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榮,1948年生,吉林省洮南人。1998年至2001年任吉林省委副書記,2001年至2003年任青海省委書記,2003年至2006年任甘肅省委書記,2007年至2013年3月任江西省委書記。2013年3月至2014年6月25日任十二屆全國政協副主席。
自1999年江澤民發動對法輪功群體滅絕性的迫害以來,蘇榮緊隨其後積極參與迫害,在公開場合詆譭法輪功,制定和實施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政策和措施,並親自參與洗腦迫害法輪功學員。蘇榮所任職省份的法輪功學員均遭到嚴重的迫害,被致死的人數明顯上升。蘇榮涉嫌觸犯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反人類罪,是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主要幫兇。
迫害法輪功主犯蘇榮罪狀如下:
1999年至2001年,蘇榮任吉林省委副書記期間,同時兼任「省委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組長,主持全省對法輪功的鎮壓行動。吉林省成為迫害致死法輪功的人數最多的省份之一,位居全國第二。僅在蘇榮任職吉林省期間,該省有23名法輪功學員證實被迫害致死。
蘇榮在鎮壓開始時就積極表態支持,親自部署和實施對法輪功學員嚴格的洗腦迫害,致使吉林省成為強行對法輪功學員洗腦迫害最嚴重的省份之一。
2001年3月14日,蘇榮在長春舉行的全國的所謂同法輪功鬥爭的「先進事蹟」報告會上發言,大肆污衊法輪功,鼓動吉林省「全力以赴做好教育轉化工作」,要「剷除」法輪功。
2001年至2003年在青海省任省委書記期間,蘇榮繼續迫害法輪功,在刊物上撰文攻擊法輪功。在其主政青海省期間不到兩年的時間,青海省就有3名法輪功學員證實被迫害致死。
2002年1月21日「反對X教崇尚文明」展覽在西寧科技館展出,蘇榮在參觀後發言,造謠誹謗法輪功及其創始人,煽動對法輪功的仇恨。2002年5月19日,蘇榮在中共青海省第十次代表大會上作工作報告,攻擊法輪功。2002年12月30日,蘇榮到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檢察院視察工作時,佈置對法輪功的鎮壓迫害。
自蘇榮2003年8月調任中共甘肅省委書記後,甘肅省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變本加厲,採用監控、跟蹤,非法抓捕、判刑等形式進行殘酷迫害,致死多名法輪功學員。
蘇榮在2007年至2013年任江西省委書記期間繼續迫害法輪功。2010年12月,江西省「610辦公室」集中在紅谷灘開會,由蘇榮主持。會議要求全省辦「洗腦班」,對不放棄信仰的法輪功學員進行洗腦迫害。2011年2月擬定了部份法輪功學員名單,強迫他們參加洗腦班。
大量罪證表明,蘇榮是迫害法輪功血債幫的主犯之一,對數以千計的法輪功學員被非法綁架、抓捕、關押、判刑,大量法輪功學員遭受嚴重酷刑致傷殘、死亡和被活體摘取器官均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因此,作為積極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主犯,蘇榮不僅違犯了國際法,也同樣違犯了中國政府的法律和憲法,已構成違法違憲多項犯罪。以國際法量刑,根據聯合國《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六條「滅絕種族罪」和第七條「危害人類罪」和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等相關條款,蘇榮犯下了: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酷刑罪。
一、蘇榮觸犯國際法中「群體滅絕罪」如下條款:
根據群體滅絕罪公約,「群體滅絕罪」指以下任何一種意圖全部或部份毀滅一個國家,民族,種族或宗教組織行為,例如:(一)殺害某組織之成員。(二)對某組織成員造成嚴重人體或精神傷害。(三)蓄意對某組織生命之生存條件製造不適而導致其身體全部或部份毀壞。
二、蘇榮觸犯國際法中「反人類罪」 如下條款:
「反人類罪」包括在知情前提下實施之以下任何一種對平民廣泛或有系統的直接攻擊行為:(一)謀殺。(二)滅絕。(三)奴役。(四)牢獄。(五)酷刑。(六)強姦,或其它任何類似形式之嚴重性暴力。(七)對可識別組織基於宗教方面之迫害。(八)強迫人員失蹤。(九)其它類似故意造成極度痛苦或嚴重人體或精神傷害之非人道行為。
三、蘇榮觸犯國際法中「 酷刑罪」如下條款:
酷刑罪公約第一章———酷刑罪定義:以從本人或第三者索取信息或供詞為目的,或因本人或第三者之所為或被懷疑所為而懲罰他(她),或恐嚇或脅迫他或第三者,或以基於任何形式之歧視為前提下之任何故意造成身體或精神上劇烈疼痛或痛苦的行為,且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擁有公職人員同等權限的代理人所為,或在其默許或唆使下所為。這裡不包括由法律裁決本身自帶或附帶的痛苦。
綜上所述,蘇榮在四個省任要職期間,一直作為江澤民迫害集團的重要幫兇,部署和實施迫害法輪功的政策,對這些地區的法輪功學員遭受嚴重迫害負有直接的責任。蘇榮的滔天罪行,必遭到清算,中國現任政權應該公開審判其迫害法輪功的核心罪行。
清算江澤民迫害法輪大法國際組織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自1999年江澤民發動對法輪功群體滅絕性的迫害以來,蘇榮緊隨其後積極參與迫害,在公開場合詆譭法輪功,制定和實施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政策和措施,並親自參與洗腦迫害法輪功學員。蘇榮所任職省份的法輪功學員均遭到嚴重的迫害,被致死的人數明顯上升。蘇榮涉嫌觸犯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反人類罪,是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主要幫兇。
迫害法輪功主犯蘇榮罪狀如下:
1999年至2001年,蘇榮任吉林省委副書記期間,同時兼任「省委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組長,主持全省對法輪功的鎮壓行動。吉林省成為迫害致死法輪功的人數最多的省份之一,位居全國第二。僅在蘇榮任職吉林省期間,該省有23名法輪功學員證實被迫害致死。
蘇榮在鎮壓開始時就積極表態支持,親自部署和實施對法輪功學員嚴格的洗腦迫害,致使吉林省成為強行對法輪功學員洗腦迫害最嚴重的省份之一。
2001年3月14日,蘇榮在長春舉行的全國的所謂同法輪功鬥爭的「先進事蹟」報告會上發言,大肆污衊法輪功,鼓動吉林省「全力以赴做好教育轉化工作」,要「剷除」法輪功。
2001年至2003年在青海省任省委書記期間,蘇榮繼續迫害法輪功,在刊物上撰文攻擊法輪功。在其主政青海省期間不到兩年的時間,青海省就有3名法輪功學員證實被迫害致死。
2002年1月21日「反對X教崇尚文明」展覽在西寧科技館展出,蘇榮在參觀後發言,造謠誹謗法輪功及其創始人,煽動對法輪功的仇恨。2002年5月19日,蘇榮在中共青海省第十次代表大會上作工作報告,攻擊法輪功。2002年12月30日,蘇榮到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檢察院視察工作時,佈置對法輪功的鎮壓迫害。
自蘇榮2003年8月調任中共甘肅省委書記後,甘肅省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變本加厲,採用監控、跟蹤,非法抓捕、判刑等形式進行殘酷迫害,致死多名法輪功學員。
蘇榮在2007年至2013年任江西省委書記期間繼續迫害法輪功。2010年12月,江西省「610辦公室」集中在紅谷灘開會,由蘇榮主持。會議要求全省辦「洗腦班」,對不放棄信仰的法輪功學員進行洗腦迫害。2011年2月擬定了部份法輪功學員名單,強迫他們參加洗腦班。
大量罪證表明,蘇榮是迫害法輪功血債幫的主犯之一,對數以千計的法輪功學員被非法綁架、抓捕、關押、判刑,大量法輪功學員遭受嚴重酷刑致傷殘、死亡和被活體摘取器官均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因此,作為積極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主犯,蘇榮不僅違犯了國際法,也同樣違犯了中國政府的法律和憲法,已構成違法違憲多項犯罪。以國際法量刑,根據聯合國《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六條「滅絕種族罪」和第七條「危害人類罪」和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等相關條款,蘇榮犯下了: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酷刑罪。
一、蘇榮觸犯國際法中「群體滅絕罪」如下條款:
根據群體滅絕罪公約,「群體滅絕罪」指以下任何一種意圖全部或部份毀滅一個國家,民族,種族或宗教組織行為,例如:(一)殺害某組織之成員。(二)對某組織成員造成嚴重人體或精神傷害。(三)蓄意對某組織生命之生存條件製造不適而導致其身體全部或部份毀壞。
二、蘇榮觸犯國際法中「反人類罪」 如下條款:
「反人類罪」包括在知情前提下實施之以下任何一種對平民廣泛或有系統的直接攻擊行為:(一)謀殺。(二)滅絕。(三)奴役。(四)牢獄。(五)酷刑。(六)強姦,或其它任何類似形式之嚴重性暴力。(七)對可識別組織基於宗教方面之迫害。(八)強迫人員失蹤。(九)其它類似故意造成極度痛苦或嚴重人體或精神傷害之非人道行為。
三、蘇榮觸犯國際法中「 酷刑罪」如下條款:
酷刑罪公約第一章———酷刑罪定義:以從本人或第三者索取信息或供詞為目的,或因本人或第三者之所為或被懷疑所為而懲罰他(她),或恐嚇或脅迫他或第三者,或以基於任何形式之歧視為前提下之任何故意造成身體或精神上劇烈疼痛或痛苦的行為,且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擁有公職人員同等權限的代理人所為,或在其默許或唆使下所為。這裡不包括由法律裁決本身自帶或附帶的痛苦。
綜上所述,蘇榮在四個省任要職期間,一直作為江澤民迫害集團的重要幫兇,部署和實施迫害法輪功的政策,對這些地區的法輪功學員遭受嚴重迫害負有直接的責任。蘇榮的滔天罪行,必遭到清算,中國現任政權應該公開審判其迫害法輪功的核心罪行。
清算江澤民迫害法輪大法國際組織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