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律師見當事人 遭非法抓進看守所

2014年09月17日法輪功人權
【新唐人2014年9月17日訊】(新唐人記者田凈採訪報導)繼8月份,黑龍江省牡丹江市公安局非法扣押王宇等三名律師數小時之後,17日,大陸律師余文生在合理要求會見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時,被非法抓進看守所。經過余文生的堅持和大陸網友的關注,余文生成功會見了已經非常虛弱的當事人。

17日下午3點多,山東律師張凱在網路上發消息說,余文生律師在要求會見時被牡丹江看守所的門衛抓進看守所。

隨後,《新唐人》記者聯繫到了張凱律師:「本來說上午可以會見,上午到了卻不讓會見,下午打電話還是不讓會見,說是後天會見,余律師不同意,於是余律師要求進去會見,門衛不讓進,就發生拉拽,後來余律師大喊,看守所出來人,把余律師拉進去了,現場就是這個情況。現在余律師的電話打不通,看守所電話不接,不知道什麼情況。」



大陸律師余文生在合理要求會見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時,被非法抓進看守所。(網絡圖片)


大陸律師余文生在合理要求會見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時,被非法抓進看守所。(網絡圖片)


大陸律師余文生在合理要求會見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時,被非法抓進看守所。(網絡圖片)


大陸律師余文生在合理要求會見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時,被非法抓進看守所。(網絡圖片)



記者也多次撥打余文生律師的電話,但是無法聯繫。記者也撥打了看守所的電話,接電話的工作人員表示,不知道。

在經過3個多小時的焦急等待,余文生律師終於從看守所內出來,他向記者講述了事情的經過。

他說:「我是前天到牡丹江的,昨天我和張維玉律師、張凱律師要求分別會見我們各自的當事人,他們(看守所)一直不讓我們會見,他們當時跟張維玉和張凱律師說,後天也就是明天可以會見,說我的當事人再安排。

昨天我們到檢察院和公安局各部門進行控告,今天,我們又去了陽明區檢查院批捕地區,查到了是華電分局分管這案子,找到他們刑偵局副局長,他當時同意了我們會見,可是今天來了,上午去了等了一個多小時也不讓會見,下午去了又不讓會見,說是要等到後天,實際上他們已經違法了。」

據了解,因為還有其他案子要辦,余文生律師會在晚上離開牡丹江,為了維護律師的會見權,他決定硬闖。

余文生律師:「我看不行,我只有往看守所裡闖了,當時他們不讓我進去,拉扯我,後來把我帶進去之後,開始還對我進行所謂的批評教育,但是我堅持會見,後來還是答應讓我會見了。」

余律師透露,他的當事人叫張麗,是8月12日在家中帶走的,當時中共的警察在沒有任何手續的情況下對張麗家進行了抄家,並且帶走了張麗。為了抗議中共當局的非法關押,維護自己的信仰權利,張麗在看守所內一直絕食抗爭。

「現在當事人的情況相當不好,人是被扶著出來的,走路都不能走了,坐在椅子上都不能正常坐,說話相當弱,情況很不好。我認為當事人現在的情況不益於繼續呆在看守所了,應該接受住院治療。因為批捕申請已經到了陽明區檢查院了,我們已經向檢察院提交了不批捕申請。」余文生律師透露。

余文生表示,到了本周五,張麗的批捕期限就到了,看看當局的決定是什麼,之後他們再做決定。

中共迫害法輪功沒有法律依據

儘管中共迫害法輪功已長達15年,中國現行法律中並沒有關於法輪功就是邪教組織的法律設定和法定解釋,而刑事法律中確有法律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基本原則。

河南省潤洛律師事務所律師莫宏洛於2009年2月在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法院對法輪功學員進行非法庭審時曾指出:「如果拋開憲法、法律,只在『二高』解釋層面考慮問題,就會出現合憲的行為受到違憲的法律法規的懲治,形成『政府放火不是罪,公民點燈要判刑』的不公正局面。」

同日,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李蘇濱律師發表了《憲法至上信仰法輪功無罪》一文,重申罪行法定原則。

李律師說,「《刑法》第3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此處所指法律,是指經全國人大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不包括法院或檢察院的司法解釋及通知、決定等紅頭文件,更不包括某個報紙的某篇文章及個人講話。因此,法院、檢察院等 所有認定法輪功為×教組織,應當予以定罪處罰的說教,均違反罪行法定原則,應當立即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