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人 權 監 察
HONG KONG HUMAN RIGHTS MONITOR
假普選違國際人權標準 無真普選預期抗爭不息
2015年1月8日
新聞稿:供即時發放
查詢:(+852) 9788 3394 羅沃啟 (總幹事)
香港人權監察發表聲明,批評港府諮詢文件提出的選舉安排,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建議。人權監察認為政改諮詢文件中卻看不到有絲毫推動香港真普選的氣度,找不到半點按國際人權標準落實普選的努力,其中建議充其量是小修小補,完全是為製作鳥籠體制的努力,是排斥真普選的緊箍咒,基本上是為了方便中港當局政治操控,歧視和排斥不同政見,確保既得利益階層續享政治特權。
由於中港當局在普選這重要問題上一再無視和違反《公約》對普選的要求和聯合國的建議,人權監察將向聯合國各個相關人權機構提交報告,要求進一步關注和跟進。
聯合國建議當局在解釋《基本法》、尤其有關選舉的條文時,應該符合人權公約。市民長時間的表達和抗爭,包括公民投票和雨傘運動,表明要按國際人權標準落實真普選的訴求。可是,港府仍然沒有盡力將《基本法》有關選舉條文,如「代表性」和「民主程序」,作合乎人權公約的解釋,從而引伸出一些較根本的改革,例如提出一人一票普選「提名委員會」的建議。這種缺失,表明中港當局根本沒有努力使方案遵循國際人權標準,顯示政改三人組等連「在人大決定下…法律空間和政治空間」 也無充分利用,政務司司長又何必侈言「明知不可為而為之」 。
香港回歸中國時,中國特別向聯合國提交照會,確認納於《基本法》內的《公約》於香港繼續有效。因此,《公約》第二十五條要求所有公民均應不受無理限制地享有「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之權利亦適用於香港。可是,中港當局卻於普選之上強加「提委會」等參選限制,港府在諮詢文件中又滿足於建議以小圈子方式產生「提委會」,結果無理地剝奪了公民的被選權、以及公民的真正選擇,違犯了《公約》。
諮詢文件不但將《基本法》作狹窄解釋,更把831決定誇大為「法律」,以「法律框架」為藉口,剝奪市民在港發展真普選的空間,否定港人參與香港政制發展之基本權利。香港人權監察必須指出:按照國際條約法,任何政府不得以一國的憲法或本地的法律作為理由,否定包括《中英聯合聲明》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條約下的責任。如果有關的「法律框架」或「惡法」與人權互不相容,文明的政府只能更改有關的「惡法」。
中港當局以「法律」包裝他們的假普選方案,不時用「守法」和「法治」訓斥要求真普選的市民和議員,要求他們將不可剝奪的天賦人權、以及國際法下締約國履行條約的法律責任拋諸腦後。說穿了,這不過是當局的宣傳技倆,以「政治」混淆「法治」、敗壞「法治」,為推行侵犯人權的「惡法」鳴鑼開道,剝奪市民的選舉和被選權,以方便其政治操控。如果立法會議員竟然「不能憑良心做事」 、而要投票支持這種假普選,才是真正敗壞「政治倫理」 。
諮詢文件中的建議顯示,當局在境內侵犯公民基本人權,在國際上背約食言,公義何存?社會深層矛盾依然存在,抗爭自然不息。當局如此處理普選問題,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勿再將日後的亂局諉過他人。
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語,2015年1月7日。見 http://rthk.hk/rthk/news/expressnews/news.htm?expressnews&20150107&55&1067009 。
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語,2015年1月8日。見 http://rthk.hk/rthk/news/expressnews/news.htm?expressnews&20150108&55&1067279 。
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語,2015年1月8日。見 http://rthk.hk/rthk/news/expressnews/news.htm?expressnews&20150108&55&1067305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語,2015年1月8日。見 http://rthk.hk/rthk/news/expressnews/news.htm?expressnews&20150108&55&1067277 。
HONG KONG HUMAN RIGHTS MONITOR
假普選違國際人權標準 無真普選預期抗爭不息
2015年1月8日
新聞稿:供即時發放
查詢:(+852) 9788 3394 羅沃啟 (總幹事)
香港人權監察發表聲明,批評港府諮詢文件提出的選舉安排,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建議。人權監察認為政改諮詢文件中卻看不到有絲毫推動香港真普選的氣度,找不到半點按國際人權標準落實普選的努力,其中建議充其量是小修小補,完全是為製作鳥籠體制的努力,是排斥真普選的緊箍咒,基本上是為了方便中港當局政治操控,歧視和排斥不同政見,確保既得利益階層續享政治特權。
由於中港當局在普選這重要問題上一再無視和違反《公約》對普選的要求和聯合國的建議,人權監察將向聯合國各個相關人權機構提交報告,要求進一步關注和跟進。
聯合國建議當局在解釋《基本法》、尤其有關選舉的條文時,應該符合人權公約。市民長時間的表達和抗爭,包括公民投票和雨傘運動,表明要按國際人權標準落實真普選的訴求。可是,港府仍然沒有盡力將《基本法》有關選舉條文,如「代表性」和「民主程序」,作合乎人權公約的解釋,從而引伸出一些較根本的改革,例如提出一人一票普選「提名委員會」的建議。這種缺失,表明中港當局根本沒有努力使方案遵循國際人權標準,顯示政改三人組等連「在人大決定下…法律空間和政治空間」 也無充分利用,政務司司長又何必侈言「明知不可為而為之」 。
香港回歸中國時,中國特別向聯合國提交照會,確認納於《基本法》內的《公約》於香港繼續有效。因此,《公約》第二十五條要求所有公民均應不受無理限制地享有「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之權利亦適用於香港。可是,中港當局卻於普選之上強加「提委會」等參選限制,港府在諮詢文件中又滿足於建議以小圈子方式產生「提委會」,結果無理地剝奪了公民的被選權、以及公民的真正選擇,違犯了《公約》。
諮詢文件不但將《基本法》作狹窄解釋,更把831決定誇大為「法律」,以「法律框架」為藉口,剝奪市民在港發展真普選的空間,否定港人參與香港政制發展之基本權利。香港人權監察必須指出:按照國際條約法,任何政府不得以一國的憲法或本地的法律作為理由,否定包括《中英聯合聲明》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條約下的責任。如果有關的「法律框架」或「惡法」與人權互不相容,文明的政府只能更改有關的「惡法」。
中港當局以「法律」包裝他們的假普選方案,不時用「守法」和「法治」訓斥要求真普選的市民和議員,要求他們將不可剝奪的天賦人權、以及國際法下締約國履行條約的法律責任拋諸腦後。說穿了,這不過是當局的宣傳技倆,以「政治」混淆「法治」、敗壞「法治」,為推行侵犯人權的「惡法」鳴鑼開道,剝奪市民的選舉和被選權,以方便其政治操控。如果立法會議員竟然「不能憑良心做事」 、而要投票支持這種假普選,才是真正敗壞「政治倫理」 。
諮詢文件中的建議顯示,當局在境內侵犯公民基本人權,在國際上背約食言,公義何存?社會深層矛盾依然存在,抗爭自然不息。當局如此處理普選問題,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勿再將日後的亂局諉過他人。
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語,2015年1月7日。見 http://rthk.hk/rthk/news/expressnews/news.htm?expressnews&20150107&55&1067009 。
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語,2015年1月8日。見 http://rthk.hk/rthk/news/expressnews/news.htm?expressnews&20150108&55&1067279 。
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語,2015年1月8日。見 http://rthk.hk/rthk/news/expressnews/news.htm?expressnews&20150108&55&1067305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語,2015年1月8日。見 http://rthk.hk/rthk/news/expressnews/news.htm?expressnews&20150108&55&10672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