土地處置權,他們也可決定土地是分給個人,還是仍歸集體所有,但村民並無這一權利。集體所有仍不能做到名實相符。所以烏坎的民主,或只可解決土地收益分配的透明和公正,卻沒有爭到完全的土地私有(私有不一定是分給個人,而是村民有決定分給個人還是仍歸集體的權利)
其實,中國的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都是政府所有。世界上只有私有制和政府所有制兩種形式,並不存在「公有制」。通過國家強制力建立起來的「集體所有制」或「全民所有制」經濟組織。由於所有者的模糊化,管理權的行政化,都是政府所有制,說集體所有或全民所有,全是一種忽悠。烏坎村民或無上述認識,但在土地利益驅使下,正在打破這種忽悠。烏坎的民主化運動是私有化運動。
三,村委會是經濟組織還是行政組織?
烏坎村民爭土地處置權和收益權,是爭經濟權利。他們要求民主選舉,是把村委會當作一個經濟組織,只有通過選舉,才能落實個體作為所有者的收益權和處置權。這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其集體經濟組織的題中應有之義。但中國的村委會是行政組織與經濟組織的混合,而我們目前所理解的民主,都是針對行政組織,即政府而言,政府權力須來源於政府管轄地城範圍內的民眾賦於。經濟組織不是一個地城組織,它的管理權力不是來源於居住地的民眾,而是經濟組織中的個體,如果是資本合作的經濟組織,權力來源於資本所有者。如果是勞動合作的經濟組織,權力來源於勞動者。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實行民主,比如股東大會,成員大會,這是因集體經濟組織是自由自願組建起來的,沒有民主,個人的所有權,或收益權不能得以具體化,集體經濟組織無法組建起來,民主是個人經濟權利的表現。
問題是,烏坎村民既是土地的所有者,又是居住地的居民,村委會既是經濟組織,又是行政組織,所以我們很容易把經濟組織中的民主,即個人經濟權利的落實,與行政組織中的民主,即公共事務中的民主相混淆,把爭人權與爭民主相混淆。烏坎村民是在爭人權(財產及財產處理權),而非是爭目前學界所理解的那種民主。當然,從廣義民主上看,爭人權也是爭民主,即自已的事自已作主,自已的財產自已作主,而不由政府作主。但我們還是一般的把爭公共事務的民主,理解為民主運動。
政企不分是中國體制的痼疾。人民公社解體之後,土地所有權仍不明晰,行政權力滲透於農村經濟組織,經濟組織或受行政權控制,或依附於行政權,無法成為獨立的經濟主體。不單是農村經濟組織,那些改制後的國企,以及政府強制組建的勞動組織(如城市出租車公司等),都完全在行政權的控制之下。它在帶來政府完全控制資源,控制社會的同時,也會帶來社會所有矛盾都表現為官民矛盾。如果村委會是脫離行政控制的經濟組織,村民與村官的矛盾是經濟組織內部的矛盾,政府完全可以持中立,並運用法律調節矛盾。但村委會又是行政組織,村民與村官的矛盾就表現為村民與政府的矛盾(這種經濟組織內部矛盾表現為官民矛盾的另一個典型例子是出租車司機與政府的矛盾),並由經濟體內部的利益紛爭演變為一場反政府運動。而在私有制經濟組織中,利益矛盾比如勞資矛盾是不會演變為反政府運動的。
顯然,把經濟組織與行政組織分開,行政權力從經濟組織中撤離,是經濟改革的範疇,當然也可說是政治改革的範疇,卻不是民主改革。村委會作為行政組織,當然也承擔一些村級公共事務,比如公共道路,公共水利設施等,也要通過民主選舉,使這些公共事務的處理符合村民的意志。但村民對這種民主的訴求,在現階段很微弱。也不是中國目前所面臨的最緊迫的問題。
四,烏坎能實行自治嗎?
中國的體制是一個政府領導指揮管控社會的體制,村委會只是這一領導指揮管控系統的末端。下級服從上級,全國服從中央,既是這一體制的特徵,也是這一體制得以有效運行的條件。政府能夠有效的調動資源(比如土地),有效的指揮人民(比如農民上樓),有效的控制思想(比如進行思想教育),都依賴於權力自上而下的指揮,和自下而上的服從。烏坎實行民主選舉,村官要對村民負責,但村官又必須對上級負責,兩者相矛盾,在中國這種政府領導指揮管控社會的體制沒有徹底改變之前,自治無法實現,民主也很難持續。
政府為什麼徵收農民的土地?因為我們現在的政府是經濟發展主體,為了實現政府經濟發展目標,必然要求並且實際上擁有調動土地資源的權力,村委會既是政府的末端,又實際控制著土地,按政府的指令給土地(當然也按政府政策得補償),就是村委會作為基層政府的職責。所以現在查烏坎賣土地,也是查那些末經政府管理程序批准,只是少數官員私下決定的賣地。那些經過管理程序批准的賣地,則不在清查範圍。但經過政府管理程序批准的賣地,就符合村民的意志嗎?如果像土地處置這樣的大事,村民或村民的代表——村官都不能作主,而要政府決定,那烏坎的民主還是真正的民主,烏坎的自治還是真正的自治嗎?同時也給我們帶來困惑,實行了真正的選舉,就實行了民主自治嗎?
村官通過選舉產生,他要代表村民,同時他又是政府各項政策指示,甚至是上級官員意志的具體落實者。村民意志與政府意志(包括上級官員意志)的矛盾,民主自治與政府領導指揮管控社會的矛盾,交織在村官身上。這就是烏坎民主陷入困境的真正原因。在體制末變之前,烏坎民主肯定走不下去。
學界有一理論,認為中國民主可由基層開始,逐步向上延伸,此即所謂的漸進,初看,似乎很實在,但這只有在私有制和政府不是領導指揮管控社會的體制中,才有可能。比如像台灣那樣的體制。在政府是經濟發展主體,是社會行為指揮主體,是思想推行和控制主體的條件下,任何層級的民主都是虛幻的,即便因某種原因在某個層級實行了真正的民主選舉,也決難持續長久。
所以實行私有化,使政府領導指揮控制社會的工作,轉變為維護社會秩序和提供公共服務的工作,是現階段比之民主更緊要之事,也是實行真正民主的前提。但現在政府不願放棄權力,不願放棄對資源,對社會的指揮控制,或只有通過選舉,才能逼其放棄權力。如果民主不能達到逼政府放棄權力,只是選舉,在政府(官員)權力仍然很大的體制沒有改變之前,權力含金量過高,會使權力的爭奪白熱化,也使權力掌管者在權力爭奪過程中,可以運用的手段大大增加,陰謀與不擇手段就會盛行。這種民主確實可能產生混亂。中國政治前景堪憂。
一,烏坎村民爭什麼?
烏坎村民用准暴力的手段抗爭,是爭土地的收益權和處置權。產生這種抗爭有兩個現實原因,一是名義上土地集體所有,如何處置土地,應該由集體決定,但被村幹部代行,村民失去了土地處置權,土地收益則被村幹部侵佔和私分。二是中國土地市場並未建立,政府是「徵收」農民的土地,而不是跟農民做土地「買賣」。雖然政府說是要用市場價徵收,但市場價不是政府規定的,是由買賣雙方討價還價形成的,規定價格便不是市場價了,那怕你號稱是市場價。能夠自由的不受協迫的討價還價,是市場公平交易的核心。土地與其它商品不同,其它商品通過物移,會使商品的價格趨向一致,土地不能物移,地段不同的土地價可能差額巨大(所謂的級差地租)。所以真正的市場經濟,土地是沒有統一的市場價。政府與每一土地所有者個體平等的自由的討價還價,正是市場經濟的表現。但中國還不是真正的市場經濟,比如那些拆遷戶爭的,不單是補償的多少,還有能夠自由討價還價的權利。所以表面上看,征遷矛盾是政府與拆遷戶的利益矛盾(補償多少),實際上是權力與權利的矛盾,是統制經濟與市場經濟的矛盾。
在高層的理性回應下,烏坎村民爭得了真正民主選舉村幹部的權利,烏坎實行了真正的民主選舉。但村民只是爭得土地處置和收益不由村幹部個人決定,暗箱操作,並通過民主這種形式,使每一村民都能得以參與。而在統制經濟的大環境沒有改變之前,即還沒有建立真正的土地市場之前,這種民主選舉或可解決村集體內部的分配問題,卻無法解決村集體與政府之間的非平等交易的問題。村民以為選舉了,村官就要代表村民把因不平等交易而被政府拿走的地要回來,但村官無這等能力,於是烏坎的民主岌岌可危。
理論界認為烏坎村民是在爭民主選舉權利,並爭到了民主選舉權利,由此歡呼出現了中國民主的曙光,是中國民主進程中的標誌性事件。當這種民主岌岌可危時,理論界則產生困惑,各種解讀紛紛出現。但烏坎村民是在爭目前學界所理解的那種民主嗎?
二,集體所有制是不是「公有制」?
從一般的意義上說,生產資料集體所有有什麼特徵?A,它是基於機器化集約化生產而產生的。機器化集約化生產可以大幅提高生產效率,但個體資本不足,由此產生生產資料集體所有的生產組織。B,集體生產組織中的個人資本都是自願和自由參與的。C,組織管理權由所有權派生。包括經營決策權和資產處置權等。個人管理權的大小與其資產擁有多少相聯繫。D,集體所有是建立在個人所有的基礎之上,利益由參與個體分享,責任由參與個體分擔。所以世界上存在生產資料集體所有的經濟組織,卻不是「公有制」或「公有制」的初級形式,而是擴大了的私有制。西方的股份制企業,企業資產既是眾多股東出資,也歸眾多股東所有,卻仍是私有制企業,並沒有人說它是公有制的企業。
但中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並不符合上述特徵。它不是因機器化集約化的生產需要組建起來的;它不是農民自願和自由組建起來的;它的利益享受和責任承擔主體是模糊的;它的管理權不是來源於所有者或勞動者,而是來源於行政權力(這一點最重要)。說到底,中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政府為了控制農民,獲取管理權而通過行政權力強制建立起來的。表面上看,是經濟組織,生產組織,實際上是行政組織。不單是農業生產組織,以前我們稱謂的鄉鎮企業,說是集體企業,實際上是行政企業。它沒有特定的社會個體利益享受者,也無特定的社會個體責任承擔者。它的產生來源於行政命令(包括資金也是由政府指令貸款獲得),當然管理權也來源於行政權力。但我們都把這種行政性經濟組織稱為集體經濟組織。
農村承包制實行之後,農村集體組織作為一個生產組織已經解體,生產經營決策權已不存在。但土地所有權仍歸集體,由於集體的管理權仍是來源於行政權力,土地集體所有,虛化或模糊了實際上的個體所有。本來所有權派生管理權(農村承包制實行之後,管理權主要表現為資產特別是土地的處置權),但中國農村集體制度管理權是行政權,它依憑國家的強制力,高於或決定所有權。所以烏坎村民爭的是土地產權實質上的私有,而非是爭民主。是把不符合一般特徵的集體所有制組織,力求恢復為符合一般特徵的集體所有制組織。
烏坎村民爭得了民主選舉的權利,就一定能使集體所有制組織全部恢復它的一般特徵嗎?不能。由於土地集體所有並不是基於集約化生產的需要建立起來的,目前的農業生產也不是集約化的生產,土地可以分割,而且分割與現在的農業生產特點更相適應。如果村民確實爭得了土地處置權,他們也可決定土地是分給個人,還是仍歸集體所有,但村民並無這一權利。集體所有仍不能做到名實相符。所以烏坎的民主,或只可解決土地收益分配的透明和公正,卻沒有爭到完全的土地私有(私有不一定是分給個人,而是村民有決定分給個人還是仍歸集體的權利)
其實,中國的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都是政府所有。世界上只有私有制和政府所有制兩種形式,並不存在「公有制」。通過國家強制力建立起來的「集體所有制」或「全民所有制」經濟組織。由於所有者的模糊化,管理權的行政化,都是政府所有制,說集體所有或全民所有,全是一種忽悠。烏坎村民或無上述認識,但在土地利益驅使下,正在打破這種忽悠。烏坎的民主化運動是私有化運動。
三,村委會是經濟組織還是行政組織?
烏坎村民爭土地處置權和收益權,是爭經濟權利。他們要求民主選舉,是把村委會當作一個經濟組織,只有通過選舉,才能落實個體作為所有者的收益權和處置權。這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其集體經濟組織的題中應有之義。但中國的村委會是行政組織與經濟組織的混合,而我們目前所理解的民主,都是針對行政組織,即政府而言,政府權力須來源於政府管轄地城範圍內的民眾賦於。經濟組織不是一個地城組織,它的管理權力不是來源於居住地的民眾,而是經濟組織中的個體,如果是資本合作的經濟組織,權力來源於資本所有者。如果是勞動合作的經濟組織,權力來源於勞動者。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實行民主,比如股東大會,成員大會,這是因集體經濟組織是自由自願組建起來的,沒有民主,個人的所有權,或收益權不能得以具體化,集體經濟組織無法組建起來,民主是個人經濟權利的表現。
問題是,烏坎村民既是土地的所有者,又是居住地的居民,村委會既是經濟組織,又是行政組織,所以我們很容易把經濟組織中的民主,即個人經濟權利的落實,與行政組織中的民主,即公共事務中的民主相混淆,把爭人權與爭民主相混淆。烏坎村民是在爭人權(財產及財產處理權),而非是爭目前學界所理解的那種民主。當然,從廣義民主上看,爭人權也是爭民主,即自已的事自已作主,自已的財產自已作主,而不由政府作主。但我們還是一般的把爭公共事務的民主,理解為民主運動。
政企不分是中國體制的痼疾。人民公社解體之後,土地所有權仍不明晰,行政權力滲透於農村經濟組織,經濟組織或受行政權控制,或依附於行政權,無法成為獨立的經濟主體。不單是農村經濟組織,那些改制後的國企,以及政府強制組建的勞動組織(如城市出租車公司等),都完全在行政權的控制之下。它在帶來政府完全控制資源,控制社會的同時,也會帶來社會所有矛盾都表現為官民矛盾。如果村委會是脫離行政控制的經濟組織,村民與村官的矛盾是經濟組織內部的矛盾,政府完全可以持中立,並運用法律調節矛盾。但村委會又是行政組織,村民與村官的矛盾就表現為村民與政府的矛盾(這種經濟組織內部矛盾表現為官民矛盾的另一個典型例子是出租車司機與政府的矛盾),並由經濟體內部的利益紛爭演變為一場反政府運動。而在私有制經濟組織中,利益矛盾比如勞資矛盾是不會演變為反政府運動的。
顯然,把經濟組織與行政組織分開,行政權力從經濟組織中撤離,是經濟改革的範疇,當然也可說是政治改革的範疇,卻不是民主改革。村委會作為行政組織,當然也承擔一些村級公共事務,比如公共道路,公共水利設施等,也要通過民主選舉,使這些公共事務的處理符合村民的意志。但村民對這種民主的訴求,在現階段很微弱。也不是中國目前所面臨的最緊迫的問題。
四,烏坎能實行自治嗎?
中國的體制是一個政府領導指揮管控社會的體制,村委會只是這一領導指揮管控系統的末端。下級服從上級,全國服從中央,既是這一體制的特徵,也是這一體制得以有效運行的條件。政府能夠有效的調動資源(比如土地),有效的指揮人民(比如農民上樓),有效的控制思想(比如進行思想教育),都依賴於權力自上而下的指揮,和自下而上的服從。烏坎實行民主選舉,村官要對村民負責,但村官又必須對上級負責,兩者相矛盾,在中國這種政府領導指揮管控社會的體制沒有徹底改變之前,自治無法實現,民主也很難持續。
政府為什麼徵收農民的土地?因為我們現在的政府是經濟發展主體,為了實現政府經濟發展目標,必然要求並且實際上擁有調動土地資源的權力,村委會既是政府的末端,又實際控制著土地,按政府的指令給土地(當然也按政府政策得補償),就是村委會作為基層政府的職責。所以現在查烏坎賣土地,也是查那些末經政府管理程序批准,只是少數官員私下決定的賣地。那些經過管理程序批准的賣地,則不在清查範圍。但經過政府管理程序批准的賣地,就符合村民的意志嗎?如果像土地處置這樣的大事,村民或村民的代表——村官都不能作主,而要政府決定,那烏坎的民主還是真正的民主,烏坎的自治還是真正的自治嗎?同時也給我們帶來困惑,實行了真正的選舉,就實行了民主自治嗎?
村官通過選舉產生,他要代表村民,同時他又是政府各項政策指示,甚至是上級官員意志的具體落實者。村民意志與政府意志(包括上級官員意志)的矛盾,民主自治與政府領導指揮管控社會的矛盾,交織在村官身上。這就是烏坎民主陷入困境的真正原因。在體制末變之前,烏坎民主肯定走不下去。
學界有一理論,認為中國民主可由基層開始,逐步向上延伸,此即所謂的漸進,初看,似乎很實在,但這只有在私有制和政府不是領導指揮管控社會的體制中,才有可能。比如像台灣那樣的體制。在政府是經濟發展主體,是社會行為指揮主體,是思想推行和控制主體的條件下,任何層級的民主都是虛幻的,即便因某種原因在某個層級實行了真正的民主選舉,也決難持續長久。
所以實行私有化,使政府領導指揮控制社會的工作,轉變為維護社會秩序和提供公共服務的工作,是現階段比之民主更緊要之事,也是實行真正民主的前提。但現在政府不願放棄權力,不願放棄對資源,對社會的指揮控制,或只有通過選舉,才能逼其放棄權力。如果民主不能達到逼政府放棄權力,只是選舉,在政府(官員)權力仍然很大的體制沒有改變之前,權力含金量過高,會使權力的爭奪白熱化,也使權力掌管者在權力爭奪過程中,可以運用的手段大大增加,陰謀與不擇手段就會盛行。這種民主確實可能產生混亂。中國政治前景堪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