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斌:勞教所沒了 「變相勞教所」還在

【新唐人2014年2月14日訊】近日,有河南南陽市民發微博稱,其近70歲的母親赴外地上訪後,被當地政府工作人員「拘禁」於「南陽市臥龍區非正常上訪訓誡教育中心」。這條配有「臥龍區非正常上訪訓誡教育中心」圖片的微博隨即引發網友關注,不少網友質疑其為「變相勞教所」。

新京報記者查詢河南多地政府官方網站發現,在南陽、駐馬店、鄧州、新鄉等地均建有類似的「非正常上訪訓誡教育中心」,職能多為對非正常上訪人員「進行24小時不間斷訓誡、警告和勸導教育」。

登陸駐馬店市政府網站,可以看到一條去年12月24日發佈的 「政務資訊」,報導了該市正陽縣為「積極探索依法集中處置非正常上訪新路子」,由縣財政專門下撥30多萬元經費,在縣公安局拘留所設立專區,成立縣非正常上訪訓誡教育中心的做法。該「政務資訊」還稱,正陽縣對非正常上訪人員進行登記造冊,由專職訓誡工作人員、非訪人員所在單位領導分別對其進行24小時不間斷訓誡、警告和勸導教育,並簽字歸檔。

無獨有偶。河南平安網一條來源為「新野縣公安局」的消息亦顯示,2010年底,南陽市新野縣財政下撥7萬餘元經費,建設了縣非正常上訪訓誡教育中心。中心共設置了9間辦公用房屋,2間訓誡室、家屬陪護室、廚房、醫療室、安全防範監控室、檔案資料室等,配備全程監控設備,並抽調縣公安局和縣有關部門經驗豐富的工作人員,充實到縣非正常上訪訓誡教育中心,經費全部由縣財政實報實銷。

那麼,在這類訓誡中心,所謂非正常上訪人員是如何接受「24小時不間斷訓誡、警告和勸導教育」的呢?

據網友「原陽縣閻王店」在天涯論壇發帖曝光,去年11月19日,新鄉原陽縣居民李勝朵就曾被關入該縣訓誡中心。李勝朵進訓誡中心前「未看到任何拘留批捕的手續」,「在訓誡所內與外界隔絕,被限制人身自由和沒收通訊工具,不允許探視」。在訓誡所的5天裡,李勝朵「不定時接受來自社會各個不同領域裡的人的思想教育和訓誡」,有當地政府相關部門工作人員要求其「簽訂保證書,否則無期訓誡」。

顧名思義,「訓誡」的語義是告誡,教導。在國務院《信訪條例》中,確有關於「訓誡」的規定。但《信訪條例》只明確對違反規定信訪人,「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按通常的理解,訓誡應在現場當面進行。即便確有需要安排在特定地點進行,訓誡也只能是短時間的。「24小時不間斷」、「不少於24小時」的訓誡,明擺著不就是剝奪、限制被訓誡人的人身自由嗎?

依大陸《立法法》第八條的規定,對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事項只能由法律制定。《行政處罰法》第九條亦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這就是說,即便是按照大陸的官方法律,也只有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具有制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的許可權,且不得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而從河南的情況看,幾個政府部門聯合發文,借用並曲解「訓誡」制度就完成了國務院也無權出臺的「自由罰」。且有些假名「訓誡」的自由罰在剝奪、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時間上還「不少於24小時」。至於多至多少期日,還未見規定!這不是明目張膽的不把法律當回事嗎?可見,線民們質疑 「非正常上訪訓誡教育中心」是「變相勞教所」完全是事出有因,證據充足。

眾所周知,勞教制度之所以被廢除,最主要的原因就在於它是政府濫用權利踐踏公民人權的工具,而政府之所以能夠濫用權利踐踏公民人權,根源又在於他們手中的權力一直沒有被關進籠子裡,是不受制約和監督的。如今,勞教制度雖然被廢除了,但權力依舊在籠子外面橫行無忌,依舊沒把法律當回事。這種情形下,各種「變相勞教所」的存在和出現也就不是什麼奇怪的事了。河南地界的「非正常上訪訓誡教育中心」不就是一個證明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