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4年1月12日訊】國民政府時期的縣長任用,有考試和薦舉兩種途徑。但真要當上一縣之長,無論走哪條路,都不容易。1927年北伐成功後,國民政府即著手推動縣長考試,試圖以考試錄用,取代泛濫成災的私人薦舉。考試分為筆試和口試。
大陸媒體報導,縣長考試,筆試、口試總分100。筆試80,口試20,60分為及格。筆試部分,重在考察應試者對地方自治、縣政建設的個人理解。口試部分,重在考察應試者的實際行政經驗。 筆試部分的大致面貌,可參考1937年四川省縣長考試試題:
一、黨義試題。(內容略)
二、國文試題: 1、論文:文翁治蜀教化為先、武侯治蜀信賞必罰,施之於今,以何者為宜論。2、公牘:四川昨年夏旱冬干,本春民食將感缺乏應如何救濟,試就一縣範圍擬具治本治標辦法呈報省府鑒核文。
三、憲法試題: 1、完全自治之縣,人民享有四權之行使,試闡明四權之意義,及其行使之方法。2、人民財產所有權之行使,在何種情形須受法律限制?說明其理由。
四、民法及刑法試題: 1、民法試題:財團法人之意義如何?主管官署應如何監督?試分述之。2、刑法試題:保安處分與刑罰有無區別?其目的安在?試詳論之。
五、行政法規試題: 1、某縣政府誤將私人之廟宇認為公產,充辦學校,經業主提起訴願並訴願之結果,仍維持原處分,業主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問可否同時附帶請求損害賠償?又於判決撤銷原處分後,是否可根據原未附帶請求損害賠償為理由,再向行政法院請求?2、行政上之強制執行,在何等情狀方能行使,又其行使之方法若何?試詳述之。
六、經濟學及財政學試題: 1、經濟學試題:實施統制經濟之先決條件如何,統制主義經濟與自由主義經濟有何差別?試詳言之。2、財政學試題:政府增發公債及膨脹通貨,理論上足阻礙營利經濟組織之發展,然現今各國多用以救濟財政上之困難,且行之有效,其理由安在?試抒所見。
七、地方財政試題: 1、川省二十四年度預算及二十五年度預算收支各項數字之比較觀察若何?如將來地方稅裁撤,特稅以禁煙法定年限屆滿而取消,田賦只准一征,舊稅可經整理而增加收入者有幾?可推行之新稅源有幾?其舊稅及新稅之整理與推行方法若何?2、川省田賦積弊至重,試述其積弊之情形,致弊之原因及其對於省縣地方財政之影響,並述省府地政委員會清丈田地之辦法,條舉目前各縣對於田賦催征及清理流濫之簡易方策。
八、地方自治及地方行政試題: 1、地方自治試題:地方自治之改進應如何分期推行,試述之。2、地方行政試題:現行保甲制度其目的在嚴密民眾組織增進自衛能力輔助地方行政,應如何始能促其徹底實現,試各抒所見。
九、本省實業試題: 1、為增加糧食生產預防旱潦蟲災起見,改良四川農業應用何等方法始能作事半功倍之效,試條舉以對。2、本省應以何處為第一工業區,附近省垣各縣以何縣實業為最有希望,試分別確實指陳並述其理由。
十、本省教育試題: 1、本省職業教育與地方生產及需要,頗多不相適應,茲擬就各地大宗生產儘先以省教育經費增設各種職業學校,以資倡導。究宜於何地舉辦何種職業?試審察現情分別列舉之。2、本省學齡兒童及不識字民眾人數,尚乏確切統計,值茲歷行義務教育及民眾教育時期,亟應調查明晰,以便根據擬定分期實施方案。試將是項調查易行之法,條舉以對。
口試考題,並不固定,常因人因地發問 至於口試題目,並不固定,往往由考官據應試者將任職之地區的特點,臨時發問。
如1928年河北省縣長考試,有考官提問:「因土匪甚多,交通忽被阻,縣城無鹽,人民有淡食之虞,將何法以救濟之?」
再如,1946年,俞履德在南京參加縣長考試,其口試題目是:「假使你在一個縣裡當縣長,有一天,有一個離縣城十余裡的大村,發生特大火警,你怎麼辦?」同年,趙堪同參加雲南省的縣長考試,口試時被問:「滇越鐵路的枕木為什麼要用鐵枕木?」
1947年,趙玉林想考取台灣的縣長,口試時被問:「你對『二·二八』事件有何看法?」
舉例個別縣長的學識
徐照,1924年考入國立東南大學(1928年改為中央大學)政治系,1929年國立中央大學(1949年改名南京大學)政治系畢業。1930年,編著的《五權憲法之科學基礎及其運用》一書出版。這年,參加江蘇省縣長考試合格。1931年,任儀征縣縣長,籌辦地方自治工作,成績卓著。
馮世范,浙江紹興人,國立東南大學(今南京大學)商科(今上海財經大學)畢業。1928年6月,浙江省政府舉行首屆縣長考試,獲第一名。當年8月擔任淳安縣縣長,當時25歲。
裴曉明,原名裴蔭德,乳名小民,後諧音演繹為小明、曉明。後以曉明行於世。1942年重慶中央大學畢業,被派到河南省政府祕書處任第一科薦任科員、動員股長,後升任為薦任祕書。負責審核財、教兩廳文稿。1943年他參加考試院在魯山舉行的全國性「縣長考試」,以第1名被錄用。派任為寶豐縣縣長。
劉士篤,名芳科,號士篤。四川省潼南縣雙江鎮人,法學家。曾任律師,監察院監察委員、立法院立法委員。1930年,畢業於中央大學法律系。1931年,回川後任潼南縣立初級中學校長。 四川高等法院第二分院檢察官。 民國廿六年(1937年)2月8日,四川省縣長考試放榜,錄取九人,列第三名。放任北川縣縣長。 抗日戰爭時,與大學同學傅況麟在重慶合組律師事務所,從事律師業務。民國卅五年(1946年)3月21日,任監察院監察委員。
大陸媒體報導,縣長考試,筆試、口試總分100。筆試80,口試20,60分為及格。筆試部分,重在考察應試者對地方自治、縣政建設的個人理解。口試部分,重在考察應試者的實際行政經驗。 筆試部分的大致面貌,可參考1937年四川省縣長考試試題:
一、黨義試題。(內容略)
二、國文試題: 1、論文:文翁治蜀教化為先、武侯治蜀信賞必罰,施之於今,以何者為宜論。2、公牘:四川昨年夏旱冬干,本春民食將感缺乏應如何救濟,試就一縣範圍擬具治本治標辦法呈報省府鑒核文。
三、憲法試題: 1、完全自治之縣,人民享有四權之行使,試闡明四權之意義,及其行使之方法。2、人民財產所有權之行使,在何種情形須受法律限制?說明其理由。
四、民法及刑法試題: 1、民法試題:財團法人之意義如何?主管官署應如何監督?試分述之。2、刑法試題:保安處分與刑罰有無區別?其目的安在?試詳論之。
五、行政法規試題: 1、某縣政府誤將私人之廟宇認為公產,充辦學校,經業主提起訴願並訴願之結果,仍維持原處分,業主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問可否同時附帶請求損害賠償?又於判決撤銷原處分後,是否可根據原未附帶請求損害賠償為理由,再向行政法院請求?2、行政上之強制執行,在何等情狀方能行使,又其行使之方法若何?試詳述之。
六、經濟學及財政學試題: 1、經濟學試題:實施統制經濟之先決條件如何,統制主義經濟與自由主義經濟有何差別?試詳言之。2、財政學試題:政府增發公債及膨脹通貨,理論上足阻礙營利經濟組織之發展,然現今各國多用以救濟財政上之困難,且行之有效,其理由安在?試抒所見。
七、地方財政試題: 1、川省二十四年度預算及二十五年度預算收支各項數字之比較觀察若何?如將來地方稅裁撤,特稅以禁煙法定年限屆滿而取消,田賦只准一征,舊稅可經整理而增加收入者有幾?可推行之新稅源有幾?其舊稅及新稅之整理與推行方法若何?2、川省田賦積弊至重,試述其積弊之情形,致弊之原因及其對於省縣地方財政之影響,並述省府地政委員會清丈田地之辦法,條舉目前各縣對於田賦催征及清理流濫之簡易方策。
八、地方自治及地方行政試題: 1、地方自治試題:地方自治之改進應如何分期推行,試述之。2、地方行政試題:現行保甲制度其目的在嚴密民眾組織增進自衛能力輔助地方行政,應如何始能促其徹底實現,試各抒所見。
九、本省實業試題: 1、為增加糧食生產預防旱潦蟲災起見,改良四川農業應用何等方法始能作事半功倍之效,試條舉以對。2、本省應以何處為第一工業區,附近省垣各縣以何縣實業為最有希望,試分別確實指陳並述其理由。
十、本省教育試題: 1、本省職業教育與地方生產及需要,頗多不相適應,茲擬就各地大宗生產儘先以省教育經費增設各種職業學校,以資倡導。究宜於何地舉辦何種職業?試審察現情分別列舉之。2、本省學齡兒童及不識字民眾人數,尚乏確切統計,值茲歷行義務教育及民眾教育時期,亟應調查明晰,以便根據擬定分期實施方案。試將是項調查易行之法,條舉以對。
口試考題,並不固定,常因人因地發問 至於口試題目,並不固定,往往由考官據應試者將任職之地區的特點,臨時發問。
如1928年河北省縣長考試,有考官提問:「因土匪甚多,交通忽被阻,縣城無鹽,人民有淡食之虞,將何法以救濟之?」
再如,1946年,俞履德在南京參加縣長考試,其口試題目是:「假使你在一個縣裡當縣長,有一天,有一個離縣城十余裡的大村,發生特大火警,你怎麼辦?」同年,趙堪同參加雲南省的縣長考試,口試時被問:「滇越鐵路的枕木為什麼要用鐵枕木?」
1947年,趙玉林想考取台灣的縣長,口試時被問:「你對『二·二八』事件有何看法?」
舉例個別縣長的學識
徐照,1924年考入國立東南大學(1928年改為中央大學)政治系,1929年國立中央大學(1949年改名南京大學)政治系畢業。1930年,編著的《五權憲法之科學基礎及其運用》一書出版。這年,參加江蘇省縣長考試合格。1931年,任儀征縣縣長,籌辦地方自治工作,成績卓著。
馮世范,浙江紹興人,國立東南大學(今南京大學)商科(今上海財經大學)畢業。1928年6月,浙江省政府舉行首屆縣長考試,獲第一名。當年8月擔任淳安縣縣長,當時25歲。
裴曉明,原名裴蔭德,乳名小民,後諧音演繹為小明、曉明。後以曉明行於世。1942年重慶中央大學畢業,被派到河南省政府祕書處任第一科薦任科員、動員股長,後升任為薦任祕書。負責審核財、教兩廳文稿。1943年他參加考試院在魯山舉行的全國性「縣長考試」,以第1名被錄用。派任為寶豐縣縣長。
劉士篤,名芳科,號士篤。四川省潼南縣雙江鎮人,法學家。曾任律師,監察院監察委員、立法院立法委員。1930年,畢業於中央大學法律系。1931年,回川後任潼南縣立初級中學校長。 四川高等法院第二分院檢察官。 民國廿六年(1937年)2月8日,四川省縣長考試放榜,錄取九人,列第三名。放任北川縣縣長。 抗日戰爭時,與大學同學傅況麟在重慶合組律師事務所,從事律師業務。民國卅五年(1946年)3月21日,任監察院監察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