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東生,男,1955年12月生,山東諸城人。自1999年6月10日專門迫害法輪功的「610辦公室」成立之後,李東生就任中央「610辦公室」副主任,1993年1月至2000年7月任中央電視台(CCTV)副台長,2000年7月任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副局長,2002年5月出任中共中央宣傳部副部長。2009年10月至2013年12月李東生任中央「610辦公室」主任,兼任公安部副部長、黨委副書記。
李東生任職「610辦公室」(副)主任期間,一直專門負責反法輪功宣傳和對法輪功學員的洗腦迫害,是這場針對法輪功修煉者的群體滅絕迫害的最高指揮系統的罪魁禍首之一。李東生涉嫌觸犯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反人類罪,是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主要幫凶。
迫害法輪功主犯李東生罪狀如下:
一、利用職權操縱反法輪功宣傳
李東生自中央「610辦公室」成立以來,一直負責反法輪功宣傳。李東生任央視副台長期間,主管《焦點訪談》節目。該節目在收視率最高的黃金時段大量播出反法輪功節目。據不完全統計,從1999年7月21日到2005年為止的6年半中,共播出102集反法輪功的節目。其中從1999年7月20日開始到年底的五個多月就佔了39集。作為中央「610辦公室」的頭目,李東生直接審看節目並要求對外輸出。
2001年1月,作為中央「610辦公室」分管宣傳的副主任、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副局長,李東生全面操縱了「天安門自焚」偽案的宣傳,借「自焚」偽案推動《焦點訪談》反法輪功節目在當年再次達到高峰,全年播出37集。
李東生還直接把反法輪功宣傳推向海外。2001年4月9日李東生以中國代表團特別顧問、「610辦公室」副主任的身份,在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第57屆會議上作專題發言,造謠抹黑法輪功。4月17日,李東生接受日本共同社、中新社等記者的採訪,藉此在聯合國人權會議上發表反法輪功言論。
任職中宣部副部長後,李東生仍繼續分管反法輪功宣傳。2002年8月26日在中宣部召開的全國宣傳部長會議上,李東生通報反法輪功宣傳的情況。
二、負責全國洗腦迫害,加重迫害法輪功
2000年11月13日,在中央「610辦公室」的指揮下,為配合江澤民迫害法輪功在全國各級基層單位成立了一個官辦民間組織「中國反邪教協會」,為迫害法輪功的製造理論依據,向國內和國際社會宣揚中共迫害法輪功的理由;研究洗腦迫害法輪功學員理論和方法,為各地看守所、勞教所、洗腦班提供指導,並直接參與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
「610辦公室」還用「轉化率」與官員陞遷獎懲掛勾,脅迫各級黨政機關,國家機器,層層落實,使洗腦迫害深入社會各個角落。為了逼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完成「轉化率」指標,不惜採用一切手段。
2000年9月22日,李東生負責的中央「610辦公室」發佈《關於開展教育轉化攻堅戰的實施意見》,要求各地將遼寧省瀋陽市馬三家勞教所的迫害經驗作為標準,並由中組部、司法部等中央部委向全國推廣。2001年2月26日,中央「610辦公室」組織中央七部委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聯合舉行迫害法輪功「先進事跡」報告會。馬三家教養院女二所所長在會上報告迫害法輪功「經驗」。
三、以「610辦公室」的特殊身份四處視察,推進迫害法輪功的聲勢
2001年11月5日至13日,李東生以「610辦公室」副主任的身份隨「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組長李嵐清到廣東的梅州、汕頭、深圳、珠海、順德、廣州等主要大城市的企業、學校、衛生與科研機構和高新技術開發區視察。
2002年10月22日,李東生以中央「610辦公」室副主任、中宣部副部長身份,與湖南省「610辦公室」頭目到岳陽市視察。
2010年7月,李東生以中央「610辦公室」主任身份隨中央政法委書記周永康考察青海油田格爾木石化基地。當年8月5日,以亞運安保協調組組長和中央「610辦公室」主任的身份到廣州花都區、韶關檢查亞運安保。
2011年1月28日,以中央「610辦公室」主任的身份出席全國防範處理邪教系統表彰大會暨工作會議。2011年9月21日到天津就所謂「維穩和反邪教工作」調研。
以上罪證表明,作為積極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主犯李東生不僅違犯了國際法,也同樣違犯了中國政府的法律和憲法,已構成違法違憲多項犯罪。以國際法量刑,根據聯合國《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六條「滅絕種族罪」和第七條「危害人類罪」和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等相關條款,李東生犯下了: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酷刑罪。
一、李東生觸犯國際法中「群體滅絕罪」如下條款:
根據群體滅絕罪公約,「群體滅絕罪」指以下任何一種意圖全部或部份毀滅一個國家,民族,種族或宗教組織行為,例如:(一)殺害某組織之成員。(二)對某組織成員造成嚴重人體或精神傷害。(三)蓄意對某組織生命之生存條件製造不適而導致其身體全部或部份毀壞。
二、李東生觸犯國際法中「反人類罪」 如下條款:
「反人類罪」包括在知情前提下實施之以下任何一種對平民廣泛或有系統的直接攻擊行為:(一)謀殺。(二)滅絕。(三)奴役。(四)牢獄。(五)酷刑。(六)強姦,或其它任何類似形式之嚴重性暴力。(七)對可識別組織基於宗教方面之迫害。(八)強迫人員失蹤。(九)其它類似故意造成極度痛苦或嚴重人體或精神傷害之非人道行為。
三、李東生觸犯國際法中「 酷刑罪」如下條款:
酷刑罪公約第一章—酷刑罪定義:以從本人或第三者索取信息或供詞為目的,或因本人或第三者之所為或被懷疑所為而懲罰他(她),或恐嚇或脅迫他或第三者,或以基於任何形式之歧視為前提下之任何故意造成身體或精神上劇烈疼痛或痛苦的行為,且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擁有公職人員同等權限的代理人所為,或在其默許或唆使下所為。這裡不包括由法律裁決本身自帶或附帶的痛苦。
李東生長期以「610辦公室」(副)主任的身份,主管反法輪功的宣傳,尤其以央視的《焦點訪談》節目為主大肆誣蔑詆譭法輪功,在全國範圍內挑起民眾反對、仇恨法輪功,並鼓動其參與打壓法輪功,同時對法輪功學員進行殘酷的洗腦迫害,從精神和肉體上摧殘他們。對大量法輪功學員被非法抓捕、關押、判刑,大量法輪功學員遭酷刑導致傷殘、死亡,和大量的法輪功學員被強制活體摘取器官致死均負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責任。
李東生在中共迫害法輪功十五年來犯下了滔天大罪,必須受到審判和清算。
清算江澤民迫害法輪大法國際組織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九日
文章來源:大紀元
李東生任職「610辦公室」(副)主任期間,一直專門負責反法輪功宣傳和對法輪功學員的洗腦迫害,是這場針對法輪功修煉者的群體滅絕迫害的最高指揮系統的罪魁禍首之一。李東生涉嫌觸犯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反人類罪,是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主要幫凶。
迫害法輪功主犯李東生罪狀如下:
一、利用職權操縱反法輪功宣傳
李東生自中央「610辦公室」成立以來,一直負責反法輪功宣傳。李東生任央視副台長期間,主管《焦點訪談》節目。該節目在收視率最高的黃金時段大量播出反法輪功節目。據不完全統計,從1999年7月21日到2005年為止的6年半中,共播出102集反法輪功的節目。其中從1999年7月20日開始到年底的五個多月就佔了39集。作為中央「610辦公室」的頭目,李東生直接審看節目並要求對外輸出。
2001年1月,作為中央「610辦公室」分管宣傳的副主任、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副局長,李東生全面操縱了「天安門自焚」偽案的宣傳,借「自焚」偽案推動《焦點訪談》反法輪功節目在當年再次達到高峰,全年播出37集。
李東生還直接把反法輪功宣傳推向海外。2001年4月9日李東生以中國代表團特別顧問、「610辦公室」副主任的身份,在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第57屆會議上作專題發言,造謠抹黑法輪功。4月17日,李東生接受日本共同社、中新社等記者的採訪,藉此在聯合國人權會議上發表反法輪功言論。
任職中宣部副部長後,李東生仍繼續分管反法輪功宣傳。2002年8月26日在中宣部召開的全國宣傳部長會議上,李東生通報反法輪功宣傳的情況。
二、負責全國洗腦迫害,加重迫害法輪功
2000年11月13日,在中央「610辦公室」的指揮下,為配合江澤民迫害法輪功在全國各級基層單位成立了一個官辦民間組織「中國反邪教協會」,為迫害法輪功的製造理論依據,向國內和國際社會宣揚中共迫害法輪功的理由;研究洗腦迫害法輪功學員理論和方法,為各地看守所、勞教所、洗腦班提供指導,並直接參與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
「610辦公室」還用「轉化率」與官員陞遷獎懲掛勾,脅迫各級黨政機關,國家機器,層層落實,使洗腦迫害深入社會各個角落。為了逼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完成「轉化率」指標,不惜採用一切手段。
2000年9月22日,李東生負責的中央「610辦公室」發佈《關於開展教育轉化攻堅戰的實施意見》,要求各地將遼寧省瀋陽市馬三家勞教所的迫害經驗作為標準,並由中組部、司法部等中央部委向全國推廣。2001年2月26日,中央「610辦公室」組織中央七部委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聯合舉行迫害法輪功「先進事跡」報告會。馬三家教養院女二所所長在會上報告迫害法輪功「經驗」。
三、以「610辦公室」的特殊身份四處視察,推進迫害法輪功的聲勢
2001年11月5日至13日,李東生以「610辦公室」副主任的身份隨「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組長李嵐清到廣東的梅州、汕頭、深圳、珠海、順德、廣州等主要大城市的企業、學校、衛生與科研機構和高新技術開發區視察。
2002年10月22日,李東生以中央「610辦公」室副主任、中宣部副部長身份,與湖南省「610辦公室」頭目到岳陽市視察。
2010年7月,李東生以中央「610辦公室」主任身份隨中央政法委書記周永康考察青海油田格爾木石化基地。當年8月5日,以亞運安保協調組組長和中央「610辦公室」主任的身份到廣州花都區、韶關檢查亞運安保。
2011年1月28日,以中央「610辦公室」主任的身份出席全國防範處理邪教系統表彰大會暨工作會議。2011年9月21日到天津就所謂「維穩和反邪教工作」調研。
以上罪證表明,作為積極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主犯李東生不僅違犯了國際法,也同樣違犯了中國政府的法律和憲法,已構成違法違憲多項犯罪。以國際法量刑,根據聯合國《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六條「滅絕種族罪」和第七條「危害人類罪」和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等相關條款,李東生犯下了: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酷刑罪。
一、李東生觸犯國際法中「群體滅絕罪」如下條款:
根據群體滅絕罪公約,「群體滅絕罪」指以下任何一種意圖全部或部份毀滅一個國家,民族,種族或宗教組織行為,例如:(一)殺害某組織之成員。(二)對某組織成員造成嚴重人體或精神傷害。(三)蓄意對某組織生命之生存條件製造不適而導致其身體全部或部份毀壞。
二、李東生觸犯國際法中「反人類罪」 如下條款:
「反人類罪」包括在知情前提下實施之以下任何一種對平民廣泛或有系統的直接攻擊行為:(一)謀殺。(二)滅絕。(三)奴役。(四)牢獄。(五)酷刑。(六)強姦,或其它任何類似形式之嚴重性暴力。(七)對可識別組織基於宗教方面之迫害。(八)強迫人員失蹤。(九)其它類似故意造成極度痛苦或嚴重人體或精神傷害之非人道行為。
三、李東生觸犯國際法中「 酷刑罪」如下條款:
酷刑罪公約第一章—酷刑罪定義:以從本人或第三者索取信息或供詞為目的,或因本人或第三者之所為或被懷疑所為而懲罰他(她),或恐嚇或脅迫他或第三者,或以基於任何形式之歧視為前提下之任何故意造成身體或精神上劇烈疼痛或痛苦的行為,且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擁有公職人員同等權限的代理人所為,或在其默許或唆使下所為。這裡不包括由法律裁決本身自帶或附帶的痛苦。
李東生長期以「610辦公室」(副)主任的身份,主管反法輪功的宣傳,尤其以央視的《焦點訪談》節目為主大肆誣蔑詆譭法輪功,在全國範圍內挑起民眾反對、仇恨法輪功,並鼓動其參與打壓法輪功,同時對法輪功學員進行殘酷的洗腦迫害,從精神和肉體上摧殘他們。對大量法輪功學員被非法抓捕、關押、判刑,大量法輪功學員遭酷刑導致傷殘、死亡,和大量的法輪功學員被強制活體摘取器官致死均負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責任。
李東生在中共迫害法輪功十五年來犯下了滔天大罪,必須受到審判和清算。
清算江澤民迫害法輪大法國際組織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九日
文章來源:大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