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國際】迫害法輪功主犯王茂林罪狀公告

2014年11月10日法輪功人權
王茂林,1934年12月生,江蘇啟東人。1998年9月至2002年10月任中央宣傳思想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1999年6月至2001年9月任中共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成員和中共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610辦公室」)主任。

「610辦公室」是中共前黨魁江澤民為鎮壓法輪功專門於1999年6月10日成立的非法機構。王茂林是這個機構的第一任頭目。從1999年7月20日江澤民集團對法輪功全面迫害以來,從中央到地方各級單位均設立了「610辦公室」。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就是以「610辦公室」這個機構為軸心運作的,直接造成全國大批法輪功學員致傷、致殘、致死;同時用污蔑誹謗等手段打壓法輪功,在全國範圍內尤其對青少年進行反法輪功的洗腦教育。王茂林對迫害初期制定和實施的所有對法輪功的迫害政策、方案、行動及惡果,包括對以後的迫害造成直接和間接的影響負有不可逃脫的責任,因而觸犯了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和反人類罪。王茂林是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得力幫凶。

迫害法輪功主犯王茂林罪行如下:

王茂林力挺污蔑攻擊法輪功的出版物。1999年11月5日,王茂林在光明日報上發表一篇題為「我有話要說」的文章,專為由所謂宗教人士、宗教工作者及學者所編造的《「法輪功」與X教》一書作序。王茂林極力的詆譭和污蔑法輪功創始人及法輪功修煉理念,把那本顛倒黑白的書宣揚為是批判法輪功的一部「力作」。2001年2月北京出版社出版新書《校園拒絕邪教》,該書污蔑法輪功,鼓動學生反對和遠離法輪功。王茂林專為此書作序。2001年5月,王茂林在《決鬥「神功」》特刊出版發行新聞發佈會上講話,推薦這個攻擊法輪功的刊物。

2000年7月初,時任「610辦公室」主任的王茂林視察馬三家教養院,肯定馬三家教養院女二所對迫害法輪功學員的「突出表現」,並向江澤民作了詳細的匯報,促使江澤民決定撥專款六百萬人民幣給馬三家教養院,建立「馬三家思想教育轉化基地」。馬三家教養院此後成為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樣板,各地專門迫害法輪功的「610」人員紛紛來此觀摩學習迫害經驗。馬三家教養院曾經把18名不放棄信仰的法輪功女學員脫光衣服,扔到男牢房裡,任由男犯蹂躪。

王茂林積極支持表彰迫害法輪功突出的個人和集體。2001年2月26日,中組部、中宣部、中央政法委、國務院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辦公室等部門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聯合舉行了迫害法輪功的「先進事跡」報告會,王茂林出席該會。遼寧省馬三家教養院女二所所長在會上散佈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所謂經驗。2001年11月30日,北京市市委、市政府在京召開「表彰」迫害法輪功大會,對迫害法輪功有「成績」和「重大貢獻」的200個「先進」集體和507名「先進」個人進行了表彰。王茂林出席了這個表彰大會。

王茂林為各種污蔑和醜化法輪功的活動舉行開幕式。2001年2月6日,王茂林等來到北京西單圖書大廈門前廣場參加所謂的「全國青年文明社區反邪教行動」啟動儀式。這天共青團中央發動全國100個大中城市近千「文明社區」開展「反法輪功X教宣傳教育活動」。2001年7月16日,由中宣部、中央文明辦、國務院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辦公室、公安部、司法部、中國科協聯合舉辦的一個題為《反對邪教崇尚文明》的大型展覽在北京軍事博物館開幕,王茂林為這個活動舉行了開幕式。該展覽以大量杜撰的「事實」醜化法輪功,欺騙並挑起人們仇恨法輪功。

法輪功學員王博,原是中央音樂學院的學生,2001年4月因為法輪功請願而遭綁架,被關押在北京新安女子勞教所,遭受酷刑和洗腦折磨。2002年3月,中宣部、新華社、中央電視台、省市「610辦公室」欺騙王博一家,對其採訪。2002年4月8日,央視「焦點訪談」在節目中用移花接木的欺騙手法播出有關王博一家的騙局。隨之新華社等媒體大肆進行謊言宣傳,影響極其惡劣。「610辦公室」頭目王茂林對王博一家的迫害和對全國人民的毒害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2002年3月30日,當時擔任中央宣傳思想政治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全國掃黃打非領導小組組長王茂林與時任四川省委書記周永康在成都會見。王茂林向周介紹了同法輪功作「鬥爭」的情況,還肯定了四川省在這方面取得的成績。

綜上所述,王茂林是迫害法輪功血債幫的主要成員,對數以幾十萬計的法輪功學員被非法抓捕、關押、判刑,大量法輪功學員遭酷刑導致傷殘、死亡均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作為積極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主犯,王茂林不僅違反了中共當局自己制定的憲法和法律,也同樣違反了國際法。以國際法量刑,根據聯合國《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六條「滅絕種族罪」和第七條「危害人類罪」和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等相關條款,王茂林犯下了: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和酷刑罪。

一、王茂林觸犯國際法中「群體滅絕罪」如下條款:

根據群體滅絕罪公約,「群體滅絕罪」指以下任何一種意圖全部或部份毀滅一個國家,民族,種族或宗教組織行為,例如:(一)殺害某組織之成員。(二)對某組織成員造成嚴重人體或精神傷害。(三)蓄意對某組織生命之生存條件製造不適而導致其身體全部或部份毀壞。

二、王茂林觸犯國際法中「反人類罪」 如下條款:

「反人類罪」包括在知情前提下實施之以下任何一種對平民廣泛或有系統的直接攻擊行為:(一)謀殺。(二)滅絕。(三)奴役。(四)牢獄。(五)酷刑。(六)強姦,或其它任何類似形式之嚴重性暴力。(七)對可識別組織基於宗教方面之迫害。(八)強迫人員失蹤。(九)其它類似故意造成極度痛苦或嚴重人體或精神傷害之非人道行為。

三、王茂林觸犯國際法中「酷刑罪」如下條款:

酷刑罪公約第一章——酷刑罪定義:以從本人或第三者索取信息或供詞為目的,或因本人或第三者之所為或被懷疑所為而懲罰他(她),或恐嚇或脅迫他或第三者,或以基於任何形式之歧視為前提下之任何故意造成身體或精神上劇烈疼痛或痛苦的行為,且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擁有公職人員同等權限的代理人所為,或在其默許或唆使下所為。這裡不包括由法律裁決本身自帶或附帶的痛苦。

王茂林因迫害法輪功已犯下纍纍重罪。中國現政權應立即抓捕王茂林,及其所有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的罪犯,公開審判其滔天罪行。

王茂林難逃法網,必遭清算。

清算江澤民迫害法輪大法國際組織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