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景泰3度羈押仍交保 基檢:不再提抗告

2014年06月22日社會
【新唐人2014年6月22日訊】基隆市議長黃景泰涉嫌替建商關說案,基隆地院21日晚間第3度召開羈押庭,22日凌晨裁定,黃景泰無逃亡、串證之虞,駁回檢方抗告;基檢得知後表示,不再提出抗告。

基隆地院21日晚間第3度召開羈押庭,黃景泰在抵達法院時立刻被現場的大批媒體包圍,接受訪問時,黃依舊堅稱是清白的。現場媒體詢問黃景泰對於連日開庭的想法,黃景泰僅稱:「尊重司法程序。」

基隆地方法院庭長王福康今天凌晨3時,在法院宣讀合議庭二次更裁結果,決議仍維持原裁定,被告黃景泰以新台幣2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

黃景泰因涉及圖利建商甲山林、興富發位於基隆市信義區深澳段興建「真愛城堡花園」大型住宅社區建築案,並向基層員工施壓,讓建商未依法就迅速通過,另外,在違章建築部分,黃景泰也施壓承辦人員,讓違建得以免拆或緩拆,遭到檢方聲押。

據中央社報導,法院清晨公布裁定書表示,黃景泰自恃其議長身分,向部分承辦的公務員關切圖利對象的建案,不但黃景泰坦承、公務員也有證詞,足認被告涉貪。

但合議庭認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意旨,重罪不得為羈押之唯一要件,地院仍應繼續調查是否同時具備被告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或是否有滅證及串證之可能。

法院表示,部分相關涉案公務員皆已訊畢,均承認犯罪,黃景泰不否認確實有跟相關人等對話、溝通之事實,基礎事實已臻完備,檢方聲請羈押的其他理由,與圖利罪無關。

至於檢察官指控黃景泰涉犯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嫌,在「對價關係」所提出事證不足,不符合羈押要件。

院方認為,檢方以黃景泰的身分與基隆地域環境因素,認為被告會逃亡,是純屬主觀之臆測;其他逃亡成功的案例,屬於不同情節個案。

法院合議庭認為,雖黃景泰所涉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但衡量比例原則,認為無需採最嚴厲之羈押方式,僅以具保加之限制住居,以逃匿即得沒收保證金之壓力,加之違背限制住居即得執行羈押之壓力,即能達到追訴之目的。

至於辯護律師主張,檢察官訊問他並聲請羈押,以至地院於19日裁定交保後,遭拘束人身自由前後達40小時,聲羈程序不合法。

不過,法院調查,黃景泰是自行至地檢署接受訊問,且對搜索議長辦公室過程及程序,並無意見,可見被告並未認為自己人身自由受到不當之拘束,甚至還能自由使用行動電話。自被告經檢察官逮捕時起,至檢察官聲請羈押為止,沒逾法定之24小時。

基檢不再抗告

基隆地院第三度羈押庭,今天維持議長黃景泰以200萬交保,基隆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周啟勇,今天凌晨近4時宣布,為維護偵查祕密,避免有限人力虛耗法庭,並防止羈押庭的檢辯攻防中,讓被告知悉更多偵查進度與祕密,決定不再提抗告。

檢方說,偵查作為是浮動性質,會按既定偵查進度全力偵辦,持續傳訊未到案的證人與「中福公司」及「尊弘公司」到庭,也將釐清黃景泰為甲山林機構關說,圖利建商的細節,並與坦承犯罪公務員證詞交叉比對,以鞏固證據。

另方面,黃景泰涉犯重罪,金流也是下階段調閱追查的方向。被告供稱的「政治獻金」真實性有待調查,將比對到案的張女供詞,並追查張女金流是否確實提供鉅款給黃景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