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國際】迫害法輪功主犯徐才厚罪狀公告

徐才厚,男,1943年生,遼寧省瓦房店人,原中共軍委副主席,上將軍銜。2014年3月15日,因涉嫌違紀被查,2014年6月30日,被當局以貪腐受賄等罪名開除黨籍、軍籍,並移送軍事檢察機關處理。2014年10月27日,徐才厚被移送審查起訴。

徐才厚是江澤民在軍中的心腹和代言人,江澤民刻意對其提拔和重用。徐才厚歷任中共軍隊總政治部副主任、濟南軍區政委、中央軍委委員兼總政治部常務副主任和軍紀委書記。2002年11月至2003年3月,江澤民在交出中共黨政權力時,將徐才厚提拔為總政治部主任兼中央書記處書記。2004年11月到2005年3月,江澤民在交出中共軍隊的權力時,再次提拔徐才厚,將其升為軍委副主席,把持中共軍隊的高級人事安排,主管全軍組織和人事調動。2007年,在江澤民的干預下,徐才厚再度躍升為中共政治局委員並兼軍委副主席。自此,徐才厚進入中共核心決策層,直至2013年3月屆滿退休。退休後不久,徐才厚即被調查,隨後被開除軍籍、黨籍並被剝奪上將軍銜。

徐才厚之所以能夠博得江澤民青睞,在軍中屢獲陞遷,主要是其在軍中能不折不扣地執行江澤民對法輪功的迫害政策,由此深得江澤民信任和賞識,因而在中共軍中和政壇上得以步步高陞。

徐才厚在軍中主政10多年,直接插手對軍隊系統的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同時,也是軍隊系統參與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的主要責任人。徐才厚涉嫌觸犯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酷刑罪,是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的主要幫凶。

迫害法輪功主犯徐才厚罪行如下:

一、直接負責軍隊內部反法輪功的「洗腦」宣傳,誣蔑醜化法輪功

徐才厚在中共及江澤民流氓集團發起迫害法輪功兩個月後,即被江澤民從濟南軍區政委調任中央軍委委員兼總政治部常務副主任,掌管總政實際事務。

總政宣傳部就是中共軍隊系統給軍人「洗腦」的宣傳機構,專司控制軍人思想。在中共及江澤民流氓政治集團對法輪功的迫害中,總政治部扮演著非常邪惡的角色,它負責貫徹執行江澤民集團對法輪功的迫害命令。

在迫害初期,總政治部夥同中共其它軍事單位多次在軍內掀起誣蔑法輪功的輿論狂潮,配合中共及江澤民流氓集團對法輪功的鎮壓。

1999年10月28日,中共喉舌媒體《人民日報》發表誣蔑法輪功特約評論員文章後,包括總政在內軍委四總部、各軍兵種、大軍區和軍事院校以及武警部隊立即表態支持,通過各種「洗腦」宣傳,在軍內灌輸謊言,欺騙廣大不明真相的官兵。

2000年2月26日,由中組部、中宣部等七部委在北京大會堂舉行所謂同法輪功鬥爭「先進事跡報告會」和「表彰」大會,總政治部參加了此次大會,為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站台。

2001年2月28日,中共新華社發表所謂軍隊和武警部隊「揭批」法輪功綜述性文章。該文提到爭取與法輪功鬥爭的「勝利」。總政治部根據形勢發展需要,多次作出部署,不斷強化反「法輪功」輿論宣傳,給軍隊和武警官兵「洗腦」。

時任總政常務副主任的徐才厚,直接掌管軍隊內部反法輪功宣傳,負責對軍人進行「洗腦」和灌輸謊言,是軍隊迫害法輪功的幕後黑手。

二、對法輪功學員和家屬在徵兵入伍方面實施歧視和株連政策

2004年,在徐才厚擔任總政治部主任期間,總政治部、公安部、總參謀部聯合頒發了意在針對法輪功的《徵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2004]政聯字第13號》通知。該規定不僅攻擊污蔑法輪功,而且還對法輪功學員和親屬在徵兵入伍實施歧視和株連政策。

三、在軍隊內部實行清洗,實施迫害政策

徐才厚在總政和軍委任職期間,軍隊內部自上而下建立了一套完整的「610」體系,專門負責迫害軍隊系統法輪功學員。由中央級頭目牽頭,總政治部設立迫害法輪功的「610」辦公室。除此之外,該機構還建立了幾個小組,僱傭政治文痞,對全國各地軍內法輪功學員分片區進行精神迫害與思想的「洗腦」欺騙,組織出版誣蔑法輪功的書籍,用以給軍人「洗腦」。各軍兵種和武警部隊也建立了整套迫害班子,在軍、師、團等各級軍事單位都設立相應的「610」機構,具體實施對軍隊系統內法輪功學員的迫害。軍隊系統把迫害法輪功當成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來抓,對涉及迫害法輪功的一切事宜,均特事特辦,所需人、財、物,竭盡全力供應。

軍隊系統對法輪功的污蔑攻擊絲毫不遜於地方各級黨政機構,通過舉行各種會議對軍人「洗腦」和灌輸謊言,誣陷法輪功有西方「反華勢力」支持,煽動軍人對法輪功的仇恨情緒;組織製作誣陷法輪功的圖片展覽;召開所謂的「揭批會」,強制官兵做批判發言;利用被矇蔽和欺騙的軍人作為迫害法輪功的工具等等。其迫害手段繁多,花樣百出。

軍隊「610」不僅對服現役法輪功學員極盡迫害之能事,對已退役並轉到地方工作的法輪功學員仍追蹤迫害。如果發現法輪功學員退役兩年內繼續堅修煉法輪功,軍隊「610」仍要追究原軍事單位及相關領導的責任。因此,軍隊各級官員為保烏紗帽,對迫害法輪功學員無不盡心竭力,無所不用其極。軍隊「610」與地方「610」互相勾結,對法輪功學員採用抓捕、關押、勞教、判刑、辦「洗腦班」、停發工資、收回住房、身心摧殘、威脅、恐嚇、利誘、拉攏、騷擾等各種手段進行迫害。

年屆8旬的退休女軍人、法輪功學員羅祖華受迫害就是其中極具代表性的一例。羅祖華於1950年在貴州軍區參軍,1988年在南京總參通信工程學院工作,退休後隨丈夫居住在貴州軍區花溪干休所。羅祖華老人因堅持修煉法輪功而屢遭迫害,2001年1月她被非法勞教兩年。

2005年12月,羅祖華老人在貴州大學講法輪功被迫害真相時遭人惡意舉報,後被迫流離失所。有人將此事上報中央軍委,時任軍委副主席的徐才厚親自下令抓捕羅祖華,並稱「生要見人,死要見屍」,直接插手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

四、負責將迫害法輪功的政策延伸到海外

據海外媒體披露,從1999年到2006年5月,在徐才厚擔任總政治部常務副主任、主任和中央軍委副主席期間,中央軍委六次召開「處理涉外宗教問題」專門性會議,會議主要議題就是研究討論如何在海外污蔑、栽贓和打壓法輪功。此外,中共軍隊的指揮系統總參謀部也直接參與對法輪功的迫害。總參將其擁有的情報系統、間諜網絡和軍事技術用於收集所謂「法輪功情報」,監聽國際通訊,甚至組織策劃針對法輪功創始人的暗殺活動。徐才厚對此難辭其咎。

五、是中共軍隊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的主要負責人

江澤民在鎮壓法輪功之初,叫囂要「三個月消滅法輪功」,不僅用軍隊為其一意孤行的無理鎮壓武裝護航,更以總後勤部為核心,以軍隊為主導,由武警、政法系統、衛生系統配合,建立起規模龐大的軍事化活摘販賣器官的一條龍「按需殺人」產業,系統地對法輪功學員實施群體滅絕,製造了「這個星球上從未有過的邪惡」。

徐才厚是江澤民在軍中的代言人,其在掌控軍委期間,將這一群體滅絕政策發揮到了極致。在活摘器官方面,徐才厚不僅負責協調軍方力量,還直接參與器官移植活體供體庫的祕密構建。

中共大規模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從2003年至2006年進入高峰期。大陸主要器官來源由中共軍隊總後勤部掌控,中共軍隊通過獨立的後勤系統、武裝保衛、交通運輸、情報保密、醫療設施主導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和移植產業,控制了中國98%的器官移植源。

被活體摘取的法輪功學員器官明碼標價,由總後勤部通過各級渠道將器官調配出售到軍方醫院和部份與軍隊有聯繫的地方醫院,從中牟取暴利。

據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的報告《中國大陸醫學專業論文中有關中共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的證據》,對大陸醫院網站和醫學期刊論文等公開資料的不完全統計,截至2014年9月,做人體器官移植醫院的數量超過800家,完成腎移植超過17萬6千例,肝移植4萬例,眼角膜移植13萬7千例。僅公佈的100家中共中央軍委直屬的軍隊總醫院、各大軍兵種總醫院、七大軍區12家總醫院、各軍醫大學附屬醫院和序號醫院及各地武警部隊醫院,就實施了至少6萬例腎移植、1萬1千3百例肝移植。

據中國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國際移植網路支援中心的價目,當時在大陸做一個腎移植需要6萬多美元,肝移植10萬美元,肺和心臟器官要價在15萬美元以上;被總後衛生部命名為「全軍器官移植中心」的第309醫院器官移植中心的醫療毛收入,由2006年的3千萬元增漲至2010年的2億3千萬元,5年增長近8倍;第三軍醫大學附屬大坪醫院1990年代末開始器官移植,醫療年收入從3千6百萬增至2009年的9億多元,增長近25倍。

中共軍隊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移植產業賺取的巨額血腥暴利,從中可見一斑。

徐才厚在軍委任職期間,正是中共軍方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的高峰期。徐才厚是中共軍隊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的主要責任人。

綜上所述,徐才厚是鎮壓法輪功首犯江澤民在軍中的心腹干將,作為負責軍隊政治思想工作的最高軍事主管,徐才厚是江澤民在軍隊系統內迫害法輪功的總代表,也是實際指揮者和執行者,徐才厚極力在軍內執行了江澤民對法輪功的邪惡鎮壓政策,在對法輪功修煉者實施的群體滅絕性迫害中犯下不可饒恕的罪行。根據聯合國一九九八年頒布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的第六條的「滅絕種族罪」和第七條的「危害人類罪」和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等相關條款,以國際法量刑,徐才厚犯下了: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酷刑罪。

一、被告徐才厚觸犯國際法中「群體滅絕罪」如下條款:

根據群體滅絕罪公約,「群體滅絕罪」指以下任何一種意圖全部或部份毀滅一個國家、民族、種族或宗教組織行為。如:(一)殺害某組織之成員。(二)對某組織成員造成嚴重人體或精神傷害。(三)蓄意對某組織生命之生存條件製造不適而導致其身體全部或部份毀壞。

二、被告徐才厚觸犯國際法中「反人類罪」如下條款:

「反人類罪」包括在知情前提下實施之以下任何一種對平民廣泛或有系統的直接攻擊行為:(一)謀殺。(二)滅絕。(三)奴役。(四)牢獄。(五)酷刑。(六)強姦,或其它任何類似形式之嚴重性暴力。(七)對可識別組織基於宗教方面之迫害。(八)強迫人員失蹤。(九)其它類似故意造成極度痛苦或嚴重人體或精神傷害之非人道行為。

三、被告徐才厚觸犯國際法中「酷刑罪」如下條款:

酷刑罪公約第一章——酷刑罪定義:以從本人或第三者索取信息或供詞為目的,或因本人或第三者之所為或被懷疑所為而懲罰他(她),或恐嚇或脅迫他或第三者,或以基於任何形式之歧視為前提下之任何故意造成身體或精神上劇烈疼痛或痛苦的行為,且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擁有公職人員同等權限的代理人所為,或在其默許或唆使下所為。這裡不包括由法律裁決本身自帶或附帶的痛苦。

被告徐才厚對法輪功群體犯下的纍纍罪惡符合上述所有的定罪條款。

因果報應,毫釐不爽。歷史從未放過任何一個罪人,徐才厚在劫難逃!徐才厚迫害法輪功所犯下的「反人類罪」、「酷刑罪」、「群體滅絕罪」,必將受到全中國和全世界的公審!

清算江澤民迫害法輪大法國際組織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日