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4年10月20日訊】(新唐人記者任浩綜合報導)香港高院10月20日晚頒佈臨時禁令,不允許市民佔領旺角一帶的街道。現在,兩名申請禁令的出租司機的原文檔曝光。
20日晚7點50分左右,網上曝光了由黎海平和譚駿雄分別代表其個人及香港計程車會的其他成員和的士司機從業員總會的其他成員,向高院提出的起訴書曝光。
之前無線新聞在20日晚6點40分前後發出消息,香港高等法院頒布了臨時禁制令,不允許任何人佔領旺角一帶的道路。
報導引述高院法官潘兆初的話,指出佔領對公眾造成滋擾,影響出租行業的收入,任何人即使是示威者都不能獨霸馬路,要平衡整個社會公眾利益,希望示威者尊重法庭命令。
報導說,潘兆初告訴市民,如果對此禁令有異議,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向法院申請單方面非正審強制令呈請書之聆訊通知】第一頁。(SocREC 社會記錄頻道臉書)
【向法院申請單方面非正審強制令呈請書之聆訊通知】二頁。(SocREC 社會記錄頻道臉書)
【向法院申請單方面非正審強制令呈請書之聆訊通知】全文足本
(其中多處錯別字有修正)
雙方當事人
黎海平
(代表其個人及香港計程車會的其他成員起訴) 第一準原告人
譚駿雄
(代表其個人及的士司機從業員總會的其他成員起訴) 第二準原告人
與 在彌敦道接近及於亞皆老街與登打士街交界或附近佔據公共道路,以致禁止或阻礙車輛在該處路段正常交通運行的人士 準被告.
特此通告:高等法院已安排於2014年10月20日星期一下午2時30分或根據高等法規第29號命令第1條規則(第4A章)由準原告人提出的發佈單方面非正審強制令的申請(簡稱為「申請」)進行聆訊(以通知形式)、準原告申請向準被告發佈單方面非正審強制令,限制準被告人及其中每一位準被告人(不論是本人、代理人或其僱員等)作出、促使、援權或容許以下的行為、或鼓勵或煽動其他人作出以下的行為,直至該傳票的聆訊日或法庭後來作出的命令為止:
A. 在彌敦道接近及亞皆老街與登打士街交界或附近佔據公共道路(「該地區」),以致禁止或阻礙車輛在該地區正常交通運行;
B. 豎立、搭建或以其它任何形式設立任何帳幕、帳蓬、欄柵、路障或其他臨時性建築物或障礙物,或作出其它行為,以致禁止或阻礙車輛在該地區正常交通運行;
B.「防礙」、干擾或作出其它行為以制止警察在該地區拆除或清理欄柵、路障或其它障礙物。
任何被告人,如欲就該申請提出反對,可於上述時間於香港金鐘道28號高等法院大樓第15號法庭親自出庭或聘任律師代表出庭。如需查詢,請聯絡鄺家賢律師事務所,聯絡電話+852 28778662。
日期:2014年10月20日
鄺家賢律師事務所
第一、二原告代表律師
參考編號:KY/0232/IV (KY/TY/JV/SZ)
20日晚7點50分左右,網上曝光了由黎海平和譚駿雄分別代表其個人及香港計程車會的其他成員和的士司機從業員總會的其他成員,向高院提出的起訴書曝光。
之前無線新聞在20日晚6點40分前後發出消息,香港高等法院頒布了臨時禁制令,不允許任何人佔領旺角一帶的道路。
報導引述高院法官潘兆初的話,指出佔領對公眾造成滋擾,影響出租行業的收入,任何人即使是示威者都不能獨霸馬路,要平衡整個社會公眾利益,希望示威者尊重法庭命令。
報導說,潘兆初告訴市民,如果對此禁令有異議,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向法院申請單方面非正審強制令呈請書之聆訊通知】第一頁。(SocREC 社會記錄頻道臉書)
【向法院申請單方面非正審強制令呈請書之聆訊通知】二頁。(SocREC 社會記錄頻道臉書)
【向法院申請單方面非正審強制令呈請書之聆訊通知】全文足本
(其中多處錯別字有修正)
雙方當事人
黎海平
(代表其個人及香港計程車會的其他成員起訴) 第一準原告人
譚駿雄
(代表其個人及的士司機從業員總會的其他成員起訴) 第二準原告人
與 在彌敦道接近及於亞皆老街與登打士街交界或附近佔據公共道路,以致禁止或阻礙車輛在該處路段正常交通運行的人士 準被告.
特此通告:高等法院已安排於2014年10月20日星期一下午2時30分或根據高等法規第29號命令第1條規則(第4A章)由準原告人提出的發佈單方面非正審強制令的申請(簡稱為「申請」)進行聆訊(以通知形式)、準原告申請向準被告發佈單方面非正審強制令,限制準被告人及其中每一位準被告人(不論是本人、代理人或其僱員等)作出、促使、援權或容許以下的行為、或鼓勵或煽動其他人作出以下的行為,直至該傳票的聆訊日或法庭後來作出的命令為止:
A. 在彌敦道接近及亞皆老街與登打士街交界或附近佔據公共道路(「該地區」),以致禁止或阻礙車輛在該地區正常交通運行;
B. 豎立、搭建或以其它任何形式設立任何帳幕、帳蓬、欄柵、路障或其他臨時性建築物或障礙物,或作出其它行為,以致禁止或阻礙車輛在該地區正常交通運行;
B.「防礙」、干擾或作出其它行為以制止警察在該地區拆除或清理欄柵、路障或其它障礙物。
任何被告人,如欲就該申請提出反對,可於上述時間於香港金鐘道28號高等法院大樓第15號法庭親自出庭或聘任律師代表出庭。如需查詢,請聯絡鄺家賢律師事務所,聯絡電話+852 28778662。
日期:2014年10月20日
鄺家賢律師事務所
第一、二原告代表律師
參考編號:KY/0232/IV (KY/TY/JV/S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